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必得:“给点教训”何须法律依据(南方都市报 200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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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回应]“给点教训”何须法律依据
4月14日何兵专栏《治王帅的罪于法无据》

日期:[2009年4月15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9  条

  何兵老师从法律法理上找出明确依据指明治王帅的罪于法无据,国家行政机关指控公民犯有“诽谤罪”是完全不靠谱的。但我认为,这次事件最关键的问题并不是王帅最终入罪,而是在于灵宝市政府的行径恐吓到王帅及其他普通公民,已经实现了“给点教训”的目标。用刑法学上的术语来讲,是对“能万幸出来”的王帅实现了特殊预防,对其他公民实现一般预防。

 

  按照正当的司法程序,将某一人员入罪需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还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在法院审判之前,案件一般会由国家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故此,普通公民变成犯罪嫌疑人的界限由侦查机关进行把握。正常来说这跟政府没什么关系,王帅所遭遇的情况,恰恰是在侦查机关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出了问题。侦查人员身经百战,怎么会不知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怎么会不知国家机关不存在名誉权,只是因各种原因受制于地方政府,只能对地方政府惟命是从。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及地方政府的“法律工具论”认识由此可见一斑。在目前我国刑事侦查“关押是常态,不关是例外”的背景之下,其只需找个有丁点儿靠谱的罪名,即可叫警察将此等刁民关上十天八天体验牢狱之苦,要是公安机关这一关没有障碍,再关上好几个月都没有问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侦查期限。至于最终能否入罪,倒是其次了。

 

  灵宝市政府人员将法律视作工具,不知其权力来自人民,不知其行政权力是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在王帅事件上,他们最直接的想法就是让破坏政府形象的人“受一点惩罚,至少给些教训”,让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在此认识层面上,其根本不必从刑法学意义的高度上来寻找法律依据,其摆出来的依据,只是掩人耳目。只不过是想杀鸡给猴看罢了。法律被利用了。□芬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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