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学理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23:48:28
----记南京工程学院与江宁区司法局
合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个案案例实践
个案单位:江宁区东山街道司法所
1.个案介绍
案主甲,男,1987年11月生,初中文化,因多次盗窃摩托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05年4月25日至2007年4月24日。社区矫正入案时间为2005年6月6日,归属东山街道司法所,社会工作者介入时间为2005年9月29日。案主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年龄小(作案时未满18周岁)、文化水平低、多次盗窃。
接案后,我们与案主于2005年9月29日,在东山街道司法所第一次接触。记得那天下午,案主来的时候表现得非常紧张和不止所措。因为他不知道为什么叫他来见我们这些陌生的大学教师,他的眼中充满了疑问和戒备。开始的时候,是我们向他提问,他或者用点头、摇头来回答提问,或者对提问做非常简短的回答,表现得很被动,用心理学来解释的话,他这是自卑和自我保护、自我防卫的表现。我们知道,建立良好的矫正工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这样矫正对象才能产生解决问题的动机,他才会主动参与矫正过程,把我们的矫正目标变成他自己的期望,并作出不屑的努力。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消除他的紧张和戒备心理,才能与他进行有效沟通。那么,怎样才能消除他的紧张和戒备心理,让他敞开心扉信任我们,与我们建立良好的矫正工作关系呢?关系建立后,怎样才能使良好的关系深入下去,形成有效互动,最终达到矫正的目的?
这里我们就必须借用社会学的理论和社会工作的方法来解决。
首先,我们来解决对矫正对象的认识问题,将社会学的理论和理念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2.从社会学的视角认识矫正对象
怎样看待矫正对象,涉及到矫正社会工作的价值观问题,也是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正确解决这个问题是社区矫正取得预期效果的前提条件。
①对于犯罪原因的社会化理解
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受到了现代犯罪学对于犯罪原因分析理论的深刻影响。
我们有没有想过,是什么原因使人冒着受责罚的危险去犯罪呢?
05年8月8日,央视《新闻调查》栏目首次公开报道中国社会中的同性恋现象,引发空前关注。在这期题为《以生命的名义》的节目中,平时隐匿在角落中的同性恋者们走上前台,平静而真诚地讲述着自己的故事。2005年10月,近百名同性恋者携手深圳东西冲海岸,展开名为“同一首歌”活动,他们徒步走过约6公里的海边,并撑起六色彩虹旗。
我国目前有3000万同性恋者,长期以来,处于社会边缘地带,大多生活在恐惧和愧疚之中。过去,同性恋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罪名是流氓罪;在精神病医学上,同性恋被归类为性变态。1997年,中国新《刑法》删除了过去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恋性行为的流氓罪,这一事件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一个标志。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
对待同性恋的宽容度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而中国在建造文明和谐的社会中,对待不同生活取向人群的态度也正发生着变化。
这个例子说明了这样一种观点:一般说来,凡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都是犯罪行为(当然,这个说法不是很严谨)。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越来越为群众所接受,它就成为社会的正常行为,不再是犯罪。当这种行为成为社会的新秩序时,如果有人保留、维护旧秩序时,他就成为新社会的反常行为,成为破坏新秩序的罪犯。
我们现在就来分析分析,人为什么会实施被社会定义为犯罪的那些行为?
