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司法独立当以严密的制约机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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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司法独立当以严密的制约机制为前提

   最近,我的校友,西南政法大学82级的陈卓伦和78级的黄松有先后被有关部门双规或者免职,他们分别被认为是西政校友在广东“最牛的律师”和在法院系统级别最高的法官。他们的倒下,为“西政现象”这个神话抹上了一笔浓重的悲剧色彩。为母校痛心之余,我想,这何尝又不是中国法治的悲哀,这引发了我对中国司法如何向前走的再一次思考。

  中国目前出现的一些司法腐败和不公原因何在,“西政”校友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者贺卫方先生和我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司法不公“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能够独立地裁判案件”。(7月13日《经济观察报》)而我认为,“现行司法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在任何法治国家,法官确实需要独立、中立、冷静、理性,但这都是在首先解决了司法制约问题前提下实施的。没有制约的司法独立,只会让独立成为腐败和徇私枉法的借口,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意味着拒绝监督,中立意味着拖延、推诿。”(8月4日《经济观察报》)

   古代的皇帝是独立办案的,但他的办案是司法独立的表现吗?我无法理解的是,这种求真务实的“纠偏”做法,被有人误解或者强加为否定司法独立、“走回头路”。贺卫方先生说:我的想法都是他“不大赞成的观点”。(8月31日《经济观察报》)而更奇怪的是,这种误解反而获得了很多网友的同情,陷入了另外一种政治正确!

  没有制约的司法独立会造成什么样的恶果,国外一个很好的前车之鉴是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在上个世纪90年代和捷克分家后,制定了新宪法,进行彻底政治和经济改革,实行议会民主、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实行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进行判决,只受法律约束(李丹林:《东欧中亚国家政治制度》,1997年版)。但就是在这样一个奉行司法独立的国家,由于相应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法官阶层的利益集团化却成了法治最大的挑战。

  在“司法独立”后,“法官们形成了法官阶层紧紧抱成一团,同时与实权阶层和经济寡头们等社会精英联盟的局面”。有一起国有资产贱卖的案件被媒体曝光了,进入了司法程序。和大多数法官不同,有个年轻法官抱着维护公共利益和法治精神的激情,严格审理案件,他的年长同事们立即开始着手收拾这位不识相的异类。他们暂停其工作,胡乱罗织了一个罪名,直接革职。由于年轻法官审理案件积极,受到媒体和民间组织的关注,年轻法官亦得以继续留下工作。作为对此事的报复,几个月后,年轻法官驾车回家途中,又被人制造撞车陷阱,并被人作伪证诬陷。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再次出现,对手再次收兵,年轻法官才重获自由。(6月26日《南方周末》)

  《南方周末》介绍斯洛伐克这一“法治怪象”的文章作者总结说:“因为真实,所以滑稽。社会转型时不彻底,导致在自由度增大后,正面的因素如媒体、民间组织会更好,但负面的如法院、律师等群体也会更坏。”所谓社会转型,应当包括完备的对司法的监督机制的建立。在当今中国,出现类似于黄松有这样的案件,我想问一下贺卫方先生:这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吗?

  观察各国的政治与司法制度,可以发现,对法官的制约比行政官员更多。在解决司法权制约这个问题之前搞“司法独立”,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司法独立要以严密的司法制约机制为前提,这应当成为“常识”。

  对法官制约的方式,我考虑的最重要的方式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官选拔要重视道德评价而不能光看职业能力,如何考察看不见的道德,各国有了一套看得见的程序机制可借鉴。二是司法程序要自我完善、实行精密司法,如集中审判原则下的连续不断的审理和当庭判决,完善陪审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化和大众化,在审判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王胜俊语)。即法官经常性、制度化的听取和考虑民众意见,加强对审判的新闻监督,保障民众对司法的批评甚至抗议的权利,与直接根据民众激情要求进行判决是两回事。三是要有相对独立的、由法律执业人员和非法律人员共同组成的机构对法官进行观察、监督。

  “如何制约”问题可再研究,但“司法要独立,必须要先有制约”立场不容置疑。为避免再被误解,我最后重申一下,没有司法制约前提的司法独立本身会引起司法专断和司法不公,是不应当存在的;如果存在,会比各种力量制衡下不独立的司法后果更严重。(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