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工作中要把握和处理好的十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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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工作中要把握和处理好的十个关系 
[ 2010-06-08 ] 
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 韩亨林
 
   派驻机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实践中要努力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十个关系。
   一是接受中央纪委领导和依靠驻在部门支持的关系。自觉接受、始终坚持、紧紧依靠中央纪委的直接领导,是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要牢固树立派驻意识,严格执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各项规定,向中央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努力在中央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做好“中央的眼睛和耳朵”。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到,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没有他们的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将难以开展,至少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在不断强化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反腐倡廉主体责任的同时,派驻机构要通过主动报告中央纪委的指示和要求、及时沟通重要问题、全力配合相关工作、积极融入驻在部门工作和生活等方式,增进理解,消除疑惑,凝聚共识,努力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把派驻机构工作同驻在部门业务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推向前进。
   二是纪检组长和党组成员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它的第一条基本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作为纪检组长,必须服从纪检组的上级组织———中央纪委,并在中央纪委的领导下对驻在部门党组进行监督,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请示报告。作为党组成员,必须服从党的组织———驻在部门党组,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与党组决策,在党组及书记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纪检组长和党组成员的双重身份相协调、相一致、相辅相成,但不能排除特定情况下,这两种身份的职责要求和角色定位会发生紧张乃至冲突关系。核心是因事制宜,对于涉及纪检组长职责履行的重要问题,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对于涉及党组成员职责且决策权归于党组的事项,要积极建言献策,但不可固执己见。
   三是监督和履行其他职责的关系。派驻机构必须以监督和办案为重点来带动职责的全面履行。要紧紧围绕领导决策、人财物管理和行政执法,通过出席会议、经常性与党组成员沟通、积极参与干部酝酿和讨论、派员参加现场监督、组织专项检查等方式和途径,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要把办案作为一项主业,定期分析排查线索,及时核实有关反映,坚持有案必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只有在监督和办案上有为,派驻机构才能有位。在此基础上,积极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加强组织协调,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项工作。
   四是监督和参与的关系。参与和监督是一对矛盾。如果没有对驻在部门核心业务的有效参与,就不可能实现对驻在部门的有效监督;如果参与过多,又会混淆执行者和监督者的界限。监督者参与被监督者的事务越多,知道和掌握得越多,其责任就越大,出问题、犯错误的几率就越大。因此,要牢牢把握参与驻在部门业务的分寸和尺度,集中精力加强监督,避免涉入不必要的具体事务,防止裁判员和运动员界限混淆,努力做到监督而不监视、到位而不越位、指正而不指责、信任而不放任。要明确认识到监督需要一定的权威,但监督者不是指挥者,更不是领导者。必须准确把握监督者的角色定位,谦虚谨慎地履行好职责,绝不能凌驾于执行者之上。要特别注意防范现场监督工作的巨大风险。现场监督中,被监督的人员多、工作环节多、信息量大,加上现场工作之前之后可能隐藏的问题等因素,仅靠一两个监督人员的眼睛和耳朵,很多东西无暇顾及,可能使现场监督流于形式。
   五是派驻机构和其他监督机构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但不是唯一的监督机关。对驻在部门而言,除了派驻机构之外,还有很多的内设机构,包括巡视、信访、审计、法制、督察、干部监督等部门,履行着性质、方式各异的监督职能。这些内设监督机构与派驻机构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派驻机构绝不能因此产生依赖思想,在监督工作上有所松懈、消极作为。而必须更加注重树立和维护派驻机构作为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和形象,负起主要责任,努力成为监督工作的生力军。同时,注意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理顺各个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紧紧依靠这些机构,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和加大监督合力,着力构建内外结合、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权力规范运行。
   六是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的关系。协助驻在部门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派驻机构的重要职责。派驻机构不可能包打天下,组织协调不是具体落实,更不是包办代替。要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等,不断建立健全组织协调的机制和平台,及时传达贯彻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各部门完成分工任务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汇报,与业务工作一起进行检查和总结,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核心业务一起抓,并成为自觉行动。加强组织协调,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牢牢抓住责任分解、考核、追究三个环节,不断强化、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既要防止职能部门敷衍塞责、当为而不为,也要防止派驻机构越俎代庖、不当为而为之。
   七是抓机关和抓系统的关系。无论是从监督、办案、组织协调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干部管理权限、监察对象的角度来看,驻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派驻机构主要的工作对象。驻在部门是其所属系统和行业的领导和主管机关,抓好驻在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于其所属系统和行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派驻机构要进一步把工作的重心放到驻在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上来,切实发挥出领导和主管机关的表率作用。同时,要注意抓好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一个系统就是一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抓好这支队伍,对于推进政府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一个系统还意味着一个庞大的社会行业,抓好这个行业的行风建设,对于纠风工作乃至端正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要在重点抓好驻在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把抓机关和抓系统紧密结合起来,以机关带系统纲举目张,以系统促机关水涨船高。
   八是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和行政监察独立开展工作的关系。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在派驻机构特别是双派驻机构体现得更加典型和充分,除了纪检组长,派驻机构干部既是纪检组工作人员,又是监察局工作人员。必须把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拧成一股绳,形成一股劲,分工不分家,因时因事制宜,推动派驻机构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同时,又要注意把握和发挥行政监察的特点和优势。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而言,反腐倡廉工作主要集中在执法监督和行风建设方面,违纪违法案件也主要集中在执法过错类的违反政纪问题,这些都是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责范围,有时需要通过行政监察的名义开展工作。此外,《行政监察法》特别是其《实施条例》对派驻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派驻机构的行政监察职能更具有规范性,并且派驻监察机构有直接的处分权。所以,要进一步注重发挥行政监察的功能、作用,在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领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派驻监察机构及其负责同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探索和创新派驻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着力拓宽纪检监察工作领域,全面提升派驻机构工作水平。
   九是派驻机构和机关纪委的关系。近年来,驻在部门不断加强机关党建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机关纪委等工作机构。这为机关纪检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组织保障作用。但由于机关纪委人员少、职能弱及以往习惯等原因,驻在部门有时将机关纪检工作交由派驻机构来承担,导致机关纪委的功能和作用很容易被派驻机构所覆盖甚至代替,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派驻机构要进一步把主要精力放到监督和办案工作上来,放到对事关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上来,敢于、善于给机关纪委交任务、压担子,把涉及驻在部门机关党员队伍的一些日常性、事务性的反腐倡廉工作,包括廉洁自律教育、机关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收集和检查、一般党纪案件的查处、机关作风建设、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纪检工作指导等等,交给机关纪委来做,发挥他们的作用,强化他们的责任。要注意加强对机关纪委的督促和指导,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和机关纪委之间联席会议、定期协商、办案衔接、联合组织重要活动等机制,明确分工,增强合力,努力形成各得其所、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氛围和局面,共同抓好机关反腐倡廉日常工作。
   十是律人和律己的关系。正人先正己。纪检监察干部不是圣人,没有天生的免疫力,也必须受到监督和约束。只有首先做到清正廉洁,才能理直气壮地去反别人的腐败,去要求别人做到清正廉洁。派驻机构干部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强化纪律观念,始终保持谦虚谨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恪尽职守、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带头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驻在部门的监督,接受领导和同事的监督,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接受监督的模范和表率。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于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