犯罪学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存在社会的基本矛盾,我们知道: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矛盾。  这就从宏观上、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必然的的现象。
虽然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它却是具体的犯罪产生的原因的原因(即终极原因)。正是社会基本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的结果,才形成了若干具体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在一定条件下(比如,犯罪希望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心理因素、经济状态、文化程度、政治地位等条件下)促成了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所以,我们说,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存在,导致了现实社会的问题、矛盾和冲突,这些社会的问题、矛盾和冲突,在一定条件下作用在具体的行为人身上,就导致了犯罪的产生。用一句话来概括,可以这样说,所谓终极意义上的一元的犯罪原因,是指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特定的行为人主体的反映。
由于人类社会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决定犯罪产生的社会基本矛盾,也就是说犯罪的终极原因是不可消灭的。因为,一个完满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有矛盾冲突就会有危害,就必然会有犯罪。所以,犯罪也就是不可消灭的。我们只能通过改变这些矛盾、时空条件和个体人的具体情况来控制和影响犯罪发生,比如犯罪的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性质、规模、种类、表现形式等等。
归根结底是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犯罪的产生。换句话说,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基础上,是社会利益的矛盾和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制度的弊端直接导致了犯罪的发生。虽然这些弊端是可以改进和完善的,但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可以说,社会存在犯罪行为是必然的,犯了罪的主体既是害人者,同时他们又是“被害者”,也可以说,人犯罪是正常的,没有犯罪是偶然的。这就是,我们与其研究人们为什么犯罪这种带有必然性的正常的社会现象,倒不如研究人们为什么没有犯罪这一偶然的“不正常”的社会现象,特别是我们不应当把犯罪现象简单地作为社会的异物加以排斥和谴责。
②标签理论
我看过一期电视节目,介绍的是武汉市新洲区的董龙生,一位“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典型人物。他曾经坐过三年牢,劳改释放后,在社会各方的关怀和帮助下奋发图强,重新做人,光荣地入了党,后来还被选为村党支部书记。这对于有过“前科”的一些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榜样。十分遗憾的是,节目主持人口口声声把刑满释放的他称之为“劳改释放犯”。这种称谓,让人听着十分刺耳,带有很强的歧视性。 “劳改释放犯”的说法十分有害,具有明显的标签效应,它成了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头上戴着的紧箍咒,给他们重新做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
在传统的观念上,人们往往认为,犯人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是社会的垃圾,应该受到惩罚,即使在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相信犯罪人是病态的,犯罪常与暴力、诡计、肮脏联系在一起,罪犯总是那些凶残、丑恶的人。对这样的人,采取不信任态度是理所当然的。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例子,原单位拒绝接收,招聘单位明里暗里将刑满释放人员排除在外。无所不在的偏见与歧视,对罪犯的恐惧、憎恶,往往会使一个本来悔改的犯人,重新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因为,刑满释放人员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得不到他人、甚至家人的接纳,又难以进行良好的认同,社会给他的标签上明明写着“危险分子”的字样。
回归的自我认同是艰难和痛苦的,他们一旦被贴上了被扭曲和被贬损的标签,他就会认同这种自我形象,就会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刑满释放人员高重犯率的社会事实说明了这一点,犯罪人员在伤害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了自身。
20世纪,60年代犯罪学领域出现的“标签理论”认为,犯罪是社会赋予的定义,是社会的矛盾导致了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了社会矛盾。将罪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心灵上留下耻辱的烙印,就会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进而顺应社会评价(比如,你说我是坏蛋,那我就是坏蛋),由原先的初级偏差行为逆变为更为严重的高级偏差行为,甚至将其演变为某种难以改变的行为方式(也就是由轻犯变成重犯,甚至惯犯)。
