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经济(一)(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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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经济(一)(98)

唐朝经济

唐是繁荣强盛的大朝代。这个大朝代的所以产生,原因是(1)在黄河流域,隋末农民起义严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使得唐前期生产关系发生一些变化。(2)在长江流域,东晋以下,经济继续在上升,南朝末年,已经显出超越黄河流域的趋势,使得统一的唐朝,拥有雄厚的经济力量。还有一个原因是唐前期的统治者,看到隋末农民起义的威力,一般还有所畏惧,政治上不敢过度放纵,社会得以保持长时期的安宁状态,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唐中期,黄河流域遭受战祸,朝廷依靠长江流域的财赋来支付巨大的费用。唐后期的末叶,长江流域发生割据战争,朝廷也就衰微以至于灭亡。长江流域在统一的朝代里起着如此重大的作用,是唐朝才开始的新现象。这说明长江流域开发成为富饶地区,与黄河流域合并成一个基地,比两汉富力增加一倍以上,因此,自隋、唐开始,中国封建经济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唐前期的经济繁荣,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的兴盛上,自中期以下的繁荣,主要表现在工商业特别是商业的兴盛上。由于统治阶级的大量消费,商业兴盛的另一面,正是农民遭受严重的剥削,农业不断在衰落。

封建经济的根本在于农业。唐朝农业的兴衰,与均田变为庄田,以及租庸调变为两税是有关系的。唐高祖武德七年(六二四年)规定均田法和租庸调法。两法各书所记多有出入,下面依据《旧唐书·食货志》所记,再参酌他书,略述唐均田法和租庸调法。《旧唐书·食货志》说,男女自初生以上称为黄,四岁以上为小,男丁十六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一岁以上为成丁,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账,三年造一次户籍。这是最重要的法令,均田法和租庸调法的行施都以这个法令为根据。唐中宗时,韦皇后请改成丁年龄为二十三岁。唐玄宗时,以十八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三岁以上为成丁,五十八岁以上为老。中男自十六岁改为十八岁,成丁自二十一岁改为二十三岁,老自六十岁改为五十八岁,都是减轻赋役,有利于广大民众。

均田法——男丁十八岁以上给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世业(永业),八为口分。老男、残废人给四十亩。寡妻、寡妾给三十亩,如是户主,加给二十亩。受田人身死,世业田得由继承人接受,口分田归官,另行分配。

租庸调法——唐赋役法:租,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中男受田后,纳租调并服役,成丁后,服兵役。国家有事,二十日外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都免。加役连同正役,总数不得超过五十日。如水旱虫霜成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都免。

四年,隋炀帝即位,下诏废除妇人及奴婢、部曲的课役。开皇制规定节妇得免课役,隋炀帝改为妇人全免,实是赋税制的一个大改革。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仍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人数不会太多。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的一支军队,首领出身奴隶,兵士中自然也有不少出身奴隶的人。又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与普通人同样得赏,大概经隋末大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租庸调法废除奴隶部曲的课役,主要是因为所得有限,与废除妇人课役意义是不同的。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官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的人,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赦诏,官奴婢与普通罪人同得宽免)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三番,每番一个月。免二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役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平民)。六十岁以上及残废的官奴婢,得为官户,七十岁以上得为良人。住在外州县的官奴婢,丁男每年纳钱一千五百文,丁婢中男每年三百文,唐对官奴婢的待遇,是刑罚性质,没有经济意义。私家奴婢主要也不是用在生产方面,所以唐朝奴隶比起南北朝来,数量和作用都大大减少了。

