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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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调节和指导本国人口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政策和人口迁移政策等部分。政府根据全国人民和整个民族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着眼于人口发展与自然资源开发相协调、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人民意愿和民族习俗等客观条件,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人口政策。中国人口政策概括说来就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政府对于人口增长尚无明文规定。1954年经济学家马寅初提出人口问题和控制办法。同年,刘少奇在节育座谈会上说:“……党是赞成节育的,要适当提倡,不要反对。”1955年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节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指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1956年周恩来总理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提出:“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很好地教养后代,以利民族的健康和繁荣,我们赞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适当的节制。”首次正式表示了中国政府在人口方面的政策性观点。1960年公布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中规定:“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些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196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标志着中国的人口政策开始成型,人口机构也初步建立。当时的号召是:“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58年以后,因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60年代人口增长出现高峰。70年代初,在毛泽东和周恩来多次指示下,人口问题逐渐受到高度重视。1973年国家把人口指标第一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指标中。同年,国务院恢复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和基层单位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广泛深入推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晚、稀、少”的要求。晚,即指晚婚、晚育;稀,即指两个孩子之间要有4~5年间隔;少,即指少生。同时,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法规先后颁布实行。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最好只生一个”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号召,同年中共中央69号文件又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号召。1979年中共中央决定为在50年代后期受到错误批判的马寅初及其《新人口论》平反,进一步推动了有关人口理论的研究和计划生育工作。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响应“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1981年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又提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国家进一步把计划生育纳入宪法和婚姻法,使其对公民具有约束力。1978年《宪法》第53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和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82年的《宪法》中还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的落实,1981年成立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最高领导机构,各省、市、自治区也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单位设有计划生育办事机构。省、市、自治区依据《宪法》和中央有关法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还制订了关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使计划生育的推行更加切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 2胎,坚决杜绝 3胎。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有节育要求的要给予技术指导和帮助;对患有不育症的育龄夫妇有生育要求的,卫生部门应给予治疗。争取到20世纪末把中国人口控制在12亿左右。
婚姻政策对于加强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有直接影响。为了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工作,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将男女法定婚龄分别规定为22周岁和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还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并实行婚前体格检查,以确保人口素质。
中国人口迁移政策的重点是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50年代末政府开始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主要手段是不经户籍部门批准不得迁入城镇落户。1980年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政策,也是限制人口迁入大城市的措施。中共中央1984年 1号文件提出准许农民自理口粮自筹资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的政策,反映在改革形势下,人口迁移政策较前略有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