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被起诉后,法院会作出免除处罚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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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被起诉后,法院会作出免除处罚判决吗?(2009-06-07 10:50:47) 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6月7日《重庆晨报》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新进展。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6-07/1723533.shtml

    在司法实践中,将犯罪嫌疑人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司法机关的办案步子一般都会放慢下来。但在邓玉娇一案中,巴东司法机关反而加快了办案进度,可想而知他们是想尽快了结这起被全国网民关注的案件。

    巴东公安机关是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进行刑拘,现检察院改为涉嫌故意伤害而起诉。如此看来,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很可能已达成一致意见。

    《刑事诉讼法》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即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或死刑的案件(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巴东县人民法院也认定邓玉娇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将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由于此案是基层人民法院,即巴东县法院审理,故可排除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性。因为如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案件就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

   巴东县检察院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的情节,假使检察院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依照《刑法》第20条规定,被告人有防卫过当行为,就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从法律上来解释,“应当”就是“必须”或“一定要”,而“可以”,则是“可进可出”,裁量权掌握在法院手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虽有自首情节,但也没有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因为这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依《刑法》第63条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量刑时应当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处刑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的最低刑期是十年。这就意味着,法院可以判处邓玉娇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六个月(除数罪并罚情形外,邓玉娇案不存在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在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

    对具有防卫过当的被告人,除了应当减轻处罚,还有免除处罚。当然两种情形不可能同时适用。那么,巴东县法院会不会顺从民意,依照法律规定选择免除处罚呢?

     我坚持认为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但这毕竟是个人观点。巴东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公开向媒体宣称邓玉娇是防卫过当,那么法院是否会改变这个观点,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呢?从法律上来说,这是有可能性的。但针对邓玉娇案,几乎是不可能了。

    邓玉娇案引起了全国关注,对案件的定性与量刑,巴东司法机关已经左右不了案件,不用直说也知道是由省里来决定。巴东法院只是一舞台,导演已经不是他们了。

    巴东方面强调防卫过当和自首情节,无非是想尽可能判轻一点(还有可能判缓刑),以消减民众的怒火。至于会不会作出免除处罚,这种可能性也是极小。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的审限最长是一个半月。邓玉娇案很可能会在本月开庭,法院会如何判决邓玉娇,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