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独立的特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0:08:44
作者:244965158 提交日期:2010-4-15 11:12:00| 分类: | 访问量:216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指出,法院既不掌握刀把,又不掌握钱财,是政体中“危险性最小”的一个分支。“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它唯一能做的,就是显示自己不偏不倚的独立性,对人民的权利予以坚决的保护,以致政治人物和公民都感到非服从其法令不可。
在美国,法院可以判定国会和州议会通过的法案同《宪法》相抵触而宣布其无效,也可以类似的理由禁止总统的作为。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制度违宪。因它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当时有许多人反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其中之一是广受阿肯色州人民支持的该州州长,另一个是当时的总统艾森豪威尔将军。当阿肯色州试图抵制最高法院的判决时,艾森豪威尔总统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州,强制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尽管他本人也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
1974年最高法院下令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交出的文件和录音带。一俟法院下令,在不到24小时之内,尼克松便通过他的律师指出:他不会遵从法院命令。尼克松的做法引发了公众强烈抗议。尼克松被迫立即宣布他将遵守法院命令。2000年总统大选发生争议,最高法院裁定小布什获胜,民主党马上祝贺共和党的小布什当选。
世界上没有其它任何国家的法院拥有近似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在裁决社会争议、解释国家宪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的非凡权力。之所以能如此,是因为大多数法官是终身任职的,可以不受政治派系的干扰,一心一意处理法案。同时,法官也受人民监督尤其受国会监督。国会可以弹劾法官,弹劾前提是:只有在法官犯有叛国、受贿或其它重罪或轻罪时,国会才能弹劾法官。弹劾案须由众议院发出指控书,由参议院来审理。
美国法官的权威虽大,却不能直接判被告有罪。是否有罪完全由陪审团定夺。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决,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最终裁决立案起诉的就是大陪审团。
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或侵权作出裁决。陪审团先从公民中抽签挑出一批到法院听候,由控辩方以同等权力筛选,最后筛剩12人,加上几个候补。他们的全部责任就是在听取所有证据后对每一项罪名作“有罪”和“无罪”的决定,无需提供理由和解释。决定必须是12人一致同意,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换一个陪审团重来。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陪审团说“有罪”还可上诉。即使将来又有新证据,也不能以同样罪状起诉两遍。在辛普森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最终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12人的小陪审团。这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两个陪审团,共35人的听证才能被定罪。而民事案件则不必经过大陪审团这道程序。
陪审团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如何,见仁见智,争议极大。反对者认为,由一帮法律门外汉组成的陪审团,竟然凌驾于职业法官之上,越俎代庖,对涉及公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律问题做出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者,恰恰是不懂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外行。陪审团不仅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政治体制中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先贤在制度设计上殚思竭虑,煞费苦心。按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各行其是,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相信普通民众对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专业法律训练,正是陪审团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实行陪审团审判的目的,正是要避免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使职业法官的权力受到普通民众的制约。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作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毫无疑问地证明辛普森有罪?此类事实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的法律和法理。在法庭审判时,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通过聆听双方律师对证人的交叉盘问和唇枪舌剑,最后在主审法官的法律指导之下,凭普通人的基本逻辑、社会经验和公正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结论。美国学者研究表明,认定事实则更多地依赖于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在此问题上,陪审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陪审员的人生经历和社会经验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他们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消除歧见,达成共识,以“集体智慧”弥补法官的缺陷和不足,减少法官出现疏忽遗漏的可能,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在辛普森案中,证人出庭126人次,呈庭证据1115件,法庭审判记录长达5万余页,冗长沉闷、繁文缛节、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如果改由法官独当一面,孤家寡人,孤独无援,独断专权,没有理由断言职业法官会比陪审团更为英明睿智。
———— 陪审团制度介绍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很低,对于适用法律明显有误的陪审团荒谬判决,可以通过法官指示裁决、特别裁决或上诉的方式予以纠正。陪审团审案与法律日趋复杂基本无关,它关注的重点永远只是事实问题。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比如,在1966年米兰达案中,警官违规审讯嫌犯获得的证据在庭审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2000年总统大选案中,佛罗里达州选举法规定的计票规则是否合法?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在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和经济案例中,当涉及专利法、反垄断法、选举法、国际贸易法等深奥的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时,陪审团退避三舍,改由法官独立审案。
