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完善信访领导责任应警惕截访(东方早报 200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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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访领导责任应警惕截访
2008-7-25 3:12:13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7月2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24日在京联合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举行新闻发布会。 这是国家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系统规定,也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相信这一举措与近段时间以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存在某种关联。在学界,信访制度其实一直备受非议,它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的确定性和最终性,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一条制度管道。而如果能从大历史的视野下去实证地看待信访,当会发现这一制度实则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着一种类似减震器的作用。
在皇权专制之下浸淫了几千年,这一历史背景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无论是在官场潜规则上,还是在民间的文化心理上,公众总是习惯于在司法裁判之外再去寻求更为权威的官员来“讨个说法”。在这种极为普遍的民间心理未被疏导为现代公民意识之前,一昧拒绝信访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更不稳定。
既然信访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疏导了因行政不当和司法不公所带来的民怨,那么,政府理应在法治建设前期,认真落实信访法规,完善信访责任。从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正式颁行这一事实来看,国家对信访制度的高度肯定和极高期待都显露无遗。
无论是从过去,还是从将来来看,“法治越成熟,信访越萎缩”恐怕都将是一条基本规律。信访法制化的结果,是一方面抬高了信访部门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规范了受访者和上访者的权力(利)。法律意义上的信访越来越成为一种民意转接途径——这边聆听上访者的声音,那边以行政公文的方式批转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对于大多数信访事件而言,如果当地政府和当事单位能及时依法处理的,访民们才用不着“上”访呢!当地处理不了的,信访部门也未必能处理得了。试想想,一张张“今转来XX同志的上访材料,请依法及时处理并回复我处”的格式公函,在实际效果上,可能还远远不如某要员震怒或某领导批示。对访民而言,他们坚持不懈的上访并非出于对信访制度的依赖,而只是为了获得更高权力的关注甚至介入。设若没有负责任的领导接访,信访就仅仅是一次“无效登记”。只有惊动更高层级的领导,信访才会变得有意义。这或许就是中央屡次要求“领导必须亲自接访”的意义所在。
媒体对领导亲自接访的多番宣扬,事实上刺激了访民的“清官情结”。这或许就是昨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所言的一个备注——张透露,全国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近段时间以来的涉访群体性事件频发,在国家高层领导看来,似乎并不是证明了信访失效,而只是证明了信访制度在基层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应对之策就是要从“完善信访责任”出发,去切实推进接访与息访。此次的两件新规界定的正是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具体概括了十六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信访状况与领导责任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对于访民而言,增添了上访的勇气和与领导对话的底气。对于领导们而言,除必须直面民生之苦和民生之诉外,还是对其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依法行政的核心便在于“法”,我们常常将“领导重视”视为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却常常忘了,在一个正走向法治的国家,解决问题的依据只能是“法”而非“人”。信访制度的实践已经证明,对领导的信访责任规定越严厉,截访甚至劫访的比率就越高,动辄把警力推到第一线的做法就会有越多官员效仿。《规定》显然已经考虑到了以往常见的这一怪现状。第9条如是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习惯了截访和劫访的领导们可得注意了。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3/userobject1ai104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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