唐租庸调法比前朝赋税制较轻也较合理,唐前期,在行施均田法的地区,对农业生产起着积极的作用。下面略述均田与庄田、租庸调与两税行施的情形。

一、均田法

封建朝代的制度,在行施上只能看作大致如此,其中一定有出入甚至有很大的出入,均田法就是有很大出入的一个制度。黄河流域,关东与关中情形不同。在关东,黄河南北的广大地区,经过隋末大战争,起义民众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由于地主武装的疯狂屠杀和破坏,造成地旷人稀的现象。六三二年,唐太宗想登泰山封禅,魏征谏阻,说:现在自洛阳以东到泰山,人烟稀少,荒草无边,让随从的外国君长看见中国的虚弱,有什么好处!六五七年,唐高宗到许(河南许昌县)、汝(河南临汝县)二州,对从官说,这里田地极宽,百姓太少。足见河南许、汝那种肥沃地,至少在唐高宗初年还很荒凉,至于河北、山东荒凉更不待言。荒地既然太多,行均田法对朝廷有利。官指一顷田地给民众,让他们去开垦,官每年收租庸调,事情很简易。同时,对民众也有利。民众领到田地,法律允许使用到身死,付出劳力有些保障,乐于开垦。当时地主阶级的兼并活动还不很显著,农业生产因而逐渐恢复起来。在关中地区,地主势力比隋时更有增加。六一八年,唐高祖即帝位,便下诏说,隋朝公卿以下百官以及普通民人,身在江都,家口在此(唐占领地区),虽然不参加义军(唐军),所有田宅,一概免其没收。这样,周、隋贵族官僚的田宅全部保留下来了。唐朝新起的贵族官僚,又占有大批田宅,例如唐高祖赐宠臣裴寂良田一千顷,甲第(一等住宅)一区。其他大臣也各有赏赐,例如六五六年,唐高宗赐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三人田地。于志宁(北周鲜卑贵族)奏称,臣世代居关中,祖先产业相传,不曾有变故。张行成等新建庄宅,田园还少,请将赐地转给张行成等。总的说来,从皇帝起,全部贵族文武官员,都要占有田地,主要占有京城附近的田地。

六二七年(贞观元年),唐太宗刚即位,和朝官们商议,让狭乡民户自由迁移到宽乡。陕州刺史崔善为上表说,畿内(关中)地狭户殷(多),丁男全充府兵,如果任令迁移,一定都到关外去,关中空虚,很不方便。唐太宗被他提醒,不再议迁移事。六四四年(贞观十八年),唐太宗曾到灵口(在陕西临潼县),问每丁受田数,当他知道每丁受田只三十亩时,感到有危险,令地方官查明受田尤其少的人,给与一些便利,迁移到宽乡。七四一年(开元二十九年),唐玄宗说,京畿地狭,人户殷繁,计丁给田,尚犹不足。其实,自唐高祖开国以来,关中土地总是在集中,而且是规模愈来愈大的集中,均田法与民众的关系是很微弱的。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情形也不同。长江流域自南北统一以后,士族势力衰落,又受隋初杨素的打击,不象关中地区贵族文武官员那样权力大、人数多,因之,土地集中的速度也比较缓慢。隋末大战争以前,长江流域人口原来比黄河流域少,连同初步开发的闽江、珠江两流域,人与地相比,是地旷人稀的局面,人口和农业都大有发展的余地。在不触动地主利益的情况下,官指定一些熟地或荒地给民众垦种,也算是行施计丁授田的均田法。得不到土地的人,只好自己觅地去垦种,官对这种人不谈均田法,但仍实行租庸调法。六九二年,狄仁杰为彭泽(江西彭泽县)令,上书武则天,请求免民租,说,彭泽地狭山高,无田百姓所经营的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照赋税制纳租,即使十足年成,缴官以外,半年缺粮。狄仁杰所称无田百姓,是指不曾受官田的人,但缴纳官租,仍照租庸调法。

