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廉政账户”成了腐败“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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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廉政账户”成了腐败“挡箭牌”
2001-09-26 07:53:03   朱荣成

  
  近几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过程中,为挽救那些因一念之差而失足落水的党员干部,给他们提供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相继设立了“510”或“581”账户,意取“我要廉”或“我不要”。这项举措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了贿赂案件的发生。但由于规定不够规范和完善,一些腐败分子为逃避打击,竟利用“廉政账户”作避风港。

   据调查,用“廉政账户”逃避法律追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上交时间滞后。一些受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钱物后,并不是在较短时间内上交“廉政账户”,而是即将东窗事发时,才匆匆上交。1996年6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接受贿赂港币11万元、人民币2万元。而直到2001年3月,因同案犯被抓,唯恐东窗事发的朱某才被迫分三次向“廉政账户”退出人民币11.8万元。从受贿之日到上交“廉政账户”,时间跨度长达近五年之久。

   二是侥幸心理较重,只将部分贿赂款上交“廉政账户”。这类犯罪嫌疑人目的不是悔过,而是利用“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来逃避法律制裁。如国有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管某先后收受有关人员钱物6万余元。当该公司其他同案犯被查后,管某才连忙耍小聪明将2万元贿金交到“廉政账户”上,作为退路。

   三是执纪执法部门难定性。由于受贿者在案发前已将部分或全部贿金交到“廉政账户”上,对退出的这部分数额到底定罪与否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按“廉政账户”的解释,凡在案发前退出的,则属主动纠正,难以追究其法律或纪律责任。而这样的规定却又于法无据。

   利用“廉政账户”规避法律惩处的现象,理应引起各级执纪执法部门的重视。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三点举措:

   ———坚持规范运作,堵塞“规定”漏洞。目前,各地在执行“廉政账户”规定过程中,对于受贿者在什么时间内将贿金交纳“廉政账户”,仅以“在案发前将违规所得缴入‘廉政账户’的,视为主动纠正”作出含糊的说明,这样很容易被受贿人钻空子。因此,监察机关应将交款的时间严格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个月,超过此期限的,则依法追究责任。

   ———出台司法解释,搞好配套衔接。目前,对于受贿者在案发前将贿金交纳“廉政账户”,这部分受贿数额是否认定,“两高”至今尚未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赃款的去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检、法两家一直意见不一。“廉政账户”问题的出现,无疑增加了打击贿赂犯罪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两高”应就“廉政账户”问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正确把握政策,挽救打击并举。自“廉政账户”设立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相继收到了一些当事人交纳的贿金,对那些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全部上交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精神,从宽处理,给当事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于那些借“廉政账户”当挡箭牌、企图逃避法律惩处的,则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