犯罪对社会来说是不幸的,对犯罪者及其家庭来说更是不幸的。根据我们前面对犯罪原因社会化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它是社会集体的组成部分。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得出关于犯罪的基本理念:
1、犯罪原因应着重从社会自身去寻找;
2、犯罪人并非异于常人的特殊人。
3、防止在控制犯罪的名义下的公共权力的过度使用(即标签化)。
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副作用。事实上,现代犯罪学理论已经表明,人的心理和行为(包括人的犯罪行为及能力)会受到社会因素的深刻影响。犯罪不是犯罪人与生俱来的行为,也不是纯粹由个人因素决定的行为,而是由多种社会因素交互作用而引发的人类行为。因此,社会有责任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帮助犯罪人消除犯罪动机和能力,使其重新复归社会。
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化解消极因素,就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让更多的人抬起头来走董龙生的路。如此,便要摒弃“劳改释放犯”之类的对矫正人员歧视性的观念,视其为享有平等人格的公民,从而鼓励他们在新的起跑线上重新起步,参与社会的正当竞争。
③人道主义与人权观念
社区矫正方式的产生,直接发源于近代西方进步思想家对封建主义制度下罪刑擅断、滥施酷刑、监狱黑暗等种种反人道现象的批判和反思,他们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就是我国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刑法人道的三大原则,奠定了文明时代刑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也奠定了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人道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吸收了西方刑罚人道主义的合理思想成分,主张在维护法律尊严及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基础上,实施社会主义的刑罚人道主义。
以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犯人也是人,他们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有回归主流社会,成为社会中正常成员的权利。因为,社会学的一个最基本的信念就是,相信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这种价值和尊严带给每个人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所以,矫正社会工作者对于受助者的基本态度应该是接纳而非批判,接纳受助者连同犯罪的事实。
我国实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刑罚人道主义观念,主要表现在:在罪犯进人刑事诉讼程序和服刑期间,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刑法保护;尊重罪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维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为罪犯在食物、居住、医疗、卫生、就业等方面,提供基本条件和可能途径;慎用监禁刑,将罪行轻,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职务犯罪等罪犯放到更加人性化的社区中进行改造;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社会关系、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个案,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教,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在满足对罪犯应有惩罚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在刑罚的方法和种类、刑罚量的调整以及刑罚的适用方面如何尽可能有利于罪犯重返社会,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④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我们的社区矫正对象,因为顽皮,不爱学习,初中二年级时被父母送到少林寺武术学校学习武术,在那里基本上没有文化课学习,一年后回家,曾学习过电脑,后闲赋在家。父子关系紧张、没有交流,母亲溺爱、无原则迁就、放任,工作后早出晚归,与母亲也没有交流,同时,案主性格固执,想要的东西一定要得到,经历了一些事情以后,认为人是不可信任的,包括父母、女友。这时他的社会联结,即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已经中断;而他的自我联结,即他的心理已经失衡。
传统的社区矫正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控制和监管,认为只要把矫正对象控制住,监管起来,不让他们重新犯罪就可以了。但是,控制和监管存在几个问题,①控制和监管不可能无时不在、无处不在;②控制和监管不可能终身进行;③控制和监管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这几个问题解决不了,控制和监管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