根据美国宪法,对于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查,其作用仅在于审查和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审判舞台上,检察官和律师是领衔主演的演员,陪审团是审查“演出”和决定诉讼当事人命运沉浮的“观众兼领导”,法官则大致相当于“陪演”的裁判、司仪、量刑官兼临场法律导师,基本上是个“坐山观虎斗”的角色。
因此,英文“Jury Duty”不应译为“陪审团”,它是司法体系外的公民司法体系,它不是类似于“陪太子读书”的“陪同审理”的司法客体。“Jury Duty”就是“正义责任”,Jury Duty先行也就是让“正义责任”优先兑现。那些帮助公民正义得以实现的公民们至少应该被称为“公民审判团”!准确地说,美国的陪审团是与检察官、法官分享起诉权和审判权的“无任所人民检察院”和“无任所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陪审团制度在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把判罪权完全交给公民,既是对人类良知和公民权利的信任,又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戒备。事实证明,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决,至关重要的是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公正民主的司法程序、普通公民的基本理性和正直良心,而不是司法官员的高深法律素养。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标准,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决定的,而是由普通民众决定的,只有普通民众才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审判者和最后裁定者。陪审团制度是权力的所有者与职业法官分享了司法权,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直接参与了权力的行使。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他们分享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内部实现了一部分司法权对另一部分即职业法官的权力制约,是权力制约权力。从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独断与专横,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
陪审团制度和律师职业团体是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是产生权利、公正及合理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前提。1776年的《独立宣言》就指责英王在许多案件里剥夺了殖民地人民享受陪审团权利。陪审团制度也写入美国1787年宪法。因此,公民可以沿引宪法上的权利要求陪审团审理,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以权利制约职业法官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英国法官法官德夫林勋爵称赞说:“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潘恩赞扬说:“在这里居于至高地位的陪审委员团就是一个共和国,一个从人民当中选举出来的法官团体”。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成为自己的审判者,才能确保人民的民主、自由。
陪审团制度使普通公民凭借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选票,就能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真正体验“当家做主”、“大权在握”的滋味,使英美政治制度中“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反而成为“最民主”的政府部门。
陪审团制度是民主社会的核心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制高点,对于“官官相护”等社会丑恶具有决定性的威慑阻断作用。陪审团制度防止司法部门和官员独断专权、黑箱作业、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任意侵犯民众权益。陪审团制度也是防止滥用司法权力、避免恶性党争的安全阀。比如,在“水门事件”和“拉链门”案中,尽管独立检察官身处敌对党派阵营,心存党同伐异之念,但无权正式立案调查和起诉总统。只有联邦大陪审团做出起诉的裁决之后,独立检察官才能在“顺从民意”的旗号下,穷追不舍,大动干戈,启动司法调查程序。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如果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均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复杂关系,那么就很难谈得上依法独立审案。相比之下,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员对判决的结果不负任何个人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就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这种制度能比较有效地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冲破司法系统的“关系网络”,防止其他权力部门对司法权的影响和干扰,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分依赖,避免利害关系人施加压力和打击报复,减轻法官审案的压力。
陪审团是法官的护身盾。司法裁决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案情错综复杂、事实波谲云诡、证据争议极大的大案要案中,法官永远都会面对模棱两可、难以确定、扑朔迷离、后患无穷的事实问题的纠缠。而陪审团不计“个人毁誉”,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在疑难大案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使法官超凡脱俗,扬长避短,摆脱复杂纷繁的事实难题,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擅长的法律问题。托克维尔评论道:“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陪审团制度大大提高了“内行”的权威和声望。
第三,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一个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员、有权势者毕竟是少数,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但随机抽签所依据的公民名单则是成千上万,这样分散的目标不好贿赂。陪审团一般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而且很难引诱和贿赂陪审员。即使当事人神通广大,铤而走险,但陪审团由12至23人组成(中国民事诉讼中合议庭一般由3人组成,刑事诉讼中一般由5人组成,就容易腐败),身份不同,背景各异,致使贿赂成本极高,难度甚大,风险过高,稍有不慎,很可能弄巧成拙,惹祸上身。依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有期徒刑15年。违法乱纪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打上门来,不怒而威,震慑极大。
