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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起诉“扬子晚报社”是非法出版机构,终于有了第一份法院裁定07-07-22 00:28  发表于:《记者的家》 分类:未分类
之前发过一个帖子,不知怎么被斑竹移到“菜市口”去了。不想重复发贴,我在三江学院网站对旁听案件的大学生有一个回复,内容比较详细,关心此案的朋友可以到这个网址来看看:
南京鼓楼法院对“扬子晚报社”是非法机构的裁定 ——兼寻三江学院法学专业百余名旁听案件的大学生 /b6137/d55493742.htm
说长道短
[回复] [引用]引用地址:http://www.xici.net/u6130548/d55495681.htm [复制链接]
06456101都市守望 发表于:2007-7-28 21:55:03第2楼 链接过去看太辛苦,不如转过来.
以下为鼓楼法院裁定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薛培,男,汉族,北京新浪网签约专栏作家 被上诉人:扬子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守华 总编,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101号  电话:(025)96096 16096邮编:210005 被上诉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610室 电话:010-65283399 被上诉人: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洪祥 总经理,住所:南京市管家桥65号   上诉人因不服(2007)鼓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告扬子晚报社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被告;或者变更原审裁定,确认被告扬子晚报社虽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必须依法追究其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妨碍司法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著作权纠纷一案起诉被告扬子晚报社、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鼓楼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鼓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扬子晚报社,未经批准和核准成立,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扬子晚报社的起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一审裁定书称: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关于扬子晚报社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认为其提交的法院裁判文书和扬子晚报社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足以推定扬子晚报社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成立均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原告所述证据不能证明扬子时报社(应为“扬子晚报社”——上诉人注)有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事实,故该被告并非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综上,扬子晚报社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上诉人认为,一审上述裁判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负有对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主动审查的义务,法院不应该将主动审查的责任转嫁成原告的举证责任,或仅局限于原告所提交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并据此加以判断。 现实中,原告无力举证,但被告又确实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是很可能存在的,一审裁定并未完全排除扬子晚报社可能确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因此,一审以“原告所述证据不能证明扬子晚报社有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事实,故该被告并非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裁判理由是错误的。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并不是当事人必须完全承担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更多的是法院自己的义务。 二、一审法院应该尊重、认可其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则、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或推定扬子晚报社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关于扬子晚报社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告提交的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加盖的是“扬子晚报社”的公章(见本案卷宗),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非经批准或核准成立的组织,不得私刻公章对外使用。如果私刻公章,则是属于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确认扬子晚报社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否合法,最关键的就是要确认“扬子晚报社”的公章是否属于私刻或涉嫌犯罪,这应由人民法院主动审查。 如果发现扬子晚报社属于私刻公章,根据刑法第280条,被告扬子晚报社则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而扬子晚报社以此私刻的公章出具虚假法律文书,其目的是提交给法院参与诉讼,根据刑法,被告扬子晚报社又构成妨碍司法罪。 针对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犯罪情形的,不仅仅要确认被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追究。现在,一审法院虽不认可扬子晚报社成立的合法性和其向法院出具文书时加盖的“扬子晚报社”公章的合法性,但对其涉嫌犯罪却无动于衷,这是一审法院明显放纵、包庇犯罪的行为,或是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即使是只发现“扬子晚报社”属于无照经营、非法出版等一般违法,法院也应该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其进行查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此加以确认,并依法追究扬子晚报社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原告所提交证明扬子晚报社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法院裁判文书。 原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网站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被告扬子晚报社,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守华,扬子晚报社总编”等内容,得出扬子晚报社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结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南京中院的该份裁定书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事实上,在多个法院、多份裁判文书中,被告扬子晚报社都一直是以合法的、独立法人的身份被各级法院确认为被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前款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上诉人认为,各级法院(包括本案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份生效的裁判文书(见附件),都已经屡屡确认扬子晚报社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目前也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并足以推翻这一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其他法院或上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认的事实,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不予采纳,显然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是明确的,也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守的,这样有助于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安定性。不能针对同一个诉讼主体——扬子晚报社,法院自己就可以出尔反尔:在其他案件中它都是被其他法院所认可的合法诉讼主体,唯独到了鼓楼区人民法院就被认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能说只有鼓楼区法院的生效裁判才是正确的,或其他法院必须认可和尊重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可以被鼓楼区法院随便推翻或不加认可的。