社会学认为,控制和监管是外在的,外因只是条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矫正对象的内在问题。对社区矫正而言,在注重外因的同时,应该更多地重视矫正对象的内在因素,必须通过内因对矫正对象产生作用,只有当矫正对象能够对自己的意识、行为进行自我控制时,才会真正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实现矫正对象的自我控制、自我监管应该是社区矫正的基本目标,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
怎样才能实现矫正对象的自我控制、自我监管? 必须找到导致矫正对象失去自我控制、自我监管能力的原因。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形成矫正对象问题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根本在于矫正对象社会功能的缺失。我们知道,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人,都是社会的人,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当中,个体的人与社会是互动的,双向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当这种关系处于正常、和谐的状态时,人的行为也处于正常的轨道上,当人与社会联结的链条出现断裂或自我联结的链条出现障碍,就会导致人的社会功能被破坏,从而走向犯罪。因而,社区矫正应该帮助矫正对象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后面再讲。
⑤ 社区矫正过程的实质
社会工作的理念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歧视和排斥犯罪人员是不公平的,对他们所犯罪行,应当给予相应惩罚,同时,还应给予他们反思和改正的机会。换言之,社区矫正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工作的过程,而且也是使矫正对象反思自己、改正自己的过程。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承认和尊重矫正对象的潜能,并且善于发现矫正对象的“闪光点”,运用心理技巧,发展矫正对象的潜能,恢复其缺失的社会功能。
因此,社区矫正过程实质上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互动的过程。在这个互动过程中矫正对象的积极参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没有矫正对象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不可能达到矫正工作的目标。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专业关系是建立在他们相互认同的基础上的,在社区这个开放的环境中,任何人进入社区后,都是社区的一员。应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必须以平等的观念对待矫正对象,以开放的态度对待矫正对象。矫正社会工作者必须重视矫正对象的参与,争取矫正对象的理解与合作,与矫正对象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尤其在工作初期,如果相互信任关系建立,矫正社会工作者就能增强对矫正对象的影响,形成良好的互动,反之,矫正对象困难会中途推出或破坏矫正过程。
如何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呢?下面我们介绍一些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方法
在澄清了几个认识上的问题后,我们初步掌握了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现在,我们要解决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就是说,怎样把社会学的理论在实际中应用,使摄取矫正工作落到实处,产生实效。这就要求我们掌握几个矫正工作中经常使用的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因为社会工作的方法,就是社会学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
1.个案分析
首先看看我们是怎样与案主建立专业的矫正工作关系的。我们首先主动地进行了自我介绍,并表示希望能与案主真诚地进行交谈,然后我们询问案主是否愿意。当案主表示可以后,我们请他介绍自己的情况。在整个谈话过程中,我们耐心地引导他、鼓励他多谈自己的情况,一直非常认真地注意倾听案主的叙述,不去打断他,不对他的叙述做任何的评价,以表示我们对他的尊重。这样,从开始就戒除了案主对我们的反感或戒备心理,在心理上双方的距离拉近了,使矫正对象很容易地接纳了我们。经过2个小时的会谈,案主从最初的被动地回答问题,到主动倾诉,甚至还向我们提出了简单的问题,比如:你们学校在什么地方?再到结束时,我们问他,是否愿意与我们进一步交流,他表示:与我们谈话,感觉很好,今后可以进一步交流。于是,我们约定了下一次见面的时间和地点。这说明我们与案主成功地建立了矫正工作关系,为进一步的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一步:
● 分析、诊断:会谈结束后,我们根据案主的资料与自述情况,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进行了分析、诊断。发现案主存在以下问题:
△  亲子关系不和谐。在家庭教养方式上,父母未给予正确指导,而且父母教养方式不一致,父亲严厉,父子关系生疏,少有交流,但认为父亲并非内向之人;母亲溺爱,无原则迁就,放任,原来与母亲几乎“无话不谈”,工作后,因早出晚归,少交流,现在无话可说。
△  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控力差。案主自述,朋友想做的事情,自己是不能劝阻的,也没有尝试过劝阻别人;朋友要求自己做的事情,自己不好意思拒绝,讲哥们义气。案主是非判断能力不强,易受诱惑。
