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查处“黑车”不该滥用“线人”(新京报 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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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黑车”不该滥用“线人”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3-14 7:41:40 · 来源: 新京报

■ 第三只眼
上海近日发生一起司机刺杀女乘客的悲剧,激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杀人者不是一般的司机,而是“黑车”车主;死者也不是一般的乘客,而是当地运输管理处的“鱼饵”。悲剧始于运管处“钓鱼”式的执法方式,也就是雇人去乘坐黑车,约到指定地点“人赃俱获”。“黑车”司机“上当受骗”之后,面临巨额罚款,情急之中萌生歹念。(3月12日《东方早报》)
据上海市有关部门2007年公布的数据,上海公交“黑车”至少400辆,而出租“黑车”2万多辆,几乎是正规出租车的一半。2005年上海共查处“黑车”7500多辆次,2006年查处2.2万多辆次,这个数字比2005年翻了近3倍。2007年市、区两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1至11月开展18726次检查,有2.5万辆次“黑车”被查,平均每天70多辆次。这组数据表明了上海公交和出租车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但也有人认为,每辆次罚款上万元,守着这数万辆次的“黑车”,执法部门有了一个不小的财源。而请一些甘当“鱼饵”的底层人出去“钓鱼”,只需花极低的成本(每辆次大约200元)。
于是,这起“鱼饵”被“鱼”吃、“鱼”又被人捉的悲剧在网络上引起了批评,不少网民认为执法人员“利用弱势群体对付弱势群体”,让人对杀人者和死者充满同情,进而对执法者的执法方式产生质疑。
警方利用“线人”执法并不新鲜。中国法律里虽然没有针对使用“线人”的明确规定,但是执法部门可以套用对举报人员的奖励规定来实施。其实,“举报人员”和“线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碰巧的偶然为之,后者是以此为职业(或兼职)。“线人”面临着巨大危险,也面临着异常的人际关系。从国际司法惯例上看,警方使用“线人”必须慎重,除了国家安全事务之外,一般只能用于重大刑事犯罪(比如集团贩毒)或重大经济犯罪(比如集团走私)中。而在中国,像抓“黑车”等一般的违法违规查处中也使用“线人”,显然是不恰当的。
此案中的“线人”更值得商榷。当地执法人员辩称,之所以使用“鱼饵”,是因为查处“黑车”必须“人赃俱获”,十分困难。从表面上看,“鱼饵”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其实这个证据是否合法还值得讨论,因为“鱼饵”难以排除诱惑犯罪的嫌疑。那些法治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对“线人”使用的要求十分严格。法庭上,警方必须向陪审团证明,在使用“线人”之前嫌疑人就已经有犯罪活动,使用“线人”只是为了收集更多证据,或者方便警方实施打击。像查处“黑车”这种只有“线人”乘坐一次的孤证,是不能随便指控违法的。因此,大家更习惯准确地称之为“鱼饵”,这个称呼本身就含有诱使违法违规的意味。
“举报人员”和“线人”的风险差别巨大,应得的报酬也很不一样。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死者有一个公正的补偿,也希望他们能够通过这一起悲剧反思滥用“线人”的行为。
□长平(广州 资深媒体人)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8/03-14/021@0741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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