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民众获得政府信息没那么容易(东方早报 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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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短评 |
民众获得政府信息没那么容易
2008-5-8 2:41:03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邓聿文
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市民状告县政府的案件,因被称为“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而受到舆论关注。5月4日,黄由俭等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材料的要求遭到拒绝;5日,他们把县政府告上法庭。(5月7日《信息时报》)
从5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誉为打造一个透明政府的法律保障。现在,该案将成为检验地方政府是否能有效落实《条例》的一块“试金石”。
目前,社会上9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于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以及缺乏法律制约,许多地方的信息公开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甚至被当作政府对民众的某种恩赐。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多少、怎么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均由掌握信息的部门自己决定。这在一些重大事故中表露无遗。
从理论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将使信息公开由过去单方面的恩赐变成申请人的权利,从而对政府信息的封闭状况有很大改观;另一方面,公众也得以通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对行政权力运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制约。但是,要把这种理论上的图景变成现实,真正使公民行使知情权,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恐怕并不那么简单。这里面除了牵涉到目前我国非常粗放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式,以及需要完善、修改《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最重要的就是《条例》本身不可能穷尽现实中“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况,从而使得一些人有空子可钻。
教育部5月4日公布的《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就是一个例子,该办法明确四类信息不予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三类,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但还有一类纳入不公开范围的信息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则纯粹是被塞进的私货。
在现实中,对政府信息什么能公开,什么不能公开,一直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掌握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对那些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信息,完全可以借口“保密”和“安全”需要,不公开或者缩小公开的范围。因为这种对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完全掌握在他们手中。对此,公众虽然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会督查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但是,鉴于事实上的甄别“保密”托词之难和公民寻求救济的成本之高,叫人很难乐观。
因此,要使地方和部门不打折扣地贯彻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赖于对信息公开是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并在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时降低其救济成本。就此而言,黄由俭、邓柏松等5市民状告县政府的上述案件意义重大。不论判决结果如何,它都或多或少会使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感受到社会外在的压力。当然,作为“信息不公开第一案”,笔者更希望司法在公民信息权力的救济中,能够扮演公正的力量。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72/userobject1ai80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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