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国家税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0:25:58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因工作需要须调用分局车辆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根据行车里程给付汽油费;

二、派车范围:局机关各股室在城区工作原则上不派车,确需使用车辆的,经分管股室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派车送达。局机关各股室外出工作,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分管股室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派车。上级局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需车辆接送的,由对口股室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分管股室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局领导用车,由办公室安排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车辆执行公务,驾驶员应严格按派车单规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得绕道或借机办私事,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行车里程和路线,应由用车申请人口头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驾驶员方可执行,回单位后补办相关手续。

严禁公车私开和公车私用,确需用车时,由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同时按行车里程收取汽油费。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车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维修损失费除保险按规定赔偿外,全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并扣发当月计酬。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驾驶员酒后开车所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自负;驾驶员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而造成车辆被盗的,应承担除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外的损失的50%,并扣发当月计酬。

四、车辆维修做到小修自己动手,确须外出维修的,由办公室出具车辆维修通知单,定点维修,维修手续必须双人办理。一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车辆大修或修理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须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结帐手续需2人以上共同办理,按季核实结算。未经批准擅自修理或未附注维修项目清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车辆保险、年审、缴纳养路费、车辆保养等由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共同办理。

六、车辆零配件购置先由驾驶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被更换的零配件原值在100元以上的,须交回办公室。未经批准购置零配件或应交回而未交被更换零配件,购置费用不予报销。

七、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使车辆经常保持清洁;要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不出故障车。

八、夜晚、双休日、节假日车辆一律进入车库停放。局机关考核办不定期进行抽查。

九、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加油站双向签字,按月据实结帐。长途行车需在途中加油的,须经乘车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十、全年安全无事故,年终发放安全奖400元,驾驶员每年定额发放200元用于购置手套、香皂、毛巾、工作服和雨胶靴。

十一、办公室建立统计台帐,每半年公布车辆行车里程及消耗汽油费、维修费等费用。

 十二、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