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需要处理好十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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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需要处理好十个关系

(2007-06-18 09:17:36)转载  

 

近几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与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腐,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在当前的形势下,站在纪检监察机关的角度,正确处理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反腐败与服从服务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就要求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包括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无论是提出政策性建议、制定工作措施和纪律规定,还是执纪办案,都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能孤立的就事论事,就案件处理案件。要把反腐败斗争放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中来认识和把握,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掌握政策,明辨是非,正确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并着力解决和克服妨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矛盾,努力把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实践证明,这几年各地通过开展反腐败斗争,既维护了党纪政纪和法纪的严肃性,又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保证了社会政治稳定。

二、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反腐败是一场复杂、艰巨、长期的斗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既要有战略上的总体考虑,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又要讲究方式、方法,突出重点,打好阶段性战役,这是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的关键。按照这一要求,各地和各部门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必须紧密结合实际,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矛盾入手,确定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集中治理,力求抓一项成一项,积小胜为大胜,牢牢把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这方面选准了工作重点,就会纲举目张,整体联动,促进工作面上的落实。如近几年我们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和源头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从而带动和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了工作整体推进。

三、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正确处理反腐败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决定着反腐败斗争的成败。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反腐倡廉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这是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战略思路。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要在从严治标,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同时,抓住制权、管钱、用人问题,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措施,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在治本上,需要把握好四点:一是要关口前移,把防治腐败落实到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二是要深化改革,探索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三是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和改进源头治腐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四是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探索引入市场机制解决腐败源头问题。

四、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新世纪伊始,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揭示了我们党对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努力实践这一思想,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律是道德的体现,道德是法律精神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体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它们之间既有着共同性、统一性,又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偏废。过去,我们对法治在反腐败中的作用看得比较清醒,党风廉政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特别是面临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德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性日显重要。反腐倡廉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德治与法治一起抓。一方面,通过德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去武装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风政风;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弘扬社会正气,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法治,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堵塞漏洞,使腐败分子无可乘之机;严格依法惩治腐败分子,增强法纪震慑力;完善反腐败的措施和办法,提高反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构筑拒腐防变的党纪国法防线。

五、严肃执纪与强化监督的关系。强化监督是严肃执纪的基础,严肃执纪是强化监督的保证。没有严格的纪律作保证,任何监督都属无效监督;不加强监督,严肃执纪也无从谈起。严格执行纪律是抑制和清除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执纪不严,就会纪律松驰,规章制度废弃,必然助长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严执纪。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必须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对违纪违法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尤其要严格党内监督。对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平时反映的问题、发现的苗头,要及时打招呼,发警告,防微杜渐。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管用的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对领导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特别对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也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做好监督工作,以有效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政府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但它又分别属于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两个序列,保持各自不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一方面,作为纪委机关,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另一方面作为监察机关,它要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调节和规范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权限、职责、任务及相互间的关系。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讲,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及有关方面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工作和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提请党委、政府研究解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争取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注意防止两个倾向:既要防止对反腐倡廉所有工作“全包全揽”、越俎代庖,又要防止推诿责任、无所作为。要按照责任制的要求,该由党委、政府牵头解决的问题,由党委、政府出面解决;该由哪一级领导班子解决的,由哪一级领导班子解决;属于党政领导班子应履行的职责,不能推给纪检监察组织去承担。

七、组织协调与部门负责的关系。在开展反腐败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和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是相互连接、相互促进的。组织协调是保证部门各负其责的条件和前提;部门各负其责、主动工作,圆满完成反腐败工作任务,是组织协调的目的和结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各部门的反腐败工作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供党委、政府决策,并根据要求把任务合理分解到相关部门,提出目标和责任;要主动牵头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组织实施;要配合牵头负责工作任务的部门开展工作,帮助理顺关系,化解矛盾,排除阻力;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调动各部门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作为部门来讲,要将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纳入责任制中,切实抓好本部门或本系统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抓好本部门或本系统行业不正之风的治理,抓好上级业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

八、专门部门反腐败与群众参与的关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下,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但是,决不能忽视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动员工作,把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并保持下去,引向正确的方向。要采取多种形式沟通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的呼声能够及时反映上来。要进一步增强群众反腐败的参与意识,使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更加巩固。要通过具体的途径、载体和形式,使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善和加强村民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工作,健全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特别是对可能产生腐败环节上,更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制度,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和发展适应反腐败形势发展要求的新载体、新形式。反腐败斗争开展以来,很多地方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行风,健全“三公开”制度等,强化群众监督,探索了新的路子,取得了富有成效的经验。

九、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各地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也探索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好的作法,确保了反腐败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但是,我们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用过去老的办法和措施难以奏效。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我们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要求,在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继承和发扬党风廉政建设的好传统、好作风、好经验、好作法的前提下,努力在以下四个方面实现创新:一是在思想观念、工作理论上创新,指导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实现从量到质的飞跃;二是在工作思路、方式方法上创新,确保反腐败工作实现新突破、新发展;三是在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创新、不断适应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的需要;四是在机关管理上创新,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充满生机与活力。

十、监督他人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对党政机关及其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但是,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纪检监察机关也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确立接受监督的意识。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也是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二是要主动接受监督。要经常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约束自己,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承办案件的查处权、信访举报及申诉的处理权、案件线索的取舍权、执法监察的处置权以及对违纪违法者的处分权的监督和制约,以保证执纪执法的公正和公平。四是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按照六中全会精神要求,进一步改进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以更高的政治觉悟、更高的纪律性、更强的法制观念和更谦虚谨慎的作风,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 “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