如果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硬性规定,司法者自己不加遵守,鼓楼法院的司法者更是可以如此随意、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那么法律最起码的原则: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将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么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告扬子晚报社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被告;要么变更原审裁定,确认被告扬子晚报社确实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必须依法追究其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妨碍司法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7年7月20日 附件: 近年来,各地法院以扬子晚报社为被告的若干案例统计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裁 定 书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法院网) 原告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扬子晚报社,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守华,扬子晚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刘继祥,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2、开庭公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宁民一终字第490号(来源:南京审判网)
案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上诉人:扬子晚报社   被上诉人:李颖
审判长:沈通  合议庭成员:迟伟  承办人:吴春辉
地点:第十二法庭  日 期:2007-5-23 09:00 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5)天民一初字第728号判决书(来源:中国律师网) 原告羌双妹 被告常州电视台、扬子晚报社、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竞赛合同纠纷一案(来源:中法网) 原告何文龙 被告江苏电视台、江苏人民广播电台、扬子晚报社、宏图嘉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竞赛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1月13日上午在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被告扬子晚报社缺席。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6599号(来源:北京法院网) 王泽光等诉胡凤芝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王泽光等 被告扬子晚报社,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01号金銮大厦。
6、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5年3月受理诉某火锅店被告扬子晚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件。 7、民警马斌状告扬子晚报社名誉侵权案(来源:人民网) 审判机关:南京白下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斌 被告扬子晚报社,法定代表人:朱铭佐
06456101都市守望 发表于:2007-7-28 21:58:10第3楼 举 报 信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是当事人薛培,曾于2007年4月27日、5月9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两度以不同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向新闻出版总署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有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出版单位“扬子晚报社”和非法出版物《扬子晚报》的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此,我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扬子晚报社是非法出版单位、《扬子晚报》是非法出版物,但新闻出版总署在半个月内两度向我签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分别为:2007年4月29日之新出法规[2007]536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2007年5月11日之新出法规[2007] 55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参见附件1)。 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应该对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违法信息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新闻出版总署不仅仅是复议机关,同时还是我国新闻出版行业法定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执法机关,本人所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管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新闻出版总署都有责任和义务根据本人提交的证据、资料等等信息,及时依法查处非法出版行为。但时至今日,我本人对新闻出版总署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扬子晚报社”和《扬子晚报》的非法出版行为一无所知。为慎重起见,我现再次实名举报如下: 一、扬子晚报社和《扬子晚报》涉嫌非法出版、无照经营,所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实质上已经无效,应予收缴或注销。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扬子晚报社(或为扬子晚报编辑部)作为出版单位,在获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后,应该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方可依法出版、经营。扬子晚报社目前虽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江苏省新闻出版局2003年12月31日共同向其签发的“苏报出证字第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参见附件2),但该《报纸出版许可证》并不是营业执照,也不可以代替营业执照。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由于《扬子晚报》迄今从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其所持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已自行失效,应予收缴或注销。 二、扬子晚报社属于伪造、假冒的非法出版单位,或是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非法出版单位,依法应予取缔。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多年来,扬子晚报社(或为扬子晚报编辑部)作为出版单位,虽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从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没有获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属于典型的非法出版、无照经营,但却伪造、私刻了“扬子晚报社”公章,并公然以“报社”的名义对外从事各种各种非法经营、出版活动,出版了大量非法出版物——《扬子晚报》,并据此牟利。所谓的“扬子晚报社”显然是伪造、假冒的出版单位,或是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非法出版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参见附件3)确认,扬子晚报社更曾使用非法私刻的“扬子晚报社”公章,向鼓楼法院出具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妄图混淆是非、假冒法人身份参与诉讼,但因其显然属于未经合法登记、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成立的非法出版单位,被法院认定为不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三、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有对扬子晚报社这一非法出版单位,依法取缔的法定职责。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公开的“扫黄打非”案件的举报受理范围: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属于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和“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举报的范围。 扬子晚报社和《扬子晚报》的非法出版行为在全国是完全公开的,但是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机关对这一非法出版行为却始终熟视无睹、放任包庇,甚至有充当其保护伞的嫌疑,令人震惊。为此,本人现再次实名举报以上情况,请求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法定职责,对扬子晚报社这一伪造、假冒的出版单位,或属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非法出版单位,依法取缔,维护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举报人:薛培                      2007年7月18日于北京 附件1:举报人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的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7]536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新出法规[2007]55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2:《扬子晚报》所持已自行失效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附件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薛培,男,汉族,北京新浪网签约专栏作家 被申请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云岭56号,邮编:210009,电话:025-83360395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邮编:100703 复议请求: 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处理群众举报,维护广大群众、读者利益,依法查处《扬子晚报》、《扬子晚报。