在重大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遭外界干扰。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旅店,并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同时,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遭到重刑制裁。总之,诸多制度性的困难和障碍,致使潜在的违法乱纪者望而却步。久而久之,连美国黑手党都意识到,如果想打赢官司,逃脱惩罚,与其在陪审团身上动歪脑筋,还不如请个著名律师出庭辩护更实惠。
陪审团参与司法,监督审判,“架空”了法官的权力,同时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良机”,起到了爱护法官“政治生命”和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美国的联邦法官既是非民选又是终身制,但“腐败分子”极为罕见。对此“反常”现象,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但若细究其因,陪审团制度的制衡和监督作用不可低估。
第四,陪审团制度是一所免费的民主学校。陪审团制度在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国民性格”方面影响深远。想当年,鲁迅弃医从文,以笔为枪,批判传统,孤独呐喊,试图以文学唤醒麻木愚昧的芸芸众生,改造中国人的“国民性格”。问题在于,文学作品有这么大的作用吗?在美国社会,由于司法权不再被职业法官垄断,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陪审,这是普通公民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治精神,培养“国民性格”的良好途径。
陪审团制度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陪审团制度正是一种生活教育。陪审团人数虽然只有12人,但他们是从上千人中遴选出来的,这个遴选过程本身就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而且普通公民参与审理和裁判,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关系、法律思维。托克维尔认为,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的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将来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他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力,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涉案双方的激烈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陪审团审理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陪审团审判养成的守法习惯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陪审团制度同样影响到美国社会的权势阶层,成为精英政治和平民政治的结合点。美国政客多为律师出身,人人能言善辩,个个口若悬河,演讲大师层出不穷,经典演说不绝于耳。在法庭上,律师必须辩护细致绵密,逻辑天衣无缝,语调铿锵有力,言辞荡气回肠,才能说服陪审团,赢得官司胜利。由于陪审员皆为法律外行,平均知识水准不高,所以,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法官向陪审员解释法律规则,必须通俗易懂、浅白生动。相形之下,中国的精英阶层往往引经据典,貌似博大精深,满腹经纶,实为装腔作势,自欺欺人。
第五,在美国,陪审团制度除司法功能外,还有造法功能。英国法官有时以陪审团的裁判不合法为由,否定了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重新审理。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判决,但法官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美国学者对此解释是,既然陪审团作出不顾法律的裁判,该查究的是法律是否需要修改,该怀疑的是法律是否公正。这种思想在曾格审判中已经凸现,纽约殖民地陪审团不顾法律作出了约翰.彼得.曾格无罪的判决,推动了后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诞生。所以陪审团确实有遵守法律或超越法律的惊人力量。陪审团制度实现了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审判者。
第六,陪审团参审案件的上诉率低,减少了当事人逐级喊冤、案件层层上诉、官司久拖不决的现象,避免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由于陪审时实行陪审员回避制度,排除了被告人信不过的人,被告人因此减少了对审判合法性的怀疑,从而也就减少了上诉的可能性。再者,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被审判者会视为自己人的审判,而且人数众多;中立的陪审员本着其良心与正义审判,由于这种良心与正义的标准与被告人的评价处于同一或者相似水平,因而被告人更愿意接受最后的判决。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地区选出,能够较好地反映社会流行的价值观念和法制观念,正确理解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因而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比较容易被民众接受,具有比职业法官更令人信服的社会公信力。作为“社区缩影”的陪审员是社会心理的反映,由他们来判案能够更加合理地将宽容与良心运用在具体的案件中。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的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成本昂贵、缺乏效率。研究表明,美国法院采用陪审团审判制度,仅使百分之十案件的诉讼成本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左右,并非人们想像得那般昂贵。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陪审团制度虽增加了成本,但如果与促成的司法公正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比,则是一本万利。英国哲人培根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如果单纯从成本角度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确实耗资惊人。2004年美国大选,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挥霍了十亿美元的民脂民膏。但如果换个角度思考,破费了十亿甚至一百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和制度化交替,使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得以避免,这简直就是天底之下最合算的一桩买卖!1977年,美国诉讼律师协会对全美6544名法官进行了一次民意测验。其中有3466人反馈了问卷,大约90%的法官赞成保留陪审团制度。这个测验的结果,相当于承认了陪审团的实用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