△  不信任他人。经历了一些事情后,案主觉得人是不可信任的,也表示不愿意与陌生人交朋友,不信任任何人,包括父母女朋友。
△  可能有偏执倾向。想要的东西一定要想方设法弄到。
第二步:
● 制定工作目标:接下来,根据案主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矫正的目的应该是帮助案主实现自助,经过与沈局长和王所长、汪所长的深入讨论,决定首先制定时间期限为半年的阶段性矫正工作目标是:在帮助案主实现自助的过程中对案主及其所处的环境进行一系列的改变,这些改变包括:
△  改变案主的认知
△  改善案主与家人的关系
△  提高案主的心理素质和自控能力
△  加强社会关系互动
△  增强自尊
△  增强在团体中的参与
△  其它
第三步:
● 矫正实施方案:根据对案主的分析、诊断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矫正工作的具体方案:(注意:矫正方案的制定,必须依据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不能随心所欲)
l      进行人格问卷测试,了解其人格心理状况。
△  选择、设计问卷
△  向案主说明问卷测试的目的、意义
△  争取案主合作
△  统计测试结果
△  向案主说明结果,提出建议
l      进行心理疏导,达到自助的目的
△  对案主已经取得的成绩进行肯定
△  同案主一起分析周围环境,形成统一认识
△  帮助案主剖析自己,矫正其偏执倾向
△  案主自助
l      促进案主多与人交流
△  与案主共同参加公益劳动,使公益劳动形式多样化,协助案主与人交流
△  要求案主主动与不熟悉的同事交谈,记下谈话的感受
△  要求案主主动认识一个陌生人,并记下交流的感受与心得
△  要求案主分析一个熟悉的同事或朋友的特点,并谈谈对他的信任度,等。
l      家庭介入
△  征求案主的同意
△  与案主达成一致意见后,介入家庭
△  建议案主的父母在教育态度、方法上达成一致
△  建议案主的父母给予案主积极的引导和关注
l      行为矫正
△  记录与人交流的感受
△  要求案主案主分析与家人冲突的原因,及有无冲突的必要
△  要求案主在与家人冲突完,冷静后,开诚布公地谈谈心
△  记录在自己控制发脾气的次数
△  要求案主了解自己的生活目标,并制订实现该目标的行动计划
△  要求案主记录每星期的金钱收支情况,分析不合理的支出项目
△  制订合理的收支计划
第四步:
● 具体跟进步骤:
△  取得案主信任(运用尊重、真诚、关切、感同身受原则)
在前两次的跟进过程中,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交流主要是问答式,案主主动诉说少总是低着头讲话。工作者在尊重、真诚、关切的基础上,客观评价案主,引导案主主动交流。
例如,原订的11月13日工作者与案主一同参加公益劳动,由于案主临时加班,双方未能联系上,故案主爽约。案主觉得很难为情,不想再与我们见面。我们通过汪所长帮助约到案主,再次见面后,案主说:“我觉得没脸见你们。”我们首先肯定他对信誉的珍惜,同时指出,这件事情没有必要导致我们以后不再见面。这次见面,我们根据案主工作情况,案主的工作调到市区,路程较远,每星期回家一次,本着对案主方便的原则,我们约定以后每两周见一次面,固定在周五下午。3人互相留了电话号码,约定无论谁有事情不能赴约,都有提前与对方通过电话说明原因,此后案主从未爽约。
几次跟进后,案主对工作者的信任度提高,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比如,案主带女朋友来与我们见面,他主动征求我们的意见:“我觉得你们挺好的,能不能把我女朋友叫过来一切吹吹?”我们欣然表示同意。以后,案主又带女朋友来过几次,还请我们帮她戒除网。
再比如,在第一次会面时,通过案主的陈述,我们发现,案主的父母对案主的教育方式不一致,在案主的成长过程中没有给予正确的引导,也就是说家庭教养方式有问题,亲子关系不正常。按照社会工作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介入案主的家庭,通过解决家庭问题而使案主的个人问题得到解决。但是这必须得到案主及家庭的认可,才能取得效果。于是,我们询问案主:如果我们与他的父母交流一下,他是否同意?案主表示不同意。于是,我们将这一计划推迟,也表示了对案主的尊重。这些做法都得到了案主的认可,使他对我们产生信任感,同时也敞开了他的心扉。11月27日,在我们与案主第四次接触时,案主主动邀请我们到家玩:“尝尝我妈作菜的手艺。”
△  促进案主自主交流,给予案主正面评价
例如,案主在交谈中讲到,在敬老院参加劳动时,没有人与他讲话,他也不理睬其他人,每次去那里,只是擦擦玻璃,扫扫地,然后签个名,就回家了,尽管案主已经去敬老院很多次了,案主只在前院干活,从未进到过后院。于是,我们计划与案主一起到敬老院参加公益劳动,协助案主与人交流和沟通。
△  通过家庭其他成员改善与父亲的关系
△  增强自制力
● 矫正成果:自2005年9月29日――2006年1月13日,作为矫正工作的前期阶段,我们每2周会谈一次,共跟进7次,主要通过面谈、测试、活动的形式进行,每次会谈后,回去作详细的记录,对材料进行分析、总结,发现案主的新变化、新进步、新问题,并具此制定下一次会谈的计划。包括:目的、应对案主进行什么鼓励,对案主的进步给予怎样的肯定,下一次要解决什么问题(那些是老问题,那些是新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设计给案主留布置的相关心理作业和行为作业。
经过7次跟进,已经达成阶段性目标,取得良好效果。在春节前最后一次见面时,司法所汪所长和我们一起会同案主,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做了认真的总结。案主在总结时肯定了自己在思想、行为方面发生的变化,并对自己的变化感到自豪和满意。工作者也对案主的变化给予了正面的肯定,对案主为这种变化所做的各种努力给予赞赏和鼓励,并提出了春节期间的要求,布置了相关作业。
具体地说,案主的变化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  亲子关系得到良好改善。与父母能进行主动交流,家庭气氛变得较为融洽,在后期的跟进中,案主已经能够与父亲主动交流并懂得孝敬父母。
