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房产保有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2:25:19
信息来源: 东方早报       日期: 2010-04-09 15:47
近日,关于物业税的消息和议论卷土重来。一则消息称上海拟开征住房保有税,目前基本方案已定;另一则传言是物业税已获建设部审批,财政部和国务院通过的概率也很大,试点地区京沪深渝,发起地点是重庆。而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特别房产消费税,也正是重庆市的主意。
物业税始于2003年,其后全国陆续有10个省市进行空转模拟征税,而国家相关文件中也频频提到此事。然而,去年以来,不同部门、各路专家的说法不一,总体感觉是物业税正在紧张研究过程中,鉴于涉及面过大,牵涉到诸多部门利益,开征的技术条件要求高,关键是需要人大立法,短期内不可能推出。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初,有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1月份国务院的房地产调控文件"国十一条"中提出: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财政部日前公布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明确:完善房产税制度。
政府频提房产税,而不再多谈物业税,极有可能是想把物业税列为中期立法,转而短期内先行完善房产税,其实质是暂且让房产税替代和发挥物业税的功能。上海所谓的"房产保有税",重庆所谓的"特别房产消费税",皆暗合此意。
从性质上分析,物业税和房产税基本上同属一物,都是持有环节的税收,区别在于前者涵盖面更大,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当前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有两个: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920.97亿元,房产税完成803.64亿元,两个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9%。
目前,个人住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产余值(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其中规定五类房产免纳房产税,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这也就是说,对于广大民众的个人自用房屋,是不用缴纳房产税的,而只对个人用于出租的房屋征税。由于绝大部分私人房东都不愿依法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可以逃税),实际上对所有个人房屋都征不到房产税。为了鼓励个人出租住房,2008年财政部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奈何国人纳税意识淡薄,减税后依然征不到什么税。目前上海市的政策更优惠,仅对个人出租住房按5%税率征收一项综合税。
那么,个别城市为何这么急吼吼,舍物业税而求诸房产税?最重要的目的还是--稳定房价。自2005年开始,房地产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稳定房价,可是除了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初全国房价曾出现过短暂的小幅下跌外,其他时间都保持偏快增速,尤其是2007年和2009年,可谓狂涨。正由于此,去年12月出台的"国四条"中,措辞严厉地提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新一轮紧缩调控下,今年1-2月全国楼市出现了降温的良好态势。然而好景不长,全国两会才结束,北京便一天内诞生3个地王,此后至今,北京房价再度飙升,甚至出现郊区房价倒逼市区的怪现象;而杭州、上海、深圳、南京等地亦再现排队抢房的热销场面,部分新开楼盘借势涨价,部分城市新一轮涨价潮"箭已上弦"。
面对如此严峻形势,中央和部分高房价城市的长官,不禁忧心忡忡。近期,新华社连续刊发6篇关于房地产的时评,矛头直指高房价、高地价、地方土地财政等不合理现象,明显反映了官方的心思。
税收是调节房价的重要手段,可是近几年实践证明,靠提高契税、营业税、个调税等交易环节的税负,很容易被卖方转嫁到买家头上,而保有环节的税收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效果更好。物业税的优点明显,尤其能够调整当前不合理的财税体制,但物业税动作大、影响广,需要经过人大立法,远水难救近火。房产税属于现有税种,而且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不需经过人大批准,能在短时间内调整税基、税率,地方政府想要从严征收,只须报经中央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批准即可。
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提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研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培育地方支柱财源。因此,就房产税而言,京沪深等少数城市在年内进行试点,既无法律障碍,又无行政阻力,且能解高房价燃眉之急,实属上策。至于以什么样的税率,采取什么样的步骤,向什么类型的房产征收,那只是技术层面的事了。
(作者系房地产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