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尊重嫌疑人自请律师的权利(南方都市报 200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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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嫌疑人自请律师的权利
日期:[2008年9月23日]  版次:[AA30]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继杨佳案之后,又一起影响性诉讼陷入“律师门”。据9月20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引发关注的周正龙涉嫌诈骗案中,多位愿免费代理此案的外地律师均被安康方面拒绝。而一位收费2000元的律师张勇没有得到周正龙家属的委托,却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和周正龙的签字。
 
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用不着“官方的认可”。问题在于,作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备会见律师、了解律师从而实质性选择律师的条件。“官方”若利用嫌疑人的这种不便,向嫌疑人推销其“认可”的律师,就很可能将辩护制度推向一个危险的边界。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是有效辩护理念的根本。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通常受到限制,因此不能深入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多数嫌疑人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无法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于这种种因素,有学者甚至称“没有律师参与的辩护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无效的辩护”。
 
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嫌疑人自我辩护的缺陷,尤其是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调查取证与专业支持上可以较好纠正因控方背靠强大国家公权力而带来的司法失衡。司法是一个对抗的诉讼活动,对被告人而言,律师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守护神。但控方也许并不这么认为。如果缺乏对程序正义的追求,而只是一味强调司法在“惩治犯罪”上的功能的话,总对控方挑刺的辩护律师就十足是个“眼中钉”。在被告人必须要有律师介入的前提之下,控方“搞定”被告人的律师就成了一些侦控机关乐于仿效的“司法潜规则”。侦控方变相为被告人安插自己“认可”的律师,在庭审中大唱双簧,其结果只能是使本就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更加失衡。这不单在事实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直接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并侵蚀到律师这门自由职业的独立性。
 
如果不想看到“官方认可”的律师与侦控方在法庭之上大搞默契配合,我们有必要反思的就不仅仅是批评与指责。值得追问的是,为何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如此日常化,乃至使得嫌疑人的人身受限成为庭审之前的常态,这直接影响了嫌疑人自主选择辩护律师。如果能变审前羁押为主为审前取保为主,则“官方”向嫌疑人推销律师这样的怪现状将自然消失。如周正龙涉嫌诈骗、私藏弹药一案中,连主审法院都认为这是一个“小案子”,让周正龙取保在家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周正龙可能会逃避审判。对周正龙的羁押完全无必要,反倒容易引发网民一些不恰当的遐想———比如,羁押周正龙的真正目的,也许并不在保证侦查或庭审顺利进行,而只在封住周正龙那张收不住的嘴。
 
有效辩护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理由都不能构成对这一基本人权的漠视。侦控方利用羁押等方式侵犯嫌疑人自行聘请律师权,已有成为“司法潜规则”的趋势,若不及时制止,并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加以防范,则辩护权危矣。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09/23/content_5807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