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根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4:29:23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权利保护已全面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对儿童的权利保护与对他们的教育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保护的基本成分,也是儿童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儿童权利保护这一系统工程中,家庭承担着首要的、特殊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父母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其观念与行为是否符合保障儿童权益的宗旨、能否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孩子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因此我认为,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是家庭教育的根本。

  一、家庭教育新理念: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

  对广大儿童的父母来说,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抚养教育孩子的底线和基本内涵,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家庭教育中应当强化的新理念。

  首先,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20世纪90年代初,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生效。与此同时,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改革开放以后制定或修订的多部法律中,都体现了对儿童权利的特殊保护;2006年我国政府将依法保障儿童权利首次写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2006年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个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最近,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保护儿童的特殊权利。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和法制上不断强化,是社会的进步。对于广大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教育指导者来说需要认识和面对许多新的问题。

  第二,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本质功能的体现。人口的繁衍和抚育是家庭的本质功能,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给与他们多方面的照料,保障孩子的生存需要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立足于孩子自身的发展,为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创造必要条件。因此从本质上说,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在其未成年阶段贯穿在家庭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第三,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家庭教育的目的决定的。在当代中国,无论个体家庭在孩子培养的具体目标上有多大的差异,体现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追求的家庭教育目的与《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致的,即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促进其全面发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孩子在人生道路上能否作出有价值的选择以及其发展权、参与权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强化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理念,是取得家庭教育的成功的必要前提。

  二、家庭教育失误的根本原因:漠视儿童权利

  把儿童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教育和保护儿童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教育和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许多父母是排斥的。有的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更得跟大人顶牛了,我们可怎么‘玩得转’呀!” 正是父母们在家庭教育中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在不知不觉中限制了孩子的发展,也成为家庭教育失误最根本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父母失职、行为失当——侵害孩子的生存权

  一是“角色错位”,过度关注学习,孩子健康受到威胁。现在绝大多数中小学生都是“超负荷运转”。可是许多家长一方面痛恨应试教育,抱怨学校作业太多,说自己无能为力;而另一方面又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在老师的“助教”和孩子学习的“拐杖”上,热衷于在课余时间给孩子“加码”,占去了孩子本来可以休息、可以玩耍娱乐的课余时间。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为了学习所做的一切,在一点一点蚕食着孩子们的健康,降低了儿童的生命质量。

  二是监护缺失,孩子面临生存危机。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监护缺失的情况普遍存在。父母忙于工作忽视孩子,意外伤害频频发生;夫妻离异,推脱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责任;农民进城务工亲子长期分离;还有女童遭受性侵害、流浪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儿童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大多可以从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失职中找到原因。

  三是粗暴管教,造成孩子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面对孩子的不尽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骂孩子的现象,在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许多父母或许主观上是为了孩子好,但缺乏对孩子人格的尊重,在客观上给孩子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在恶劣的家庭人际环境中生存的孩子,缺少快乐的体验,容易造成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对此,许多父母却不以为然。

  (二)以成人为本——忽视孩子的发展权

  现在家庭教育的一个误区是,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孩子自身个性的成熟和当下的各种需要以及应该享有的权利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主要表现在:

  一是成人本位,把孩子当大人。父母们总是以成人的眼光来审视儿童世界,精心为孩子设计的活动空间、学习内容,却很少考虑是否真正是儿童需要,对儿童的发展有多大的价值。在成年人的陪伴和指挥下,现在孩子像成人一样忙碌,孩子的表情变得与成人一样焦虑,孩子的语言像成人一样“一板正经”,无拘无束嬉戏的儿童已经很难见到。

  二是认识偏颇,把孩子的特点当缺点。在许多成年人的心目中,规规矩矩、老实巴交的孩子才是好孩子。不少父母对孩子的好动、顽皮伤透脑筋。更多的父母把孩子“贪玩”当缺点,一提到孩子的玩,首先想到的是耽误学习。当父母们把孩子的特点当缺点总是试图改正的时候,事实上也毁掉了童年最真实、具有发展活力的方面,而使孩子失去了童年的光彩。

  三是不允许失败,把过程当结果。在父母眼里,孩子总是问题太多,总是失败。小到一次测验出了错,大到一门升学考试没考好,都会引发家长对孩子的不满。不允孩子许失败,以失败为耻,是父母们的普遍心态。父母们把孩子成长中的某一点失误当作结果,过于看重这个结果,就很有可能让很小的挫折使孩子失去自信,没有了进步的动力。

