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件解读企业社会责任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33:33
企业社会责任通常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 还要承担的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一理念经30年代哈佛大学多德教授第一次提出,到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到90年代LEVI-STRAUSS海外虐待女工事件被曝光后,生产守则、社会责任标准纷纷出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吸引着世人的关注。经历了2004年“民工荒”后的中国社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正方兴未艾。本文从人们熟悉的三个事件出发,试图阐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基本观点和判断。


华为蒙受了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之“冤”吗?


  胡新宇事件。2006年5月,国内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了中国民营企业的领头羊——华为公司才华横溢的年轻工程师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死亡一事。胡新宇的死直接原因是病毒感染,但工作的繁重和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他身体免疫力下降则是病毒侵入的前提条件,这为医生和华为的新闻发言人所认同。事件出现后,社会关于“华为没有真正关爱员工”的责难声沸沸扬扬,进而上升为“华为没有履行应尽的企业社会责任”。而华为做为年销售收入达453亿元、上缴国家税收达40亿元的中国标杆企业,无论在员工的个人事业发展、工资待遇方面,还是平时的食宿、娱乐休闲设施的配备等生活福利方面,都优于国内众多知名大企业,更是一般中小企业所不可比拟。因而,就华为公司而言,遭遇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谴责也让其感到有点受委屈。那么,华为真地蒙“冤”了吗?
  判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到位的标准是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是一种包含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和协作组织,它的存在目的是获取一种比个体劳动更大更稳定的收益。要达到此目的,企业必须借助于资金、土地、厂房、设备、社会制度、环境等客体性资源和劳动力、管理、市场需求等主体性资源,而这些资源终归来源于社会,即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除了对出资者——股东负责,企业责无旁贷应该承担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并使权利和责任基本对等。从动态的角度看,一般而言,企业的原始冲动——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推动企业历经创业、稳定、壮大、成熟和衰败的企业生命周期,企业从社会获取的权利的量会先不断增多,后逐步减少;同时获取的权利的质也会不断地改变。这就决定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应该在量和质上呈同步调整。为此,管理学大师斯蒂芬·P·罗宾斯博士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专门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阶段扩展模型研究,得出在不同阶段企业应尽的常见社会责任。从静态的角度看,处于不同行业、从事不同性质生产经营的企业从社会获取资源的量和质又千差万别,也决定了其社会责任的量和质是不同的。
  由是可知,评判大型科技企业——华为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能以其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做参照物。尽管如前文所述,华为对员工的责任在许多方面都好于国内众多知名大企业,更是一般中小企业所不可比拟,但并不等于华为就承担了与自身所获权利对等的社会责任。就胡新宇来说,公司倡导的“狼文化”、“床垫文化”以及激烈的竞争压力,使他必须每天像战士一样去承受压力和拼搏。进入华为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基本上加班到晚上10点才坐公司班车赶回家。在去世前的4月份,由于开发新项目他几乎天天在公司过夜。从这一点上反映出在华为给予员工回报的背后是这群素质员工对公司更多的付出,这说明华为的“冤”还真不冤。所以,一个真正有社会责任感的华为,仅从员工这一方面看,就应该尽快在对员工责任的量、内容、方式等方面做出调整。比如,华为可以借鉴国际知名科技企业的经验强制控制工作时间和企业内的过度竞争,实行员工度假制度,配备心理医生调理员工心理状态,提供发泄郁闷和压力的设施、环境如发泄吧,建立允许员工适当犯错遭淘汰的“复活机制”,等等。如不这样,恐怕胡新宇这类事件还会重现。
  总之,通过分析胡新宇事件让我们明白怎么去看待不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并能推动中国企业从所获取权利的角度去寻找改变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正确方向。


全球知名企业为何重现“血汗工厂”黑幕?


