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29:13
                                                 司法独立 (本文源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民主的原则》[Principles of Democracy]。)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统──即司法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宪法保障的基础。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即使他们的裁决违背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  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  法官有权审核公法并宣布某项公法违反国家宪法。这是防止政府──即便是由多数民众选出的政府──滥用权力的一项重要机制。但这项权力要求法庭必须独立,并具备依照法律而不是政治因素做出裁决的能力。 ·  法官无论经选举还是通过任命产生,都必须享有法律保护的职位稳定或享有终身制,以使他们在做出裁决时不必担心可能受到当权者的压力或攻击。公民社会认识到职业法官的重要性,因此为他们提供充份的培训和薪金。 ·  法庭系统的权威及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人们对其公正性的信赖,即它被看作是一个"不带政治色彩的"政府分支。 ·  但国家法庭同其他机构一样,不可避免公众的评论、监督和批评。所有人都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法官及对法官持批评态度的人。 ·  为确保法官秉公执法,司法系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退出(或称回避)审理同他们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  在民主制度下,不能因法官受到无足轻重的投诉或受到政治批评而将其解职。只有在他们有严重罪行或违规行为时,才能通过由立法机构或特别法庭进行的冗长复杂的弹劾(提出指控)和审判程序将其解职。 ·  独立的司法系统使人民相信,法庭的决定是基于国家法律和宪法,而不受制于政治风云的变幻或一时的多数派压力。这种独立性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体制成为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