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看得见的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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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5 10:18:5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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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那么,河北省高级法院在聂树斌一案出现新的可能颠覆原审判决的重大事实的情况下,仍以种种非法定理由拒绝启动聂树斌案件的再审程序,不仅是看得见的赤裸裸的不正义,而且面对法律和公民权利,更表现出一种罕见的司法傲慢!
2005年初,河北青年农民聂树斌因强奸杀人而被处决10年后,一个名叫王书金的人因其他犯罪行为落网,在他供述的一系列罪案中,就包括此前判决已经认定的聂树斌强奸杀害康某一案,此案与当年的佘祥林冤案同时浮出水面,震动了法律界和社会舆论!佘祥林案因被杀者突然“复活”,冤狱的事实无可争议,使得蹲了十几年大牢的佘祥林很快被平反昭雪。而聂树斌案却以“正在调查”的名义被拖了下来。
由于王书金身负数起命案,论罪当诛,因此,以法学界为主的社会舆论认为,河北高院应当先留下“活口”王书金,彻查聂树斌案件。但是,从王书金被捕至今已两年有余,局面正在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首先,警方对王书金主动交代的10年前强奸杀害康某的犯罪事实,采取不查证、不认定的“宽容”态度;其次,身兼公诉犯罪和法律监督双重职能的检察机关,似乎也早已同警方达成了高度默契,起诉的时候绕开了这起犯罪;再次,一审法院对王书金当庭供述强奸杀害康某的犯罪行为不予认定,法官以“与本案无关”的惯常司法辞令,一再制止王书金的当庭供述(见11月1日《南方周末》)。
被告人坚决要认罪,审判机关坚决不承认。这岂不是天大的怪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王书金偏偏不领这个“情”,在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之后,随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导致无辜者蒙冤”。难道王书金“侠肝义胆”,故意为聂树斌“顶包”?或者自知死罪难逃而蓄意找茬?
其实,事已至此,对法律程序稍有认识的人便可一眼洞穿,王书金案演变过程中的反常现象,乃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聂树斌案也!据媒体披露,王书金并不认识聂树斌,更不知道他早在10年前因为强奸杀害康某而被处以死刑,且王所交代的作案事实与案发现场完全吻合。但是,河北高院对聂树斌家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以“申诉人未能提供原审判决书”为由,拒绝再审聂树斌案——而法院压根就没有向聂家送达判决书。
河北高院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要求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审判。那么,王书金的主动供述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呢?单纯从法理上说,王的供述只是一个未经查证的线索,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但这个线索实在太重要,太有价值了,它间接提示,聂树斌案的判决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此时,河北高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裁定再审聂树斌一案,而不是让聂家提供从未谋面的原审判决书。
至于王书金是否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按照正常的刑事侦查程序,相信不难查证。如果王书金所供并非事实,也必须有权威的令人信服的侦查结论予以排除,给社会一个交代,毕竟人命关天。但现在的事实表明,一边是聂家申告无门,一边是河北省有关公检法机关在对王书金的犯罪行为追诉的整个过程中,均有意绕过康某被害案,从而避免触及万众瞩目的聂树斌案件。
上述公检法机关为何如此步调一致?这使我们有理由怀疑,其背后似有一只有形无形的“手”在指使和协调。事实上,在王书金案发生后,对涉及利益冲突的当地公检法机关,能否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超脱于局部利益之上,法学界人士已经表示了忧虑,不幸的是,这种忧虑正在逐渐成为现实。
“任何人不得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既是程序正义所遵循的一般原则,也是对人性某种自私的必要防范。正是基于这种判断,对聂树斌案的再审,从一开始就应该让原审法院回避,而由更高一个层级的审判机关直接提审。现在,王书金以“非常规”的方式提出上诉,从而将一个“烫手的山芋”转到河北高院手中。如果它在回避康某被害案的情况下维持一审法院对王书金的死刑判决,最终将要在死刑核准权这一关考验最高法院的智慧。
无论这场危险的司法游戏如何玩下去,在聂案再审和王书金与康某被害案的关系彻底查清之前,匆忙灭了王书金这个“活口”,将是法律和舆论永远不能宽恕的致命错误。
□郭国松(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