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是“公民政府”,政府没有“公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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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是“公民政府”,政府没有“公民责任”

 邵建 发表于 2008-3-20 18:06:00  

        1月27日《新京报》社论的标题是《建立公民社会 必须建立公民政府》。社论的内容围绕科技部网站的“公众问答”栏目而展开。当公众提出了众多相关和不相关的问题,甚至有的问题还是无聊和恶搞时,该网站的“有问必答”使网友感动。一位网友特意留言表示感谢,科技部这样答复:“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问题虽然无聊,但也要做正面引导,这是公民的责任。”正是这句话引发了《新京报》的社论。同样,也是这句话包括认同这句话的社论,引发了我下面的思考。

        我不妨直接表明自己的观点。以上科技部的答复不是个人答复,它是工作性质的政府答复。就政府答复而言,科技部声称自己的回贴是“公民的责任”,以致《新京报》以社论的方式表示支持,并进一步强调要确立“政府公民责任”。在我看来,这已经构成了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它误就误在政府从来就不是公民,也不可能是公民;因而政府从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所谓的“公民责任”。

        什么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国籍并根据其宪法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根据这个表述,公民的主体是且只能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比如你、我、他、她。也就是说,公民的构成必须是个体而不是任何组织和机构。尽管个体的公民可以结社,可以自由组织成一个机构或团体,比如环保组织、劳工组织、女性组织等。但只要它挂上“公民”二字,一个限定条件,它就必须是民间的。在一个社会中,可以有不同性质的“公民团体”,却不会有“公民政府”(因为它没有民间性)。因此,性质属于国家政府的任何部门和机构,比如这里的科技部,它既不是公民,又与公民团体无关,也就谈不上要尽什么公民责任。

        《新京报》认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此坦陈心迹,将尽心尽力于政府工作视为‘公民的责任’,无疑是令人击掌的进步,……每一位执掌权力的人都在公民社会之中”。这样的表述亦可推敲。在我看来,“一位执掌权力的人”在平时状态固然是一个公民,可是他在他执掌权力亦即他处于工作状态时,严格地说,这时的他与其是公民,毋宁是公民的雇员。这正像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政府都是雇聘性质的,是公民以纳税方式供养起来的雇聘机构。同理,进入这个机构的人,也是雇聘性质的公务员。公务员拿的是来自公民纳税人缴纳的薪水,他的工作或本份,就是处理各种相应的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地为公民纳税人服务。因此,政府公务员或权力者“尽心尽力于政府工作”,是一种服务的责任、雇员的责任,不是也无法是“公民的责任”。

        这里为什么要把公民和政府分清楚,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能混淆。公民是“权利”的主体,正如政府是“权力”的主体。两者之间,根据公正原则,彼此只能居其一而不能享其二。比如我是一个公民,我享有宪法保障的一系列的权利,包括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的公权和信仰自由之类的私权,但我却没有任何权力(任何一个自然人的个人都没有权力可言)。反之,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它既然拥有从公民那里获得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就不能同时享有那些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政府的存在就是保护权利,这是公民所以纳税的缘由。当权力保护权利时,必要的条件,是它自己没有任何权利诉求。否则权力的本能驱使它首先保护它自己,这势必造成对其他权利的不公。举一个例子,政府为什么不能经商,因为政府是权力者。市场经商是公民个人的权利,是权利和权利的竞争。政府经商本质上是权力经商,竞争对象就变成了权力和权利。权利自然难敌权力,市场的好处也就尽入权力囊中。这就是我们现在还经常见到的权力和权利、政府和个人的那种不平等。

        因此,我们只可以说政府是为公民的,却不宜说政府是公民政府。政府不是公民,我们才是公民。公民的责任是你我他她的责任,不是政府和它的工作人员的责任。那么,到底什么是公民责任呢,比如我个人的时评写作(包括这篇),基本立场就是从权利出发批评权力。在我看来,这,才是公民责任,尽管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