一般地看来,均田法实行的程度,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低,长江流域居中。唐前期的农业生产,关东是由恢复走向发展,长江流域是在继续发展,总的趋势是上升,繁荣强盛的唐朝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唐敦煌户籍残卷》(武则天、唐玄宗、唐代宗时候的残缺户籍)所载授田情形:(1)永业口分两种田,多少无比例。如常才(音辩bi4n)户应受田一顷三十一亩,实受只有永业田十八亩;又如曹思礼户应受田三顷六十四亩,实受只有口分田一亩,其余都是永业田。按永业田父子相传,为本户所原有,无口分田,实际就是官府对某些户不按丁授田。(2)不论永业田口分田,都割裂成许多碎段。如程什住户实受田六十四亩,共分十三段。各段亩数多少不等,最大的段不过二十亩(为数极少,仅见于程大忠户),一般都在十亩以内,最小的段是一亩。田亩分裂得如此细碎,说明耕地很缺少。(3)每户实受田数都比应受田数少得多,口分田一般比永业田少。民户坚守永业田,借以维持生活,口分田的分配,权在官府,大概不容易得到。(4)极少数民户有买田。如郑恩养户有十二亩买田,算在实受田数内。依据上列情形,每户受田不足,与均田制一丁一顷的规定距离很远。耕地不足的主要原因,不是地少人多,而是豪强和佛寺盛行兼并。《残卷》所列民户,都是下中户和下下户,当然,全部户籍中还有上等户和中等户。按《残卷》中有下中户索思礼户,父子二人都是上柱国勋官,本户共应受田六十一顷五十三亩,可是他们没有势力和财力,实得田只有永业田四十亩,勋田十九亩,口分田一百六十七亩,又有买田十四亩。如果有势力,照法定数就可得田六十一顷,如果有财力,用买田形式就可以永久占有田地。势力和财力愈大,在法定数外兼并更多的田并无限制。占户数最多的中等下等户,由少地逐渐到无地,也就成为自然的趋势。《残卷》的受田情形,正反映兼并在进行,均田法在破坏。

均田法实际是引导农民开垦荒地的一个方法,农民辛勤地开辟荒地,地主阶级凭借权力,逐渐夺取这些田地,田地开辟愈多,地主掠夺也愈益猛烈,到了唐前期的末年,正如杜佑《通典》所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法实际上已经失效了。均田法废弃的过程,自然首先是关中,其次是关东,七二二年,唐玄宗改府兵制为募兵制,就是均田法失效的说明。长江流域在七八年行两税法以前,均田法可能还多少保存一个时期。

二、庄田

唐前期行施均田法的时候,同时并存着三种土地占有的形式。一是地主占有永业田。这种占有,关中最多,长江流域次之,关东较少。二是按均田法农民占有田地,其中有永业田二十亩。这种占有,关东最多,长江流域次之,关中最少。三是无田百姓,得不到官田,自己垦种十亩五亩小田地。这种占有,随着地主占有的扩大,均田法的破坏,成为农民维持生存的普遍形式。等到半饥饿生活也不能维持时,才被迫投靠地主作佃客。农民坚守十亩五亩小据点,和地主阶级进行长期的顽强的抵抗,主要原因就是希望保存一些仅有的自由,避免作佃客的痛苦。

地主占有一片田地,也可以占有许多片田地,按照阡陌相连的一片,组成一个农业生产单位,通称为一个庄。庄有各种别名,如庄田、田庄、庄园、庄宅、庄院、山庄、园、田园、田业、墅、别墅、别业等名称,实际都是一个地主所有的一个农业生产单位。庄在东晋、南北朝也很盛行,如东晋王导有墅在钟山(在江苏南京市),田八十余顷。谢安在山墅会亲朋,与谢玄围棋赌别墅。宋谢灵运在始宁县(浙江上虞县西南)有祖传的宅和墅,谢灵运移居会稽,修营别业,依山临江,风景极美,作《山居赋》,描写墅内农产物的丰盛,自己生活的康乐。孔灵符广有产业,又在永兴县(浙江萧山县西)立墅,周围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还有两座山。东乡君有园宅十余所。梁昭明太子诗命驾出山庄,梁简文帝诗瞻鹤岭兮睇仙庄。陈陈暄诗功多竞买园。可见南朝地主都拥有庄。北朝记载较少,但不是没有庄。唐高祖住宅在武功,庄在县(陕西户县)。唐高祖在太原起兵,平阳公主利用县庄聚众响应唐军。于志宁有祖传的庄园。足见北朝地主也都拥有庄。上推到两汉、魏、晋,或称园、田园、田宅,或称坞、壁、堡,也都是地主的庄。东汉仲长统《昌言》,西晋潘岳《闲居赋》,都描写了庄园主人的优裕生活。再上推到周朝,贵族领主所有的邑,也就是后世地主的庄。唐人所写庄园主人的生活,与《山居赋》、《闲居赋》、《昌言》所写大体相同,庄并不是唐朝地主的新创。唐庄之所以值得重视,只是因为自唐中期起,均田法废弃,庄田又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

