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法草案之五點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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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析)092-018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August 18,2003
行政區劃法草案之五點省思
內政組特約研究員 紀俊臣
行政區劃法草案歷經二年六個月的研議和徵詢,終經行政院第二八五0次院會通過,並於最近函請立法院審議。新近出爐之行政區劃法草案,旨在彰顯「中央全面調控、個案地方主動」之立法旨意,可謂行政區劃法草案研議十年來,最具智慧和可行性之版本,值得稱許執事者之苦心;唯仍有若干問題,值得再加補充者,爰為文如下:
第一、 行政區劃法草案對於審議機制設定為任務編組問題:行政區劃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行政區劃計畫,應以任務編組方式設行政區劃委員會,固然可以避免行政組織之擴張,但任務編組因缺乏法律地位,其所為決議容易受到政治不當干預。因此,該審議機制宜如同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設置,係以法定機關方式成立,並執掌相關業務,即可以專家行政推動區域調整,且能以極其超然之中立態度,進行審議和評估,以供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參考。
第二、 行政區劃法草案對於行政區劃之辦理事宜規定略嫌抽象問題:行政區劃法草案規定,主管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法辦理行政區劃,如:配合政府層級或組織變更、因行政管轄之需要、配合國土發展、因地理環境變遷或因政治、經濟或其他特殊情事變更。蓋政府層級或組織變更,即調整行政區劃;尤其後者應儘量避免調整,以免行政區劃變動頻仍。至謂政治、經濟或其他特殊情事變更,即調整行政區劃,更是顯現調整之粗糙,而不具發揮效能政治之意義,尤當審慎將事,使政治資源之合理調整與運用。
第三、 行政區劃法草案對於行政區劃應考量因素規定過於籠統而不切實際:行政區劃法草案規定行政區劃應考量因素固然有十四種之多,但如第十四項:「其他政策事項」,則顯得過於寬鬆,而不具嚴謹性。關於行政區劃者,係在因區劃之調整而有助於資源之利用或再使用,但關於政策性事項卻可能係因基於「政策買票」,而非「理性變革」,甚至是「政治選舉」考量,此種區劃變更如影響政治資源之分配,能避免就應避免,以免徒增朝野間之對立。
第四、 行政區劃法草案對於行政區域之調整,應辦理公民民意調查並舉行聽證問題:行政區劃法草案,雖規定有聽證應邀請人員,但並未規定參加人數,致使主管機關未來為使心目中方案過關,即可在參加聽證人數上做一調整,致使心目中方案得以如願通過,而其他不盡理想之方案,則束之高閣,豈是具有理性正義之政治選擇?
第五、 行政區劃法草案對於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實施問題:行政區劃法草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自發布日起二年後實施,似嫌整備時間不夠充足。鑑於過去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區劃之調整,餘波蕩漾,久久不息的經驗,甚至朝野嚴重對立之情形,殷鑑不遠,其實施日期不宜太短促,而致欠缺周延之準備,以致實施後後患之無窮,應在時間上再做較寬裕之斟酌。
以上,就行政院版之行政區劃法草案提出五點修正意見,供朝野在立法院審議之參考,其主要建議仍在於朝野政黨能以如何制定周延而可行之法制為考量,對於其施行細則之訂定,尤盼望能儘量就執行技術面去規範,以使國土規劃或縣(市)改制升格及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