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的假象与假想的“原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6:20:24
“原罪”的假象与假想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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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的崛起与迅猛发展,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的重要成果之一。然而回望这段历史,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的曲折与沉重。曾几何时,杨斌、仰融、牟其中、吴志剑以及周正毅等等这些名字,都曾富甲一方、红极一时。但人生如戏,繁华若梦,如今的这些名字,有的已成了监狱中的一个号码,有的至今仍在通缉令里占据着一席之地。最新的报道称,出狱不久的周正毅又走上了被告席。
与这些曾经辉煌的名字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所谓民企的“原罪”问题——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因何而来?又应作何解?罪与非罪、究或不究今天仍是理论界与学术界的热门议题之一。“原罪”的概念源自基督教神学上的观点。《旧约全书·创世纪》中说,上帝耶和华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他们在蛇的引诱下吃了上帝明令禁止的善恶树之果,遭到上帝惩罚,于是人类作为他们的子孙在出生伊始便带有了“原罪”。
民营企业的“原罪”多指民营企业为突破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制度桎梏所做的违法行为。从“违法”的语义上讲,民营企业的“原罪”的确与生俱来。但“原罪”同时又是一个无法精确定义的概念,当“原罪”在与“民营企业初期的犯罪行为”相互混用时,常常会把人们引入歧途。罪与非罪、究或不究的争议多因此而起。
尽管基于特定历史时代的“原罪”本身很难从刑法上定义“罪”或“非罪”,但就个案来看,却未必复杂。比如改革开放之初若在市场中“投机倒把”,该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但如果今天才发现某民企曾经是靠“投机倒把”捞取了第一桶金,我们就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予以宽容甚至不予追究。又如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某民企负责人曾于十年前涉嫌以贪污的手法侵占了国有资产,并在此基础上下海组建了自己的企业,那么这个贪污罪就是民企所无法抹去的“罪”——不管从旧还是从新,从轻抑或从重,贪污都是刑事犯罪——至于它是不是“原罪”,其实并不重要,也丝毫不影响司法追究。
在我看来,“原罪”的提出对于社会学、政治学乃至经济学上的意义更为突出,而在法学领域,尤其是对于刑事司法而言,无须对之过度关注。有经济学者曾经将民营企业的“原罪”区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一为“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即指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中,民营企业违纪违规多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这种“原罪”在今天看来,反倒是推动经济改革乃至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应予宽容的。不排除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许多民营企业家因违法违规而被追究了责任,但今天的刑事司法在对待这些“良性违法”上,应该说是宽容的。其二则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法不责众的“行业潜规则”还在延续,或为长期以来因突破体制带来发展的思想所蒙蔽,而错把“违反刑律”也当成了“突破体制”,并仍然乐于行之。这些所谓的“原罪”多为“犯罪”,是刑事司法必须追究的对象。
从以上两种类型来看,“民企原罪”这个概念其实被人为地做了过于宽泛的解释,从而形成了一种“原罪”假象。预防民企犯罪,就必须区分民企的违法行为究竟是“民企原罪”还是“民企犯罪”——“原罪”可谅解,“犯罪”难以宽容。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也必须看到,在“行业潜规则”的背后所潜伏的法律风险。或许是太多民企在遵照“行业潜规则”行事,因此一些民营企业家总以为“法难责众”,所以不予重视,也不去纠正。“原罪”该究还是不该究的争议,也强化了民营企业家对“潜规则”的乐于奉行——反正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在纠缠不清,我何不做了再说!
殊不知,假想的“原罪”理论并不是民企犯罪行为的免责条款。市场经济的确立,也使得“突破政策障碍”的“原罪”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空间。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不应迷惑于“原罪”的假象,而应将隐藏着的犯罪一一找出,不让“原罪”成为“犯罪”的栖身之所。只有这样,民营企业家才不会被“选择性执法”所困扰。而对一些民营企业家而言,实不应再寄希望于因违法而获利——这种假想的“原罪”在已宣示要“依法治国”的今天其实十分脆弱。(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