皇帝是地主阶级最高的首领,自然,他要领头来掠夺农民的田地。举些例来看。六五一年,唐高宗废玉华宫,改作佛寺,苑内及诸曹司原是百姓田宅,一概交还本主。七二四年,唐玄宗下诏说,所筑宫墙,可开些宫门,让本主进来耕种。足见皇帝造宫殿,任意夺取百姓的田宅。皇帝又有大量庄宅,特设内庄宅使(宦官)掌管。八五年,唐顺宗即位,命令庄宅使说,从兴元元年(七八四年)到贞元二十年(八四年),畿内及诸州府庄宅、店铺、车坊、园(音碍ài)、零地等,所有百姓及诸色人拖欠租课、现钱、丝等,共五十二万余,一概放免。足见皇帝拥有大量的私有田地和建筑物。皇帝是最大的兼并者,他们颁布一些禁止兼并的诏令,无非是想欺骗失地民众,表示朝廷也在关心。这些诏令的颁布,只能看作兼并愈益紧张,不能看作土地掠夺有任何缓和。唐自开国时起,法令规定凡官员都有占田权,所占田地数量是巨大的。官员占田的名目众多,大体如下列。

永业田——凡有爵、勋、官(职事官、散官)的人,得受永业田。自最高爵亲王起,下至男爵,都受永业田。职事官自正一品下至九品,也都受永业田。散官五品以上,受田数与同级的职事官同。王爵以外,又有命妇:公主正一品,郡主(皇太子的女儿)从一品,县主(亲王的女儿)正二品(《新唐书·百官志》作从二品),这些命妇自然也要受永业田。六二四年,唐高祖定官制,自三公以下,尚书、门下、中书等省下至公主的属官邑司,并称为京职事官,州、县、镇、戍为外职事官。自开府仪同三司下至将仕郎凡二十八阶,为文散官;自骠骑大将军下至陪戎副尉凡三十一阶,为武散官。自上柱国至武骑尉凡十二等,为勋官,这个官僚架子是很大的。六二七年(贞观元年),唐太宗并省官职,留用文武官凡六百四十三员。后来扩大为七百三十员。这些当是在京任职事的官员,其他文武散官和勋官,开国初期,一定有很大的数量。事实上,唐太宗并不能控制京职事官人数,当时正员以外,已有员外等名称。唐高宗显庆年间,内外文武官一品至九品,已有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五员,唐玄宗开元年间,官自三师以下有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六员,吏自佐史以上有五万七千四百一十六员,吏员没有特别受田制,但可以设想,按均田法受田,有比普通民众较优的待遇。后来官数愈益增加,正如《新唐书·百官志》所说,唐前期已是“名类繁多,莫能遍举”,自唐中期起,更是“不胜其滥”。这样多的官,在均田法正式废弃前,都有权受永业田传授子孙,多一个官,若干农民就失去应受的田地。法令规定:六品官以下受永业田,以本乡收回的公田即从农民收回的口分田发给,这样,农民的口分田愈来愈减少。五品官以上受永业田,不得在狭乡,只许在宽乡接受无主荒地。这个规定是否生效,是很可疑的,即使有些官在宽乡受地,也不会是荒地,至少不会全部是荒地,熟田还不是夺农民的口分田,荒地还不是驱迫失地农民当佃客,替他开垦荒地成熟田。所以,官员受永业田,是地主据有庄田农民失去耕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职分田——这是作为京内外职事官一部分俸禄的田,与作为官员私人所有的永业田性质不同,但侵夺农民的熟田,迫使农民充当佃客是相同的。自唐高祖定职分田制,后世有时以恐侵百姓为理由,停给职分田,改给仓粟(每亩折合二升)。至七二二年(开元十年),唐玄宗收回内外官职分田,说是分给贫民,实际是兼并盛行,不得不废止职分田来满足权贵的兼并,所谓分给贫民,就是让贫民当佃客。在职分田废止以前,它是一种官庄,是夺取农民耕地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公廨田——这是官署所占有的田,也是官庄的一种。唐高祖定制,凡京内外各官署都有公廨田,又有公廨园、公廨地,都由官署收租税供公私费用。后来废京官公廨田,改给俸赐。京外公廨田仍旧制。