△  能与人进行友好交流,不信任他人的状况得到改善,并能主动询问他人(家人)意见,并能够体谅他人(家人),宽容他人(家人)。
△  自控能力有所加强,如知道通过正当途径来获得自己欲望的满足。
△  自我意识有所提高,能够接纳自己,能够比较客观地认识自己,有积极向上的要求。
△  是非辨别能力有所加强,能够主动疏离认为对自己有不好影响的“朋友”。
前期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案主在年终总结时,自己也说到,他的思想变化最大;“人变了,连我们家小区门口卖香烟的老大爷都对我父亲说,你儿子变化真大。”
总之,在这个个案中,我们运用了社会学的理念和社会工作的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7次接触中,案主每一次都表现出一定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给工作者带来惊喜,而且也给案主本人带来自信,促使他真心悔过,积极向善。
2.社会工作专业介绍
社会工作的含义:社会工作是20世纪一门新兴的学科与行业,社会工作是一门助人的专业。其宗旨在于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增强人们的社会生活功能,以达到个人、小组、社区和整体社会之最佳福利状态的制度化。
作为一门关于“助人自助”的学科和专业方法,社会工作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就诞生了。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代社会工作的领域、对象日趋扩大,社会工作的制度功能也日趋完善。就其领域而言,已经从社区、慈善场所扩大到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以及企业、监狱和法院等。就其工作对象而言,已从困难群体、边缘群体逐步扩大到所有需要社会支持和帮助的人群。就其功能而言,已不再仅仅是帮助穷人的慈善行为,而是一种专业的社会协调与社会控制手段,运用它可以有效地扶贫帮困,整合社会矛盾,预防社会犯罪,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提升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对于“助人自助”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可以去体会。
同样是帮助一名吸毒者戒毒,警察会他关押在接触不到毒品的地方;医生会用其它替代性药品帮他脱瘾;心理医生会对他进行心理辅导以解决一些心理问题(如中毒性精神症:幻听、迫害症等);而社会工作者则认为一个人吸毒是有原因的,而且往往是与一些生活问题(如工作问题、家庭问题等)有关,如果不找出解决这些促使他去吸毒的背后原因,那么吸毒问题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社工的工作就是从案主的吸毒动机或称原因)入手,在解决生活问题的基础上,调动案主自身的意志和能力必要时可借助其他专业人士的配合),从而在根本上帮助服务对象戒毒。
从上面例子中可以发现,只有社工把服务对象看成是一个独特的个人,他所遭遇的问题有其特殊的原因,因此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应是高度个别化的“对症下药”,而且,社工不把自己看作强者,把服务对象视为弱者,而是把察主视为与自己是平等的一员。社工相信每个人都有改变自我的能力和要求,而且也只有调动起案主本身的力量才能达到根本的改变。因此,社会工作者强调“和案主一起”而不是“为案主或替案主”工作,也即“助人自助”。前文例子中,我们可以说每个服务提供者都是在助人”,但只有社工是在“助人自助”,这也就是社工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和是根本的魅力所在。
为什么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社区矫正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呢?我们认为,社会工作的方法具有以下特点:①能够整合运用各种手段的功能,也就是说这些手段本身是一个有机的系统;②具有康复功能,即能够帮助矫正对象恢复其正常的社会联结和自我联结;③具有发展功能,即能够通过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联结和自我联结,使矫正对象达到自主、自律、自立,以使矫正对象恢复的社会功能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长期保持。在西方,社会工作被人们称为社会的“润滑剂”,从理论上看,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学科,综合了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会福利、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精华,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这种综合性满足了矫正对象问题多样性的需要。从实践上看,社会工作既有理论,又有技巧,特别是作为方法和技巧的体系,满足了社区矫正实务性的需要。
3.社会工作的个案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今天我着重介绍社会工作的个案方法。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个案工作拥有一整套完整规范的工作程序与方法技术,包括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模式。社区矫正毕竟不同于监狱矫正,矫正理念的进步与变革,矫正方式的拓展与创新,为个案工作的介入与运用创造了有利条件。鉴于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在试点阶段,法律法规还未完全配套,执行实践中具有明显的探索性和开创性,我们认为个案工作方法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运用。
