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应正名为”资产性收入”_李尤力(实名)_凤凰博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2:37:36
“财产性收入”应正名为”资产性收入”

 

本人推测,”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出自近义词的口误(因为所有收入都可定义为”财产”).提出者的出发点及初始概念是积极的,但实际所指是区别于普通”财产性收入”的”资产性收入”,因为近义,又因为探讨”允许”时表达与接受方同时从尚未明确允许的事务中找到了近似概念(未发生交流障碍),因而产生了疏忽与混淆.

无论法律法规条文和教材中的”财产”一词都是广义的母概念,所含子概念包括资产性和非资产性财产,例如:工薪;奖金;补帖;生活用品;劳保用品;知识产权;甚至继承的遗产;受赠的物品;一个会员证等都属”财产”,但又不一定用作”资产”,农民卖一个鸡蛋挣5毛钱也是财产性收入.而”财产性收入”原提法的概念和后来被大家已接受的概念指的都是股权;期权;债权等金融资产及房地产等.

大家都能理解并接受的现状并未形成正式改变词义的充分条件,其中缺少的必要条件首先就是新词义不能导致新的大范围歧义,尤其不能产生法律术语的歧义.”财产”一词在此提法的限定下涵义大为收窄,涉及该词的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就会有大量条文被推翻,剩下那救命的”解释权”也不得不低头称为”不规范解释”,那么只有靠这些”不规范解释”来维持现有法律条文了.

如果要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实事求是,大大方方地正名为”资产性收入”就一劳永逸,既符合专家的高深理论,又符合约定俗成的语言文字定义原则.另外,”资”字并不是”洪水猛兽”,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的概念我们也从未放弃过.但愿此议论不会引来一轮”资”与”不资”的瞎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