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人民公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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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除人民公社”的思考

2008-10-11 16:11 来源: 工农之声 作者: 网友评论 4 条 浏览次数 71

关于“废除人民公社”的思考
          作者  溪愚
从人民公社出现到今天,已经五十年了。从人民公社制度不复存在,也二十多年了。现在,我们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来思考这个问题。
“废除人民公社”,在1984年底全国基本完成这项工作。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已不复存在。据说,“废除人民公社”,是以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为依据。既然是政社分开,成立了乡政府,那公社就应该保留,但它不再履行政府的职能,并由乡政府领导公社来处理其事务。为什么这一分,就彻底把人民公社废除了呢?世界上有这样的分法吗?这不是“政社分开”,而是把“分开”变为乡“生”社“灭”呢?!

为什么要“废除人民公社”呢?现在查到的理由是:“1958年的‘大跃进’,一哄而起搞人民公社化,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吃大锅饭,带来大灾难。”([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第115页)“‘左’的指导思想导致了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这是比较大的错误,使我们受到处罚。”(同上 136页)“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完全违背客观实际情况,头脑发热,想超高速发展。”(同上 253页))“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同上 355页)
人民公社是不是 得了不治之“癌症”,只能废除了事?“废除人民公社”具有客观的必然性还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主观武断之举?
认识任何事物,不能只看表面的非本质的现象,而要抓住其本质,对人民公社也不能例外。1958年秋,河北省徐水县率先成立了全县范围的特大型公社,号称实现了全县“全民所有制”。毛主席经调查后,明确表示,徐水的“全民所有制”和鞍钢的全民所有制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明确指出,我国现阶段仍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这就说明了人民公社不同于个体农民私有制的本质。人民公社是我国农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到高级社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合作社从中央苏区的合作组织到解放后的合作社、人民公社经过二十多年发展起来的,是农民几十年艰苦奋斗对互助合作精神的继承和发展,这是多么不容易啊!在党的11届3中全会对人民公社也是基本肯定的,会议指出,“会议深入讨论了农业问题,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长、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同时指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1979年9月28日经中共中央11届4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中,广大人民群众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敢想敢做的革命热情是非常可贵的”,“长期的斗争实践证明,我国广大农民是拥护党的领导,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斗争中,我们要更好地依靠和发挥他们这种积极性。”“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在保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不许分田单干”,“也不要包产到户”。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特别强调,“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对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几次调整,才使集体经济逐步稳定下来。现在,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农村集体经济在多数地方已经得到巩固(注意:是“多数地方”,不是少数地方;是“得到巩固”,不是接近崩溃),农业集体化的方向已为广大农民所认识和拥护。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农业的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农业的生产条件有了初步的改善。”如果坚定地拥护和执行党的决定,如果站在党性和党的政策的立场,如果本质地看待人民公社,如果肯定集体农民的方向和革命热情,那就不会抡起大刀向人民公社砍去,那就不会狠心地在泼洗澡水时连同“孩子”都泼掉了。
对人民公社还要全面地看,不能只看反面,更要看正面。什么“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吃大锅饭,带来大灾难”,难道这是人民公社固有的缺点和错误吗?“一大二公”有什么不对?“一大”,是指“规模大、人多,便于办很多事。”“二公”,是指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如果他们认为“一大二公”是极大的错误,那么,一小二私才便是绝对正确的?那么,当今在农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不是大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不是公吗?),那不是多此一举吗?说什么人民公社“吃大锅饭,带来大灾难”,这是不实之词,完全有悖于当年党中央对人民公社下的正确结论。人民公社有缺点甚至有错误,完全是可以解决的。从第一次郑州会议到庐山会议前夕,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毛泽东“克服重重阻力,果断地、大刀阔斧地调整政策和生产指标,使它们能够尽量符合实际,符合群众的利益。”“应当肯定,半年多的纠“左”,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在一些重要方面,刹住了“左”的思潮的泛滥,使经济混乱的情况有所改变。”([毛泽东传1949—1976] 第951页)这就说明,对待人民公社的缺点甚至错误,只要党中央下决心,肯下工夫,只要依靠集体农民,不是绕道走,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并不是只有“废除人民公社”了事。
不仅如此,还要从发展上看待人民公社。在当时,总设计师还是肯定合作化的根本方向,是从发展上看问题的。“例如,“去年(即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建设也发展得很快,农业遇到了那样严重的灾荒,由于实现了合作化,顺利地度过了灾荒。”([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 第250页)“在全国,要巩固集体经济,也就是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根本方向。”(同上 306页)这是一种非常明确的政治态度,肯定合作化,肯定集体经济,是值得赞扬和学习的。当人民公社出了问题,有了缺点或者错误,应该采取什么态度,是隔岸观火,绕道走,还是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当时中央的领导核心成员指出,“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党委完全有可能利用这个机会,层层下放一批干部,加强地方党委,加强县委,加强公社党委。”“要通过这个措施,把农业搞好,把县、社、大队和生产队的领导核心搞好。”(同上 303页)这就告诉人们,人民公社出了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关键是选好带头人,关键要抓到点子上,“火车跑步得快,全靠车头带”吗?全国的十强村不就是有公而忘私的、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带头人吗!?


在改革开放年代,要不要发展集体经济,总设计师的态度也是明确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 第275页)这个态度也是正确的,发展集体经济的确有困难,但完全可以创造条件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吗!如果面对集体经济的困难,就见死不救,就把人民公社砍掉了,那是共产党人应有的态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