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市委关于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今日咸阳-中国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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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阳市委关于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 2009-12-21 16:26:19     浏览次数:1141 文字 〖 大 中 小 〗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执政党建设的根本任务,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按照这一要求,市委着眼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着力增强党的制度建设的科学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关于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和《县市区委决策重大问题规则(试行)》。现将这两个文件全文分别刊发,供大家参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以下简称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目的意义
    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县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积极探索;是建立和完善地方党委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政权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预防用人失察失误,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委尤其是县委书记,要按照“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与扩大民主相统一、行使权力与履行责任相统一、规范个人用人行为与规范集体用人行为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解决在选人用人上存在的权力异化、制度模糊、程序“空转”、监督不力等问题,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努力形成“凭公论、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激发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为咸阳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明确县委书记在用人上的权力和责任
    (一)县委书记在用人上主要有以下八项权力:
    1、把握方向权。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根据有关规定,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
    2、调整动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的原则和意向,安排组织部门拟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3、推荐提名权。根据岗位需要和对干部认知了解情况,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
    4、方案审查权。把握干部调整方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5、组织酝酿权。对干部调整方案和建议人选,在召开县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前,组织沟通酝酿,征求各方意见。
    6、主持决策权。召集和主持县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7、临机处置权。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在一定范围内通气协商后,可以暂时停止有关责任人的工作或临时指定负责人,事后按相关程序由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
    8、管理监督权。全面领导抓班子带队伍的各项工作,对本级组织部门和下级党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县委书记在用人上必须履行以下六项责任: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干部任免事项。
    3、遵守和维护选人用人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认真履行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出现的问题。
    5、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工作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本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
    三、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调整动议
    1、明确动议条件。一般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才能动议干部:因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改善;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机构变更、换届需要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有明确要求;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综合研判情况需要调整。
    2、坚持动议原则。在动议提拔干部时,只提选任的方向原则、标准条件和基本要求,一般不指定特定人选和特定范围。
    3、严格动议要求。保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合理掌握干部调整的总数和次数,特别要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除换届外,一次性讨论提拔、调整干部数量不得超过30人,超过30人时,必须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同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空缺的岗位配备领导干部,不能因此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推荐提名
    1、合理界定推荐提名主体。干部提名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未经过民主推荐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要把领导干部大会民主推荐、全委会推荐、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干部自荐等多种推荐提名方式结合起来。干部提拔使用的,应广泛听取民意,以民主推荐结果为主,合理确定提名人选。实行领导干部实名推荐制。对乡镇党政正职和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在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以在县委全委会上进行二轮推荐。
    2、准确把握推荐提名依据。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与干部推荐提名有机结合。对连续两年以上综合考核优秀的后备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群众认可度较低的干部,不能作为提名对象。
    3、科学规范推荐提名程序。一是核实空缺和需要调整的干部职位。按照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情况确定空缺职位,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现实表现及任职条件,初步拟定需要调整的干部职位。二是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征求有关分管领导、单位领导对缺职岗位和拟调整职位的意见。三是确定调整配备职位。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经过筛选,提出近期拟调整配备职位及职位要求。四是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必须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推荐干部时,要防止“拉票”现象发生。在民主推荐未能产生提名人选的单位,必要时可在票数相对集中的人选中进行二次推荐。如果二次推荐仍未产生人选的,一般情况下,半年内在本单位不再就同一职位进行重新推荐。五是提名考察对象人选。组织部门主要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参考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干部日常表现及后备干部推荐情况,结合个人或组织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报经县委有关成员集体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差额提名。
    4、明确推荐提名责任。组织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为推荐提名责任人。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提名干部人选,推荐者为推荐提名责任人。
    (三)干部考察
    1、合理确定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时,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要充分尊重民意,注重干部工作实绩;要突出岗位特点,综合考虑领导班子专业需要、年龄结构、性格气质互补等方面因素,杜绝“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实绩”等不良倾向的发生。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民主推荐时,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数达不到50%以上的,不能作为考察人选。同时,对多数群众拥护的,要坚持好中选优,人岗适宜,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2、健全考察工作制度。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前,采取适当方式对考察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差额考察制度,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应比拟任职务至少多1人。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在考察中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敷衍塞责者要追究其责任,造成失误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3、完善考察工作方法。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换届考察、任职考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经常性考察。要加强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既要深入到考察对象的现单位,又要到其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还要了解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的真实情况,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知情人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全面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和优缺点。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3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4、严格遵守考察规定。县委书记应严格遵守干部考察有关规定,支持干部考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干部考察结果真实、可靠、准确。
    (四)沟通酝酿
    1、规范干部酝酿制度。建立科学的集体酝酿制度,凡涉及干部任免事项,县委书记要与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酝酿过程中,县委书记要在充分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再发表意见。同时,积极推进差额酝酿,完善酝酿制度。
    2、广泛征求意见。县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广泛征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县级领导的意见。拟任人选为非中共党员的,还应征求县委统战部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同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通气工作。
    3、审慎确定拟任人选。在考察过程中,民主测评和书面征求意见多数人不同意提拔或优秀、称职票数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能提名为拟任人选。对沟通酝酿意见分歧较大且理由充分的、计生廉政鉴定有问题的、考察期间有群众举报且足以影响干部提拔使用问题没有调查核实的,不得提名为拟任人选。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五)讨论决定
    凡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经县委常委会认真讨论后,均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前,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组织部门的情况介绍,必须对拟任人选逐一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说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同时,要严格执行讨论干部回避制度。对乡镇党政正职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县委常委会票决提名,提交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差额票决。
    (六)竞争选拔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实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干部的综合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认可度作为重要的参选条件,防止简单的以分取人。除一些专业技术岗位和有特殊需要的领导岗位需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外,一般应在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中,通过民主推荐后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确保好中选优。面试实行“大评委”制,吸收一定数量的“两代表一委员”参加评分。
    四、加强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监督
    (一)加大检查通报工作力度,强化上级监督。
    市委组织部定期对各县市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和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群众满意度低于50%的,市委将与县委书记进行谈话,责令对本县市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连续两年评比群众满意度低于50%的,要对县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二)采取全程纪实形式,强化过程监督。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程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对拟任人选基本信息、选任过程等情况,进行全程翔实记录,为干部监督工作和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全程纪实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记录人和审核人都要签名,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纪实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及时汇总存档。
    (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民主监督。一要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每年初对各县市区委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并将评议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二要实行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增强监督工作合力。三要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委每年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情况向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县级老干部代表进行通报,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测评中,要邀请他们参加测评,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后监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对选人用人造成重大失误或者有明显用人失察问题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