大众新消费》等非法出版物,并依法吊销无照经营者“扬子晚报社”借以招摇撞骗、非法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 2、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非法核准的《扬子晚报》驻各地记者站的《记者站登记证》。 事实和理由: 一、“扬子晚报社”长期无照经营,《扬子晚报》系非法出版物,被申请人熟视无睹,不依法监管,是渎职、失职行为。 《扬子晚报》系江苏新华日报社(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主办并由其申请之出版物,两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31日共同向其签发了“苏报出证字第0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参见附件1)。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其所设立的《扬子晚报》编辑部应视为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据此,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设立的《扬子晚报》编辑部须在领取出版许可证后,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方可依法出版。 但据申请人调查,《扬子晚报》编辑部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从未领取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长期以来,《扬子晚报》编辑部却捏造出一个“扬子晚报社”的非法机构,并且私刻“扬子晚报社”公章,公然对外使用:以此、根本没有合法存在的法人身份参与法院诉讼;从事各种非法经营、出版活动,并据此牟利(参见附件2),出版了大量非法出版物——《扬子晚报》。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被申请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负有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法定职责,但是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对《扬子晚报》长期无照经营,长期出版非法出版物熟视无睹,置若罔闻,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失职、渎职,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履行法定职责,尽快依法查处《扬子晚报》的非法出版行为,并依法吊销无照经营者“扬子晚报社”借以招摇撞骗、非法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 二、《扬子晚报。大众新消费》是典型的非法出版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和非法出版者串通,打压读者举报和投诉。 近几年来,长期无照经营的“扬子晚报社”在江苏数十个市、县设立、出版了所谓的《扬子晚报大众新消费xx专刊》,该专刊随《扬子晚报》在全省各地同步发行,既刊登广告,也刊登各种真真假假的有偿新闻。但是,《扬子晚报》在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时,从不提交这些非法专刊。以下以互联网上公开的《溧阳专刊》宣传内容为例(参见附件3): “《扬子晚报大众新消费溧阳专刊》是唯一在溧阳地区随扬子晚报同步印刷、发行的新型媒体,是溧阳人民自己的报纸,具有发行量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学校,均都订阅,全市报亭零售更是火爆。广告效应好、广告价位低、印刷质量好等特点。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溧阳专刊逢星期五出版,每期四版,两版彩色,两版套红。如客户有特殊需要,经协商可提前或增刊。产品与服务:文件,政府公告对折优惠。个人遗失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驾驶证、房产证、各种发票收据等收费优惠;单位的公章、公告、房产证、营业执照、提货单等各种证照遗失、注销公告及各种广告。联系人:徐建平,电话:7282789,传真:0519-7282789地址:溧阳市图书馆旁……” 据了解,《大众新消费》实际上是北京大众新消费广告公司的一种固定印刷品广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必须使用非新闻纸型……,不得出现非广告信息……”国家明确规定报刊不允许夹带其它广告物发行。但是《大众新消费》在江苏地区全是新闻纸,而且都是和《扬子晚报》一起套印、同步发行的,至于内容上出现新闻报道的形式也屡屡可见,江苏各地代理的广告公司经营人员也大多是打着新闻记者、编辑的“身份”出现的。 对于这些情况,很多读者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在被申请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的官方网站公开举报、投诉(参见附件4),但是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对所有网上举报全部删除,从不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处理,致使《扬子晚报大众新消费专刊》这一非法出版物在江苏长期存在,愈演愈烈。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因此,被申请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在接获群众举报后,拒不履行职责,未能依法及时查处非法出版物的,同样是是失职、渎职行为,复议机关应责令其改正。 三、由于“扬子晚报社”或“《扬子晚报》编辑部”从未获得合法的企业工商登记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法人登记,因而不是一个可以独立对外的合法组织,被申请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其设立驻各地的“扬子晚报记者站”,是非法的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被申请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于2004年7月9日发布的《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清理整顿报刊社驻苏记者站公告》,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共批准设立了扬子晚报13个驻地记者站,分别为:扬子晚报苏州记者站,扬子晚报常州记者站,扬子晚报镇江记者站,扬子晚报泰州记者站,扬子晚报南通记者站,扬子晚报徐州记者站,扬子晚报连云港记者站,扬子晚报宿迁记者站,扬子晚报南京记者站,扬子晚报无锡记者站,扬子晚报扬州记者站,扬子晚报淮安记者站,扬子晚报盐城记者站(参见附件5)。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 地方单位的报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建立记者站的,须经建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同意,并经本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报社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所属记者站进行领导和管理,在记者站的资金,人员编制、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必要保证,并切实承担政治、经济、行政方面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由于《扬子晚报》以及“扬子晚报社”都是没有经过合法登记的非法机构或组织,更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合法的报社,因此它无法“切实承担政治、经济、行政方面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当然不具备设立驻地记者站的基本条件。由于《扬子晚报》不是以其主管、主办单位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设立“新华日报记者站”,它没有资格直接设立任何形式的“扬子晚报记者站”,因此,被申请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给它的所有“扬子晚报记者站”《记者站登记证》,都是非法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四、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由于新闻出版行业是特殊行业,不仅事关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国计民生,更与每一个读者和普通百姓息息相关,如果被申请人纵容、无视非法出版物、非法新闻机构的存在,就是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都是严重挑战,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有权提起本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非法出版行为,查处非法新闻采编活动,维护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健康、有序、合法发展。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复议申请人:薛培                            2007年4月27日于北京 附件1:被申请人签发的扬子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 附件2:非法机构“扬子晚报社”私刻公章,公然以法人身份参与诉讼;从事各种非法经营、出版活动,并据此牟利的证据和情况调查。 