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演化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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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演化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1) 2007年11月21日 11点12分   来源:保险研究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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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国际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日益成熟,尤其是在国际证券组织的推动下,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及原则基本确立。国际证券组织(IOSCO)目前有106个会员国,是促进国际证券监管的重要国际组织,它确定了证券监管的三项目标,分别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透明和减少系统风险。此外,该组织还确立了30条证券监管原则,主要涉及监管机构原则(5条)、自律原则(2条)、证券监管的执法原则(3条)、监管合作的原则(3条)、发行人原则(3条)、集合投资计划(CIS)原则(4条)、市场中介原则(4条)、二级市场原则(6条)。中国金融大典
一般认为,保险源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保险市场的发展从英国伦敦的劳埃德(Lloyd’s)保险市场算起,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了,至今仍是世界最有影响力的集中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监管从英国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保险法算起,也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在300多年的世界保险市场发展历史过程中,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也随着经济政治体制和技术背景等因素的发展而不断演化。
我国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尽管在1985年之前就已经由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管,但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1998年才正式成立。保监会在近9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在保险监管的制度设计上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在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保险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任重道远。
一、证券、保险市场监管制度研究评述
过去的十多年来,国外学者对证券市场监管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设计的内容较为广泛。比如学者Scott(1994)在论述提供银行、证券、投资和保险等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企业监管问题时,提出了混合监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的制度框架,通过混合监管来控制各金融实体的风险,也是谨慎监管原则的基础,这一框架被当时的欧共体采纳。
学者sylla(1995)在讨论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监管问题时,以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背景为借鉴,认为强硬的财务监管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确保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监管制度体系,同时,他认为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可以帮助企业组织更有效地融资。
Bear、Maldonado—Bear(1999)重点讨论了证券市场结构与功能相关法规的效果,他们认为21世纪的政府监管重点是通过监管法律促进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在商业伦理上以诚信为行为导向,所有的监管规则都应以树立市场及组织的诚信为目标,更多地满足公众利益。
另外,Barth、Caprio、Levine(2000)讨论了银行与证券、保险的混业经营问题,通过实证分析,他们认为强行把商业银行从证券、投资、保险和房地产等金融业务中隔离开来,并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在此之后(2001),他们还发现严格的证券市场监管,容易导致银行系统的弱化。
Allen、Herring(2003)则讨论了欧盟国家的统一市场监管,认为证券监管在欧盟统一市场的框架下,应进行统一监管,欧盟国家证券交易所的合并,也需要统一的监管体系,多头监管容易导致一些严重问题的产生。Martinez、Rose(2003)在探讨混合监管时发现,尽管混合监管存在的争议,但各国都朝混合监管制度演化,但是,调查结果显示混合监管真正的效果并不理想,很多国家的混合监管并不能达到监管的有效协调,实现混合监管目标还存在一些障碍。
还有一些学者如Gomes、Gorton、Madureira(2004)检验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推行了公平信息披露监管(RegFD)的效果,他们认为证券监管为了避免有选择的信息披露,应该采用更为复杂而全面的信息披露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内幕交易。
关于保险监管的研究,如学者Lawrie(1998)利用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分析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原因,认为新兴市场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的保险业发展通常由于严格监管或者监管不足导致发展水平受到影响。
国内学者对保险监管的研究主要结合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建设来提出政策建议,如学者丁凤楚(1999)在比较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后,认为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表现为集中统一监管,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和资源以及强化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作用。周宗安(1999)也对各国证券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证券监管出现了全球化和趋同化的趋势。成学真、李、燕(2001)在论述政府监管证券市场的基础上,比较了集中监管、自律监管和中间型监管的优势,提出了我国证券监管框架设计的建议。盛学军(2006)在阐述法国、德国和英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后,认为证券监管制度的发展出现了综合监管的趋势,各国之间的差异化也逐步缩小,各国在政府监管市场的过程中,文化因素是建立适合自身监管制度框架的重要变量。
林宝清、施建祥(2003)在考察国外保险监管体制演变趋势后,提出我保险监管应当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市场行为监管为辅的中间型监管模式。胡坚、高飞(2004)对美国、英国、德国等典型经济体的保险监管目标、监管体系、监管内容和监管模式等进了比较研究。王上文(2006)则对风险基础资本监管(RBC)制度进了经济学他析。
另外一些学者则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提出了政策建议,史忠良、郭旭红(2007)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创新提出了建议,认为应注重监管效率、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自律机制和推动行业创新来构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