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起诉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04:44

海淀法院起诉记

 作者:杨支柱

 

 

杨支柱

 

因为担心计生委已申请强制执行或法院应计生委要求说服我撤诉,我今天下午去海淀法院之前还真有点不安,尽管我早已下决心跟计生委的任何要求对抗到底。

但事实证明我多虑了,确实如法院于女士上周五在电话里所说的,只是履行一些手续。

接待我的是一位单女士。我提前了十多分钟到第六十六法庭,单女士是三点钟准时到的,一分不差。她态度很客气,给了我一份行政庭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12月16日到法庭跟被告交换证据的传票,一份举证须知,让我签收,并代我妻子陈虹签收。我当然都照做了。这样我才知道,原来12月1日立案庭审查起诉书并让我缴纳案件受理费还不是正式受理,今天行政庭的受理才算正式受理。

看来海淀法院在办案程序上已经相当正规,尽管许多程序在当事人看来是完全不必要的。譬如今天这一趟和12月1日那一趟为什么不合并,让原告直接去行政庭起诉呢?还有交换证据,在许多案件是必要的,但对于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案件却没有必要,因为除了被告给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附录在起诉书后面了,并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其实为便民考虑,完全可以要求被告在提供答辩状时一并提供基础证据,并要求没有在起诉状中附证据的原告在答辩期内补交基础证据。那些复杂案件还可能有新证据需要搜集,专门搞这么一个证据交换程序并不能完全解决证据提交问题。

今天进法院的感觉,也比上次(12月1日下午)好得多,过安检入口时把手机、钥匙掏出来就完事了。上次是法警拿着一个按摩器样子的东西在我身上到处按,按了前面、侧面又让我转过身去按后面,还用手按过我的所有口袋。跟美国出兵阿富汗时进机场相比,只差没让脱鞋和解裤带了。我当时就想,至于这样草木皆兵吗?来法院的人,多少对法律还抱有一线希望。法院也不是飞机,一旦出事所有的人全都完蛋。再说法院这样高的保安级别,跟幼儿园、小学的无戒备状态对比,给人的感觉也很不好,不免使人想起几个月前一些幼儿园外墙上不时出现的“冤有头债有主,往东三百米是政府”之类的标语。

因为十年没进过法院了,12月1日下午去法院之前我先咨询了张星水律师,所以该带的东西都带齐了,除了起诉书2份(1份给被告)、证据复印件及备查的原件(现在看来这是不必带的),还有我和我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备查的原件。只是诉状上没写海淀区计生委的地址和主任姓名,因为我觉得法院肯定知道。

过了安检,往里走就是立案大厅。排了十多分钟的队终于排到了,负责接待的三位女士之一看了一眼我带的东西,说“后面五号立案室”。于是我到五号立案室,等里面的当事人出来,我立即进去。五号立案室的女士和大厅的一样和气,看了看我的材料,让我把被告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补上。我就在立案室外面过道里给周泽律师的助手吴非打电话,让他帮我查,他一会儿就查好了。我再次进去,立案室的女士给我开了张单子,让我去后面农业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

农业银行给我的收据让我十分不解,收据上的资金去向,35元进了海淀区法院的财政账户,15元进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财政账户。为什么不是进海淀区的地方财政账户,而是进法院的财政账户?又中国大陆的一审案件管辖,本来就是金额大的(案件受理费也相应地高)的由上级法院直接受理,造成越往上政府(大政府概念,包括法院)越富裕。中级法院本来就比区县法院有钱,何以连50元的案件受理费也要分一杯羹?

我把农业银行的收据拿回法院,又过了一遍安检,查得还是一样严,而且这回还查出了我包里的照相机,让我拿出来,锁在安检厅门口用条码开门的铁皮箱里。我带照相机,原本是担心海淀法院对我的起诉像青岛市市北区对待徐大鹏、马晓菊夫妻一样,不给任何手续;所以打算出门的时候请人在海淀区法院门口照个12月1日到此一游的照片,看来我是以青岛市市北区法院的小人之心度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君子之腹了。我说我是来起诉的,不是来开庭的,不会在法庭照相。法警说这是规定,我也就不再争执,把照相机锁了起来。无非是浪费法院一张条码,出法院时再从西边出口回到东边安检厅取一趟照相机。

把农行的收据交给立案室的女士,她叫我到旁边的收费室换一下收据再来。我不理解,但也没有再问。收费窗口没有人排队,很快就换好了。立案室的女士把原来开给银行并被银行盖了章的交款通知单书和法院收费室的收据各给我一联,说,“没事了,回家等通知吧。”

这就是立案的整个过程,比较繁琐,但很规范,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和气。今天的海淀法院,除了进门像进机场,在程序上比过去更像法院了;正如今天中国大陆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在格式上比过去更像论文了。但是对于法院的判决,就像对于中国大陆学术论文的观点新颖性和论证严密性,我还是不大乐观。

 

起诉状: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20/47/87/4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