僧寺道观——道士僧人每人给田三十亩,女冠女尼二十亩。寺观有常住田,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这个规定完全是空文。《通鉴》说,武则天时,天下公私田宅,多为僧寺所有。唐朝僧寺拥有大量庄田,是民生的大害之一。关于寺院庄田,当在另节作说明。

上述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以及寺观常住田,如果都按令式(法律规定)占田,尽管占田数量很大,总还算是有些限止。事实却完全相反。大抵自唐高宗时开始,下至开元、天宝年间,兼并盛行的结果,令式逐渐失效,均田法逐渐归于废弃。下面举出一些有关贵族官僚无限止占田的事例,说明这一时期里的庄田情形。

王方翼(唐高宗时人)幼年从生母居凤泉别业。王方翼督促佃客力耕,数年间辟田数十顷,修饰房屋,种植竹木,成为富室。王方翼的父亲王仁表,唐太宗时作岐州刺史(上州刺史从三品),按官品只有永业田二十顷,足见田可以任意扩大。

七一三年,唐玄宗没收太平公主的田园,官收取租息,几年还没有收完。宋之问有蓝田山庄(在陕西蓝田),后为王维所有,称辋川别业。宋之问诗辋川朝伐木,蓝水暮浇田,王维诗不到东山向一年,归来才及种春田。雨中草色绿堪染,水上桃花红欲燃。庄田多有水利,可见夺田先从水田入手。

李澄(唐玄宗时人)广有产业,伊川地方(河南嵩县、伊川县境)水陆上等田,多为他所有,别业一个接着一个。他和吏部侍郎李彭年,都被讥为有地癖。

张嘉贞(唐玄宗时人)多年任要职,有人劝他置田业。他说:我做过宰相,不愁贫穷,如果犯了罪,就是有很多田庄,也没有用处。我眼见朝官们广占良田,等到死后,都被无赖子弟用作酒色费,田业有什么意思。张嘉贞不置田业,算是稀有的见识,可知当时朝官无不广占良田。官员以外,普通富人也有大量田庄,如:富商郑凤炽,邸店园宅遍满海内。邺城人王叟,无儿女,积粟将近一万石。庄宅很广大,客坊中住佃客二百余户,王叟经常巡行客坊。依据这些事例,开元天宝年间,兼并田地,确实是极其严重的现象。七五二年(天宝十一载),唐玄宗不得不下一道诏书来欺骗民众,至于实效当然是毫无的。诏书说:听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人家,近来置庄田,不顾章程,尽量吞并。说是借用官府的荒地,其实是侵夺熟田,指山谷作牧地,不限地面的大小。百姓的口分田、永业田,也被违法买卖,或者涂改文书,或者托名典贴,逼得百姓无处安身,然后招作客户,使靠佃耕得食。这样,既侵夺居民的产业,又造成浮惰(竟说失地农民是浮惰)的习惯,到处都如此,相沿也很久。不加改革,为害将更深。地主的罪恶行为,诏书里已经说出了一些,该怎样改革呢!诏书说:所有王公百官勋荫等家,应置庄田,不得超过令式的规定数。看来,似乎可以退还一些田地给民众了。诏书本来目的在欺骗,说了些责备地主的话并且提出办法以后,就把话头转到原封不动的地点上来。它说:仍更从宽典,务使弘通。所谓宽典、弘通,就是变通令式,承认已经兼并的事实为合法。最后,它说:自今以后,再也不许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以及非法影射、借用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私留客户等事发生。这些空话丝毫没有实际意义,只是企图使民欢受骗,以为朝廷在关心他们失地当佃客的痛苦。