①关系建立
社区矫正离不开矫正对象的配合,只有当矫正对象与矫正工作者形成合力,通力合作的时候,才能最终实现矫正目标。为了达成实质上的矫正,专业关系的建立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专业关系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工作关系,它通过双方内心感受与情绪的动态反映,从而帮助案主解决问题,提高案主的个人能力。关系建立是个案工作的基础,是开始个案工作的第一步,决定着今后工作的方向与成效。社区矫正实践中,好的工作关系可以使矫正对象放弃防御,敞开心扉,主动配合,积极改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好的工作关系会导致矫正对象阳奉阴违,虚情假意,消极应付,逆反抵抗,即使矫正工作者尽心竭力,也未必达到预期的效果。为建立一种良性的工作关系,以下两种工作手法可以采用。
● 积极同感,抒泄情绪。同感是指工作者愿意放下个人的价值标准,设身处地地从矫正对象的角度看问题,从而使工作者能从对方的处境体验他的思想,了解他如何看待自己,看待世界以及与之相关的特别感受。同感的意义在于促进工作者主动体察矫正对象的感受,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和情绪,并准确地传递给对方,以此推进矫正对象觉察和感受自己。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情绪情感的到位理解、准确反馈,就能促使对方情绪抒解,放下包袱,敞开心扉。同感的过程既是情绪处理的过程,又是关系建立的过程,只有达到同感,抒解了情绪,才能进入思想交流和认知调整。
例如,孙某是一名假释人员,34岁。经过努力,在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这份工作很辛苦,没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孙某要从早忙到晚。矫正社会工作者发现,孙某最近常常不来参加集中学习,公益劳动也缺席。矫正社会工作者准备找他谈谈,了解情况并采取一些措施。
在这个案例中,工作者就必须运用感同身受的技巧,如果技巧掌握的好,孙某就会同他共同面对问题,如果工作者一味地从矫正工作要求出发,认为孙某的缺席违反了矫正纪律,必须给予批评和处理,那么双方就很难建立良好的关系,工作者仅从工作的要求出发,而没有考虑孙某的需求、困惑和现状。
因此,工作者在谈话前,需要摸清孙某的感受及其关心的事情,了解孙某对处理这个问题的看法,体会孙某在处理问题时的心情和习惯,然后根据孙某的具体情况予以帮助。
在具体工作中,感同身受要注意把握几个环节:
△  愿意放下个人的价值标准
△  细心观察,聆听和辨别对方的表达和表现
△  设身处地了解和体验对方的感受
△  将自己体验到的感受准确传递给对方
● 注意转介与转案。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中十分强调转介与转案,因为不适合自己处理的案例就不能牵强地接待,那是对案主的欺骗。社区矫正工作带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是如果矫正工作者掌握了转介与转案的理论与技术,对当事双方也是有利的。
有些矫正对象,存在不同程度的身心疾病,需要借助医疗机构、咨询诊所或辅导机构的力量,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进行转介,将他们推介到相关的服务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寻医问药。首先调整身心疾病,而后再跟进教育、培训、义务劳动等矫正内容。转介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组织可以不管了,而是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利用多种专业力量,共同帮助矫正对象,目的在于争取最好的、最有效的矫正成效。
转介主要发生在组织机构之间,转案则主要存在于社区矫正组织内部不同的工作者之间。如果因为性别、年龄、社会关系、工作隶属或是矫正双方脾气、秉性等个人因素的原因,使得某位工作者不适合主管、负责某位矫正对象,就需要转案,尽量使各方面因素比较匹配的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建立关系,这既是对矫正对象的负责,也是对矫正工作者的关怀与保护。
② 面谈与记录中的技术方法
面谈是极为常用的工作方法,从矫正对象的接受到收集资料、制定方案、再到进行评估,矫正工作自始至终都会运用面谈。面谈又具体分为接待面谈和访视面谈,前者是矫正对象按照规定如约前来,到工作机构与矫正工作者进行面对面的会谈;后者是矫正工作者前往矫正对象的住所!单位或学校,与他进行的面对面的沟通与会谈。
● 面谈过程中有许多细微而又重要的技术环节,除了在时间安排、场所选择、服饰着装等方面严肃、认真、有备之外,社区矫正工作者还需要注意态度、表达、言行方面的方法与技术:
△  态度真诚,平和,有耐心,不要急于求成
语调要恰合,并且高低抑扬,给人有亲近感。声量要适中,不要过大声或过细声:大声令人有凶恶的感觉;过细声令人听得困难。
△  不能带着情绪与人沟通,不能说不负责任的话,如果自己情绪确实不好,要向对方说明
△  保持一定的幽默感,营造轻松、开放的谈话气氛
△  善于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以自己的真情实感调动对方的感情
重述对话的主要重点,以示对案主的专注和明白,以建立工作关系
透过扼述语言检视你所理解的准确性,同时协助进一步讨论和交谈
语气可以温和婉转但要坚持,例如:“你可能觉得死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我相信事情一定不止得一个解决方法。”
△  多作澄清,少作猜忌,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例如:“你的意思是老师没有让你解释便罚你,觉得老师针对你?”
△  多问开放性问题,少问封闭性问题
例如开放式提问:“你当时有什么感觉?”  “你认为有什么改善的办法?”
再例如封闭式提问:“你是不是已经尽了全力?”
