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高官受贿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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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怀珠终审维持原判:受贿200余万元判12年 2010年12月12日10:01


  因黄光裕案而落马的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因受贿200余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相怀珠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7月,相怀珠夫妇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事发前,46岁的他曾先后担任过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等职务,其妻子李善娟曾在公安部审计局任职。
  
  今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6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担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查处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过程中,为两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两公司主管人员黄光裕单独或指使许钟民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在负责办理北京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俊钦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在办理案件及下级公安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还曾收受价值43万余元的奔驰越野车一辆。
  
  一审法院认为,相怀珠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其妻子李善娟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
  
  随后,相怀珠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因事实清楚,二审对相怀珠案采取不开庭审理,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对相怀珠的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记者张媛)
  
  
来源:新京报      编辑:秀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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