七五二年诏书,等于均田法废弃的宣告书。自西晋开始的授田制,因均田法的废弃而告结束,从此,庄田制一直在盛行。

下列诸例说明自唐中期以后庄田的盛行。郭子仪前后受赐良田、名园、甲馆极多,自置的田业数量更大。京城南有一所别墅(城南庄),林泉胜致,举世无比。孙樵《兴元新路记》说,自黄峰岭至河池关,中间百余里,都是郭子仪私田。马燧财产极饶富。马燧死后,宦官逼马燧次子马畅献田园第宅。郭子仪、马燧都是良将,都占有大量庄田,其他武官可以类推。裴度在洛阳午桥建别墅(午桥庄),种花木万株,筑凉台和避暑馆,名为绿野堂。白居易《奉和裴令公新成午桥庄绿野堂即事》诗引水多随势,栽松不趁行,年华玩风景,春事看农桑,可见庄中有农田。李德裕在洛阳南置平泉庄。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有奇花异草与松石。周围十余里的大庄,自然也有农田。裴度、李德裕都是良相,都占有大庄田,其他文官可以类推。司空图在唐末,移居中条山王官谷(在山西永济县东虞乡南),周围十余里。山岩上有瀑泉,引泉水灌溉良田数十顷。司空图子孙,北宋时还住在司空庄。司空图曾任礼部员外郎(从六品),算是不乐仕进的隐士,庄田却很大。刘允文《苏州新开常熟塘碑铭》说,强家大族,畴接壤联,动涉千顷,年登万箱。陆贽《奏议》说,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这都是说,到处有大庄主。至于普通士人占有小庄田,更是到处都有。许浑《题崔处士山居》诗二顷湖田一半荒。权德舆《送李处士弋阳山居》诗不惮薄田输井税。岑参《寻巩县南李处士别业》诗且喜闾井连,灌田同一泉。耿纬《东别业》诗占薄田,耕种过余年。这些所谓处士,就是不曾得官的士人,也是占有不多田地、少数佃客的庄主。他们的优裕生活,可在储光羲《田家杂兴》诗里见到,储诗说种桑百余树,种黍(酿酒米)三十亩,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他们只要得到官,田产就变大了。

大庄小庄遍布在全国,都是地主阶级侵夺农民田地的据点,农民坚守着的小块田地,陆续被这些大小庄主夺去。固然,许多庄是庄主用钱买得的,但是,钱归根还是从农民手上侵夺来的。陆贽《奏议》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说,当今京畿地方,每田一亩,官税五升(唐代宗改按丁收税制为按亩收税制,税额是上等田每亩税一斗,下等田每亩五升),私家收租,却有一亩收租一石的,比官税增二十倍。中等田收租五斗,比官税还多十倍。按上等田每亩产粟二石,中等田亩产一石,佃客纳租一石或五斗,仍是西汉见税十五的旧例。官税固然较轻,但加上徭役和额外科派,负担仍是沉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可免官府的课役。陆贽说私属的生活是借庄主的种籽和食粮,赁庄主的田亩和住屋,整年劳苦,不得休息,全部收入,还债还嫌不够。陆贽以为农民种官田比种私田好,其实,农民无论种官田或私田,过的都是非人的生活。均田变成庄田,租庸调法自然也要变成两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