△  留意对方的非言语行为
非语言行为包括面部表情、身体距离、姿势、动作、眼神、声调音量、仪表服饰、身体接触都可能帮助你判断出对方的内心活动。
● 记录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程序,要真正落实个案矫正,一人一案,独立建档,资料完整,有据可查,必须掌握记录的方法技术:
△  保证基本资料的完整、准确
△  记录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叙述记录、问题记录和摘要记录
△  以会谈后记录为主,避免边谈边记影响会谈的质量
△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切忌将记录随便乱放,任人翻阅
△  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及时补缺
③适度运用心理咨询的技术方法
严某,男,1979年2月生,未婚,高中一年级文化,上海市学生,1996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6年10月押少管所服刑。
严入监后因劳动工种变动觉得很不适应。加之其父探监时诉身体不佳,严某出现心情烦躁,坐立不安,紧张害怕,以致为小事与同监犯斗殴,劳动中经常上厕所,但又不大小便,不能完成劳动指标,渐之对前途悲观失望,觉得活着没有意思,夜间多恶梦,于1997年7月20日投信心理咨询信箱,要求心理援助。1997年7月22日进行了第一次心理咨询,首先倾听了严某的诉述,鼓励其畅诉欲言,将心中的苦闷统统渲泄出来。然后再应用一般性心理支持疗法给予心理安慰和精神支持。1997年8月12日进行第二次心理会谈,首先与严某一起分析他的心理测验结果,共同讨论了心理素质方面的不良倾向性,然后指出了其神经质人格、情绪不稳定性和人际关系不助调等方面的心理缺陷,严某责示认同。严某诉述,虽经努力仍培养不出对现劳动岗位的兴趣,劳动中仍提不起精神,无法完成劳动指标,对前途无信心。考虑到严某的焦虑、忧郁情绪和注意力分散及人际矛盾等心理问题是在工种变动、环境变化后产生,所以采用了“改善环境与指导适应”心理疗法和“开之以其所苦”的疏导疗法,对严某进行狱内服刑环境和人际交往的指导,劝导其采取现实的态度,面对和适应环境的变化,树立改造信心,改变消极心理状态。同时又与所在监区进行磋商,“解铃还须系铃人”,从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出发,建议在适当时候重新调整劳动工种。另外针对其较重的焦虑、忧郁情绪和睡眠障碍,给予适量抗焦虑药治疗。在监区的密切配合下,对严某又进行了二次心理咨询和心理综合治疗,其焦虑。忧郁情绪消失,睡眠正常,自控力增强,人际关系改善。
2年来,严犯心态稳定,积极劳动,认真学习,遵规守纪,努力改造,获监狱表扬3次,监狱记功2次,l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减刑司法奖励1次(8个月)。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理论流派和实务模式。了解和掌握一些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基本理论和常用方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大有裨益。这一方面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科学判断,准确评估,对制定现实有效的矫正方案具有积极意义。例如,对于有心理不适的矫正对象,需要在矫正方案中加强心理矫正;对于存在心理疾病的矫正对象,必须聘请心理医生参与工作;对于有过情感创伤、情绪刺激的矫正对象,需要安排他们与心理咨询人员建立联系,定期接受咨询和辅导,维护他们的心理状态是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的前提。另一方面,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理论模式、操作方法可以丰富社区矫正的工作思路,扩展和充实社区矫正的工作手段。
精神分析理论有助于我们了解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人格结构和犯罪原因,把握他们心理活动的动力关系,深入分析,全面了解,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合理情绪疗法帮助我们了解个体的认知规律和常见的认知误区,熟悉不合理认知的工作模式,解剖矫正对象的认知错误,晓之以理,以理服人,使矫正对象的思维习惯、思想方式获得调整。人本主义治疗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关注情感,积极共情。关怀心灵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有过情感创伤、遭受感情伤害的矫正对象,准确到位的人文关怀,有助于他们宣泄情绪,恢复情感,激发正面因素,促进矫正实效。行为治疗针对那些存在问题行为、不良习惯或行为障碍的矫正对象,可以提供适切有效的矫正手法和矫正技术,帮助矫正对象改变行为,从而带动人的全面进步。此外,家庭治疗模式、危机干预模式、短期治疗方法以及个案管理技术都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支持。当代心理咨询日趋重视发展性咨询,在关注障碍性咨询的同时,将目光投向了非障碍人群的调整与支持,这一点恰好与社区矫正的方向达成统一,也为社区矫正借鉴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理论技术架设了广阔的平台。
结束语: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开展摄取矫正的试点工作。实施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相对以往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这些人进入社区很可能对社区安全形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到稳定大局。因此,用怎样的理念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南京市司法局举办的培训班,采用社会学的理念和社会工作的方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对南京市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