  耐克公司“血汗工厂”事件。据2005年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全球最大的运动用品生产商耐克公司在当年4月13日发表一份报告,承认其旗下东南亚工厂存在强迫工人加班,并且不让工人在工作时间喝水等问题,从而印证了外界指责耐克公司的海外工厂是“血汗工厂”的说法。作为世界知名企业的耐克公司为何在美国本土鲜有因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遭受媒体指责之事呢?此非偶然。当年震惊世人的全球最大的牛仔裤生产者——LEVI-STRAUSS公司残酷虐待女工事件,没有出现在美国,而是遥远的非洲地区;2006年6月份《第一财经日报》披露的名列全球500强第206位的台湾鸿海企业的深圳子公司——富士康公司对员工超时加班及相关内部管理等问题,引发了国民广泛质疑资本主义早期“血汗剥削”的“阴魂”在中国某些企业身上重现。
  这首先说明一个问题:即使是世界知名企业通常也没有天生承担社会责任的基因密码,更何况其他企业。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人的理性选择的内容是不同的。目前,我们正处于马克思所言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即商品经济社会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方面,物对人的稀缺性依然存在,远没到达“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阶段;另一方面,人们只要能向社会提供所需要的物品就能得到相应的利益回报。所以,通常人的理性选择必然追求自身物质利益最大化,即符合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笔者并不否认极少数“道德人”和偶尔闪烁在普通人身上的“道德火花”的存在)。 这也适合现阶段对企业理性选择的认识,因为企业的理性基本上决定于企业决策者的个人理性。所以,当企业面对意味着一定成本的企业社会责任时,如果履行与否都不影响企业增加近期或远期的利益,或者抑制近期或远期利益的减少,绝大多数企业会选择不作为。可以断言,企业在现阶段基本上不具备与生俱来的履行社会责任的基因。
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有“经济人”特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发达与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上会表现出现较大差异呢?笔者认为,这种“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现象只能说明不同国家或地区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力不同。换而言之,企业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没有转化为相应的约束力,不能使享有权利却逃避责任者遭受惩罚,不能使不履行社会责任者得不到相应的社会资源(也即权利),企业社会责任就会名存实亡。以员工的权利保障来说,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工会是消除单个员工与资方博弈时力量悬殊这一弊端的有效组织。而在一些市场经济欠发达国家,工会组织要么没有普遍建立起来,要么依附于资方缺乏“替员工说话”的功能,例如我国的民营或“三资”企业情况大多如此。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正是我国目前信息不完全、市场不统一、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氛围没有形成、行业自律缺乏、社会组织欠发达、政府行政职能转变没到位以及法制不健全等因素的普遍存在,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使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年有4万根打工者的手指被轧掉、“苏丹红”食品、接连不断的矿难、《无极》剧组随意破坏环境等逃避企业社会责任的事件。
  这也表明,我们今后应该从建立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增强市场约束力,加强政府管理与监督以增强法律及行政约束力,发展行会自律组织以增强业内约束力,培育非政府组织以增强社会机构约束力,营造倡导社会责任的氛围以增强舆论约束力等方面入手,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力体系,使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对等起来。当然,这样的约束同时也是一种激励。


福特的“开明思想”昭示了怎样的“大智慧”?


  福特的“开明思想”
。关注世界著名企业成长史的人都知道,福特汽车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一直流传着被世人称道的“开明思想”。早在20世纪初,当很多企业主还在为赚取更多的利润频繁使用各种有损利益相关者的手段时,福特的经营理念中就反映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比如在员工工资问题上,创始人亨利·福特曾说过:“作为领导者,雇主的目标应该是,比同行业的任何一家企业都能给工人更的工资。”他将工人每天的工资底线定为6美元,而且,工作时间由9小时缩短为8小时。比如在关爱消费者方面,有一年的利润比期望值出许多,福特公司自愿返还每一辆车的车主50美元。比如为了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福特通过调查发现,7882项工作中,有4034项并不需要完全的身体能力,使得上万名残疾人士能进入福特工作而获取正常工资。此类善举,在福特的成长史上比比皆是。经济学家称福特这种超常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为“开明思想”。正是这种“开明思想”使大量优秀人才为企业所用;使员工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近乎疯狂地一次次推进技术流程改进和效率提高;使消费者及整个社会对福特的信赖感和美誉度长盛不衰。这一切,成就了今天位列世界500强第9位的“福特百年老店”。 那么,福特的“开明思想”向我们昭示了怎样的“大智慧”呢?
  对于我国企业,福特的“开明思想”说明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市场竞争一大利器的道理。笔者在前文中提到:如果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否都不影响企业增加近期或远期的利益,或者抑制近期或远期利益的减少,绝大多数企业会选择不作为,这其实是以企业决策者足够智能为假设前提的。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比如企业决策者也存在信息不完全,在现实中不可能有完全智能的企业决策者,从而对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所招致的权利损失的判断就可能不准确。一方面,一些复杂、隐形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力被忽视、误解会缩减利益相关者的资源供给。仍以企业员工为例,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缺乏工会组织、政府监管无力的情况下,不少企业认为来自对员工社会责任的约束力是弱小的,所以企业可以任意地延长劳动时间、提供恶劣的作业环境、付出低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这样做,并不影响企业从员工身上获得足够的劳动力资源。表面上看,企业可以在权利责任并不对等的背景下驱使员工为企业不断生产出利润,享受着“超责任”的权利。但员工们内心的积极性、创造性这些隐形、不易量化而又潜能巨大的资源却不能为企业所用。福特的高明正在于它用积极的社会责任感换来了员工的积极性、消费者的忠诚、社会的美誉,而这些资源却为当时的多数企业所盲视。另一方面,即使由于各种制度的不完善、权利保障组织的稀缺等原因,造成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在权利责任关系事实上的强势和弱势,“超责任”的权利能为企业所有;但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风险却总是存在的,只要条件发生变化(这些条件对企业来说一般是外生的不可控因素),潜在的风险极有可能转化为显性的强约束。

  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尤其是弃农外出机会成本较低的背景下,与沿海企业的高速发展相比,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增长和福利的提高长期以来变化不大,甚至远低于劳动力价值。当2004年国家实施农业税逐步取消、种田补贴等惠农政策、粮食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等情况出现后,众多的沿海企业都遭遇到了“民工荒”之痛。这就是潜在风险显化的个案表现。我国为数不少的明星企业如秦池、三株最后昙花一现,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有机会主义倾向,缺乏未雨绸缪的智慧。

  所以,对中国企业尤其是立志做“百年老店”的企业来说,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避开社会责任约束力的智能盲区和降低不履行社会责任的风险,既是善良之举,更是高明之举。这就是福特教给我们的“大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