附件3:《扬子晚报大众新消费专刊》的各种宣传。 附件4:被申请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官方网站对接获的有关《扬子晚报》的公开举报、投诉予以删除,拒不履行职责的证据。 附件5:《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清理整顿报刊社驻苏记者站公告》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薛培,男,汉族,北京新浪网签约专栏作家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法定代表人:柳斌杰署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邮编:100703 复议请求: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或由国务院直接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事实和理由: 一、背景 申请人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下称:新闻出版总署)于2007年4月29日签发之新出法规〔2007〕536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现依法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称:国务院)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于2007年4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江苏省新闻出版局为被申请人,向新闻出版总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其不作为和作出的错误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导致申请人著作权等合法权益遭受非法出版物《扬子晚报》侵权的重要原因。 因此,申请人提出以下复议请求: 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处理群众举报,维护广大群众、读者利益,依法查处《扬子晚报》、《扬子晚报大众新消费》等非法出版物,并依法吊销无照经营者“扬子晚报社”借以招摇撞骗、非法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 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非法核准的《扬子晚报》驻各地记者站的《记者站登记证》。 新闻出版总署认为,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因而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认为,该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不当,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应予受理。 二、申请人有权对新闻出版总署的《不予受理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据此,申请人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裁决是否责令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受理或直接受理。但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仅告知申请人如不该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该决定剥夺或限制了申请人的法定救济途径。 三、申请人的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提起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一)新闻出版总署的不予受理决定,表述不清,理由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确实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作出了规定,该条采用的是“列举法”的立法方式,依据立法原意,只有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事项在逐一对照该条规定,属于被该规定排除的范围的,方可不予受理。否则,如不属于该条规定排除范围内的复议申请事项,都应该予以受理。 新闻出版总署的不予受理决定却含糊其辞,笼统称之为不符合受案范围,实质就是无正当理由拒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应该受理却不予受理的复议案件,国务院可以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 (二)申请人提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受理。 1、《扬子晚报》是无可否认的非法经营、非法出版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涉案的《扬子晚报》系江苏新华日报社(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主办并由其申请之出版物,复议案件的两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31日共同向其签发了“苏报出证字第0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由于《扬子晚报》迄今已逾3年,仍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即使现在《扬子晚报》要求补办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应该再予核准,它只能被依法取缔。 2、被申请人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行政,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撤销不当或错误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出现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出版许可证》不是《营业执照》,也不可以代替《营业执照》,它只是报纸出版单位领取《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对于《扬子晚报》现在依然持有的、实际上早已失效的《出版许可证》,被申请人应该依法注销却没有注销,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错误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还纵容《扬子晚报》记者使用盖有“扬子晚报社”假公章、假钢印的记者证,设立非法记者站,对申请人构成侵权,这些非法记者站和假记者证应予撤销。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必须对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可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必须对出版单位持续监督,不是在一次性发放《出版许可证》后就可以放任自由。《扬子晚报》之所以得以长期非法经营、非法出版至今,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被申请人玩忽职守,默许、纵容,甚至包庇的结果。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非法出版物应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予以行政处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由于长期非法经营、长期非法出版,《扬子晚报》及其工作人员固然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也有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对《扬子晚报》非法使用失效的《出版许可证》不予吊销或注销,及对其设立的非法记者站不予撤销、取缔,对其员工使用加盖“假钢印”的记者证不予吊销或没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多项合法权益,同样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政行为与非法出版物《扬子晚报》共同导致的后果分别有: (1)申请人作为作者,著作权曾遭受《扬子晚报》侵权; (2)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购买合法、合格出版物的权利也遭受侵犯; (3)申请人作为被采访对象,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亦曾遭受《扬子晚报》侵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3、申请人提起的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 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为持续至今,仍未纠正。《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现在对其提起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属于法定的受案范围,请求国务院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或由国务院直接受理。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薛培                      2007年5月8日于南京 附件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7〕536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2:扬子晚报所持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附件3:“扬子晚报”、“扬子晚报社”都未经登记的工商查询结果,但其依然非法经营,并以虚假的“扬子晚报社”名义注册的商标。 附件4:申请人发表在《中国青年报》的文章和被《扬子晚报》剽窃的文章。 附件5:申请人购买非法出版物《扬子晚报》的发票。
12602360好大一呆瓜 发表于:2007-7-29 15:21:52第4楼 你觉得能打赢这个官司吗,关注ing
09148744江湖冷面人 发表于:2007-7-30 15:53:36第5楼 我看难!不过我还是支持薛培 同志的,哥们,好样的!