  四是急功近利,把部分当全部。一些父母过于看重孩子的知识学习,孩子的奋斗目标就是考高分、上重点校。学习成了家长与孩子互动的中心内容。父母们或许从孩子暂时的学习成绩提高中尝到了“甜头”,但学习的重压不仅威胁着孩子的身体健康,也限制了孩子的社会交往,形成种种不良行为习惯,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大打折扣,给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制造了障碍。

  (三)“亲子一体化”——剥夺孩子的参与权

  在一些父母的潜意识中,亲子是一体的,有着强烈的“替代成就感”。孩子成功了就是自己成功了,孩子失败了就是自己失败了,孩子考试妈妈睡不着觉。典型的说法是“我这辈子算是完了,就看你的了!”把自己和家庭的未来寄希望于孩子的同时,也把社会竞争的压力转嫁给了孩子;另一方面,父母们又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孩子,自觉自愿地包揽了本应孩子自己做而成年人可能为孩子做的一切,把自己的付出作为孩子成长的一部分,而不是为孩子自身的成长创造条件。主要表现在:

  一是主观臆断,不屑于倾听孩子的声音。在许多家庭中,孩子很少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对某件事情的看法,成年人凭着主观臆断评价孩子、安排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的情况非常普遍,却不屑于倾听孩子的意见。也正因为如此,成年人并不真正了解孩子,时常对孩子产生误解,亲子冲突便不可避免。

  二是孩子的事大人作主,不给孩子选择的机会。为什么一些父母总是觉得孩子跟自己“顶牛”“对着干”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小孩子懂什么?”习惯于为孩子作主,小到孩子穿什么衣服、参加哪方面特长培训、大到选择什么学校都由大人说了算,但是往往孩子并不认同。缺乏对孩子意见的尊重,很难取得好的教育效果。

  三是过多替代,弱化了孩子参与的动力和能力。相当多的父母整天千叮咛万嘱咐,事无巨细地呵护孩子,替孩子做事。如果站在保护儿童权利的立场上分析,这种表面上的“过度保护”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参与权的剥夺。结果是扼杀了孩子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参与自身、家庭和社会事务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败。

  我们以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视角来审视家庭教育的诸多问题,都可以找到其中的症结所在:即成年人在与孩子的权利博弈中,以长者的权威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和剥夺,这实际上是对孩子社会化过程的粗暴干预。

  三、家庭教育指导的着力点:传播儿童权利

  近年来,父母们对孩子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但家庭教育中有两个最基本的问题被忽略了:一是儿童有什么权利,如何保护他们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进入父母了解、关心孩子的范围;二是父母对孩子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法律规定的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是什么?许多人并没有清楚的认识。

  当我们揭示家庭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父母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儿童权利的传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传导的保护儿童权利的理念和相关内容,在相当多的家庭教育指导中还是一个盲点。有关儿童权利传播,全国妇联、联合国儿基会、宋庆龄基金会等机构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但就我国近3.7亿未成年人的父母而言,覆盖面微乎其微,而且针对家庭教育问题的内容远不能满足大众需要。为此建议:

  (一)把儿童权利传播作为父母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必修课,纳入家庭教育指导纲要。尤其注重对儿童父母的“早期教育”和“基础教育”,规范对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教育,强化保护儿童权利、依法作父母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儿童权利的能力。

  (二)对家庭教育指导者进行有关儿童权利专题的系统培训、让他们“持证上岗”,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教育指导的随心所欲、急功近利、误导家长的问题,使主流的力量形成合力,让主流的声音通过负责任的家庭教育指导者、通过各种渠道传导给大众,进而形成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家庭氛围。

  (三)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为契机,围绕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现实问题调研,形成高水平的、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成果的转化研究,为儿童权利传播提供适合不同类别、不同年龄孩子父母的、不同形式的普及读物和家庭教育指导教材。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问题家庭的社会干预,减少和避免家庭对儿童权益的侵害。为了儿童的健康生存和全面发展,需要更多的家庭教育研究者、指导者、儿童工作者承担起儿童权利传播的责任。愿大家都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把我们能做的事情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