王威:“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应成常态(中国青年报 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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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应成常态

王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28    [打印] [关闭]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潇湘晨报》 10月27日)

    法院查明,傅平洪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与其他伸手拿钱的人不同,傅平洪贪污的公款主要用于吃喝玩乐,因为他一直认为“吃喝不犯罪”。他也不单独享用,总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抢着埋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平洪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玩乐,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非法占有不等于“据为己有”,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便将贪污所得财物处分给其关系人,或将财物置于由其控制的他人保管之下,都应认定为贪污既遂。所以,傅平洪通过贪污行为控制公款后,为个人私利及贪图享受,用公款为自己的奢侈消费“埋单”,并不影响对其贪污既遂的认定。

    俗话说,“贪污浪费是最大犯罪”,但很多人对于公款奢侈消费却见怪不怪,认为只要不装入自己腰包,就不算腐败。有人甚至将其概括为“只吃不带,上级不怪;只花不拿,纪委不查”,这也是傅平洪“理直气壮”用公款吃喝的原因。实际上,公款吃喝等奢侈消费的实质就是挥霍公共财富,必然导致侵占挪用公款或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问题。而且公款奢侈消费不仅仅是公共财政的大量浪费,还会带来党风政风的堕落,严重损害政府及党员干部形象,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当前,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出国旅游等公款消费现象屡禁不止。解决这类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加公务开支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费受到法律规制和控制。对于那些将公款作为自己享乐“专用资金”的官员,要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的判例应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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