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矿权会计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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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矿权会计处理研究

发布:2009年11月6日 浏览:

摘  要:以矿权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地质勘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其矿权存量资产的处置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地质勘查企业能否顺利完成改制工作,而且关系到矿权能否实质性地进入资本市场。在此,笔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地勘单位在以后改制转企过程中矿权的确认和会计处理谈几点认识。
关键词:地质勘查;改制;会计处理;会计论文
 
1 矿权价款的确定方法
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过的矿产资源的矿权出让于他人,或者矿权人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权转让给他人,国家按规定向受让人或矿权人收取的报酬,其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矿权价款是国家作为特殊的地勘投资者应获得的投资收益,是行业的平均投资利润,只与国家的勘查历史投入和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有关,故矿权价款应包括地勘投资和应获取的投资收益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KP=Td+C
其中KP表示矿权价款;Td是过去国家的地勘投资的现值,为地勘投资的重置成本;C 是地勘投资应分得的收益或期望收益。
1.1地质勘查投资重置成本的确定
国家的地勘投资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为体现投资的时间价值,须重置为现值,既将国家过去历次出资勘查过程中各种勘探手段投入的全部实物工作量,按现行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重置,再扣减技术性贬值等因素的影响,得到国家地勘投资的现值,作为国家地勘投入的重置成本。其中勘查工程手段中的常规项目(如槽探、井探、坑探、钻探) ,宜采用复原重置成本,既按过去勘查过程中所投入的全部实物工作量以现行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复原重置;而对涉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勘查工程手段时,宜采用更新重置成本,既按现行规范确定工作量,以现行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更新重置。计算公式为:
 
其中: Td——探矿投资重置全价;Q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P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相对应的现行单价;ε——其它费用分摊系数,包括地区调整系数、项目设计预算综合费率、地质调查信息化建设预算及地质调查综合研究预算等费用分摊系数;ξ——技术性贬值系数;n——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项数。
1.2投资收益的确定
地质勘查投资是矿产资源开发投资的前期部分,国家作为地勘投资者应获得矿产开发收益中的相应份额,用地勘投资的重置成本现值乘以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或期望收益率,可直接计算出地勘投资收益或期望收益。其计算公式为:
C=Td×R
其中:R——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或期望收益率。
2 探矿权会计科目的归属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地质勘查企业作为探矿权人取得的地质成果,应增设“地质成果”会计科目。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所有科目中没有明确与“地质成果”相对应的会计科目。
笔者认为,地质勘查企业在探矿权的会计处理上与传统资源开发企业有区别:探矿权是地质勘查企业生产的重要产品,地质勘查企业是探矿权的生产者和拥有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则仅是矿权产品的使用者。故在会计核算处理上应与使用者(传统资源开发企业) 将矿权列为无形资产或延递资产有本质上的区别。地质勘查企业生产或拥有探矿权应与《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将为房地产开发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软件属于同一种类型,应纳入存货科目,依据如下。
2.1一贯性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探矿权价值在存货子科目中也由在产品(普查、初勘靶区) 、半成品(潜在价值较大的矿产地) 逐步转为产成品和成品(经济价值已经明确的矿产地)。在地勘单位找矿生产过程中地勘单位可依据各阶段的评估价值为基价,采取自采、作价出资和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其收益。若企业选择自采的方式,则可继续申请采矿权,在会计处理上,可按审批或采矿证发证时间为起点,将存货各阶段投资归集到无形资产科目中,按合理的会计年度逐年进行摊销。
2.2匹配原则
作为存货—探矿权的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地质勘查工作发生的勘查成本逐步归集的过程,无论在何生产阶段转让,均能做到收入与成本相配比。若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置,按《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要求:前期投入均应计入当期费用。则会造成在投入期的各会计年度中企业会出现大额亏损;而在探矿权转让后,该会计年度中将产生巨额利润。若将探矿权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置,与无形资产相比,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期损益的波动,但探矿权取得的合法前提是领取勘查许可证,而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 年,是否延续或在有效期内是否续作应视当年的找矿效果,故无法明确确定探矿权摊销期,也就无法真实地反应成本和费用。总之,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处置,两者均无法做到收入与成本的相配比。
3 采矿权的摊销问题
2001 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预计摊销年限若合同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不超过10 年直线法摊销。因历史原因,目前国内现有资源开发企业,矿权资产基本未纳入到企业整体资产中。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有矿业企业取得的采矿权要评估入帐,由此,采矿权的摊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企业报出的财务报表能否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损益变化,而且关系到国家对企业税收征缴依据的合理性。
3.1谨慎性原则
无形资产——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企业当年消耗的储量(主要参考产量) 并考虑年开采量增加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即有利于企业科学、合理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