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关于启用《辽宁省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7:51:00
关于启用《辽宁省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民优字〔1983〕130号
各市、地、县、区民政局(科),厅直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民〔1983〕优51号《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厅印制了《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现对启用此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从1983年12月1日开始启用。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评残工作,从1983年12月1日开始办理(在此之前因公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可以补办)。凡经批准的一律发给《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
二、《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号码由省厅统一编排。号码前冠“辽民”字,以示同其他残废抚恤证件的区别。
三、县、区民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办理评残应由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向县(市)、区民政局呈报,经审核同意后填写《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审查登记表》一份,报市、地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厅审批(批准后由县(市)、区存档)。市、地民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办理评残,由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向市、地民政局呈报,经审核同意后填写《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审查登记表》报省厅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地民政局存档)。省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办理评残,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审查登记表》,直报省厅审批(经批准后由单位存档)。
四、民政事业单位的评残发证对象仅限于在编的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因公负伤致成残废者。
临时工、合同工以及大集体职工均不予办理评残手续。
五、残废抚恤金发放及其他事宜,均按省厅1983年6月16日辽民优字〔1983〕68号通知规定办理。
附: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和残废审查登记表(样式)

1983年11月17日
1983年关于启用《辽宁省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5年辽宁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0年辽宁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残废军人平反后要求补发残废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辽宁省民政厅、沈阳铁路局关于沈阳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伤残抚恤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9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于调整招标控制价编制相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关于进行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评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关于第三届中国会展经济论坛有关参会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