04557016法国老人头 发表于:2007-7-30 22:00:18第6楼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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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57016法国老人头 发表于:2007-7-30 22:00:53第7楼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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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57016法国老人头 发表于:2007-7-30 22:03:07第8楼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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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17379尘世解药 发表于:2007-7-30 23:12:06第9楼 怎么看到的都是被驳回的内容啊?楼主真有耐心
茫茫尘世中
最易迷失
用快乐制一剂解药
心做药引服下
尔后
云开雾散,海阔天空
我,活者,
用双手去取火,用智慧去生存,用真心去温暖你!
11642304上帝的书童 发表于:2007-7-31 1:07:54第10楼 哎!真真假假,假假真真,人生的美好时光都被叫真的人荒废在这“真假”之中了!
阿弥陀佛! 救急帮忙  分忧解难
南京跑腿110
06130548文字编辑 发表于:2007-7-31 18:01:30第11楼 以下是引用 第9楼 尘世解药 的话:
怎么看到的都是被驳回的内容啊?楼主真有耐心 ...
我说扬子晚报社是合法机构,法院偏偏说它不是合法机构。这就像我说它是个好人,法院偏说它不是好人,说“不是好人”和说“是坏人”,是不是一个意思啊?我觉得驳回我起诉是对的,可是没有追究扬子晚报的刑事责任,所以才上诉。
下面的文章对有关问题交代得更清楚,你可以来看看:
我认为“扬子晚报社”是非法机构的若干法律依据- 以身试法 - 新浪..(http://blog.sina.com.cn/u/58e3ea30010007sa)
说长道短
12336622乱尘杯斟 发表于:2007-7-31 19:56:14第12楼 ?
07387858三百大洋 发表于:2007-7-31 22:56:54第13楼 楼主竟然是专栏作家啊?能干!
06130548文字编辑 发表于:2007-8-1 11:10:58第14楼 以下是引用 第13楼 三百大洋 的话:
楼主竟然是专栏作家啊?能干!...
一点不能干!和我签约的新浪网不过是个领取执照的小公司,哪像扬子晚报那么牛x,不用办执照,不用国家批准,自己私刻个公章,想给谁什么头衔就发个什么头衔,爱怎么敲竹杠就怎么敲竹杠.....
大家看看这个新闻界“牙防组”的论证、颁奖成果吧:


扬子晚报社授予的“江苏独立学院杰出院长”奖牌
说长道短
06130548文字编辑 发表于:2007-8-16 0:06:24第15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我起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诉讼案......
说长道短
12186233ydjnks 发表于:2007-8-16 9:50:31第16楼 可以转为起诉扬子的主管单位——新华报业
06130548文字编辑 发表于:2007-9-12 18:38:00第17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明天上午九点开庭审理我起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诉讼案,估计没有哪个媒体敢去采访或报道的,嘿嘿
说长道短
12734502住在雨花 发表于:2007-9-17 1:04:48第18楼 秧子晚报是很牛X.
在日本,天皇皇族也是没有户籍的,是”黑户”.其意思是,天皇皇族不受世俗的管辖,地位高高.
12734502住在雨花 发表于:2007-9-17 1:06:18第19楼 妈地,秧子晚报难道在自诩报界”皇族””王者”地位吗?号称”全国第一大晚报”.
06130548文字编辑 发表于:2007-10-9 19:34:17第20楼




说长道短
12392618光精灵 发表于:2007-10-10 1:06:36第21楼 完全的巧合,鼓楼法院的审判人员,全是两个字的姓名,中院的审判人员,是三个字的姓名。
顺便说一下,楼主虽然是专栏作家,但显然对法律不太精通,呵呵,最好找个律师做帮手。 肝好,才是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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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需要特别注意保护你的肝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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