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与法学的突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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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与法学的突围(图)
2008年11月30日12:42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法制日报法学是一门世俗的学问,是对生活世界的一种言说方式。中国的法律职业者一向都是很聪明的,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政治,懂人情世故。法律智识在本土语境中受到空前尊重,并不意味着法律精神的普遍浸染和法律信仰的确立。司法权力的凸显是因为行政手段已经无法摆平一切。法院越来越认识到,案子办得越多,麻烦事就越多,从立案到审理、执行各过程,都是两手捧刺猬,无论怎么办,都难以两全其美,最终造成涉法上访大量积聚的社会问题。
法学的技艺品格被格外强调,如何用“法言法语”来说服剑拔弩张、心气难平的当事人成为法官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在这里,法律的专业立场不得不作出退让。虽然在规则与现实、事实与规范的冲突之间,法官不能削足适履,但是,法官必须善于用动态的、灵活的方法来给不同的对象以可以接受的“说法”。看上去,这似乎是对法学学术优势的一种贬低。在当下中国社会,法律职业的魅力远不在法律本身,而是在于它占有更多的资源,掌握着更大的权力,左右着更多的社会关系,人们对这里面的潜规则是心照不宣的。司法腐败既是一种危险,又是一种诱惑。在公务员考试中,报名最多的往往是那些有执法权力的部门。司法考试的爆热也是一个证明。人们对于法律实务的专注大于理论,对于实用知识的热情高于学术,这对于法学的健康发展并非是一个福音。法律技术的运用,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功利的大智慧、大气魄支撑,势必会流入庸俗。
在这种虚拟的法学激情下,法学学术的精神高度也被大大限制了。大量的期刊论文“述而不作”或“述多于作”,停留在对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的层面上,知识创新的道路被人为地堵塞了。这种复制式的学术生产固然可以给一些个吃法学饭的人带来突击式的扩张效应,完成了知识的原始积累,获取了某些虚名,但是,学术投机的泛化却带来了学术能力的大面积退化。大学的法学教育也随之变得急功近利,在“为法学研究而进行教育”与“为法律活动而进行教育”之间,往往倾向于后者。这一价值定位无形中限制了法学学者对思想深度、精神高度和记忆厚度的追求,这是导致法学学术的自我重复和相互复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看到法学家四处“走穴”,唾星四溅,频频出现在社会课堂和媒体中,话题大都离不开最热门的司法改革之类的话题。他们看似敏感而激动,实则是在迎合公众口味的前提制造一种信息麻痹而已。法学学术的商品化远明显于其它学科。
法学消费市场的膨胀并没有拯救日益浮躁的法学学术。法学学术群体的精神气质的提升只能靠对法理的深邃思考来实现。仓促匆忙地批发一群又一群法律工匠,对于全社会法律信仰的确立是无益的。方法毕竟是方法,工具毕竟是工具。获得容易,抛弃也容易。当法律手段无济于事的时候,善于趋利避害的法律人便会寻求那些更加富有能量的旁门左道。律师和法官的不正常交往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法律名义上的胜利和实质上的失败。汉密尔顿有言:“谁控制了法官的生存,谁就掌握了法官的意志。”这种控制从表面上是某种利益交换,而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观念的错位,而观念的问题仅仅靠知识积累是无法解决的。法学的使命在于张扬法治理想,传播法律思想。近年来法学界热衷于西方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制度,以期用简捷的方法获得成本低且又能为我所用的解决方案。殊不知,法律作为一种高度地方性的实践活动,从骨子里就是拒绝照搬照抄的。学术话语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造成了两种不同方式的自说自话。维特根斯坦说:“世界就是所发生的一切东西”(《逻辑哲学论》)。倘若对生活世界的种种细节熟视无睹,对周围的环境无比漠然,真实就会无声无息地流失。在知识发生急剧变化的时代,学术极容易陷入赶时髦、追风的失重状态。快速变动的社会总是伴随着大量的信息垃圾,掺杂着各色人等的心思和算计。在社会对知识需求陡增的情况下,法学努力寻求着自己的学术增长点,试图给变动的时代增添一种富有个性的言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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