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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党风监督 2010-06-28 14:51:03 阅读15 评论0 字号:大中

中共新绛县委

关于2010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2010年6月17 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市纪委二届五次全会和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精神,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对2010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对分管系统、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党组(党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反腐倡廉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局面。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配合单位要主动协助牵头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一、严明党的纪律,推动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县委《责任分解意见》。

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纪委、县委政法委。

配合单位:县委党校、县委统战部及其他县直部门。

2、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

3、加强对宏观调控、结构调整、改善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抓好对中央一揽子经济政策和重点工程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发展计划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人行新绛支行、县农业委员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审计局。

4、加强对中央、省、市、县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

5、健全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及纪律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审计局。

二、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6、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工商局、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行新绛支行、新绛银监办。

7、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8、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进一步控制办公经费,严肃处理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等行为。

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展计划局、县审计局、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新绛银监办。

9、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巩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成效,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物旅游中心。

10、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公务用车,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发展计划局、县纪委、县监察局。

11、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以及借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2、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

牵头单位:县发展计划局。

配合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3、切实解决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监察局、县纠风办。

14、深入治理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问题。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广播电视台。

15、加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并向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延伸,完善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坚决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人行新绛支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新绛银监办。

16、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17、加强金融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人行新绛支行、新绛银监办。

配合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审计局。

18、加强司法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配合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纪委。

19、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拓宽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的渠道。注重对反腐倡廉舆情信息特别是网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对网络舆论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对重大案件适时公布信息。加强正面引导,探索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信访局。

配合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委员会。

配合单位: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发展计划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

21、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资金、造林绿化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纠风办。

配合单位:人行新绛支行、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展计划局、县审计局、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2、治理教育收费中的不正之风。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配合单位: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3、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配合单位: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发展计划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

24、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配合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监察局、县纠风办。

25、治理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审计局。

26、加强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物价局、县审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计划局、人行新绛支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27、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成果。

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展计划局、县纠风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纠风办、县农业委员会、县物价局、县煤运公司、县焦炭公司。

29、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计划局、县监察局。

30、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总工会。

三、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31、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大力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意见》(晋发[2009]11号),把大兴“四种风气”与学习弘扬太行精神、纪兰精神、双良精神、右玉精神结合起来,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委办、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

32、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纠风办。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广播电视台。

33、坚决纠正脱离群众的不良风气。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带案下访、阅批群众来信、包案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等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牵头单位:县信访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监察局。

34、大力整治文风会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严格控制会议数量、经费、规模,严肃工作纪律、会议纪律、保密纪律。

牵头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35、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着力解决干部管理不严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纪委。

36、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审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统计局。

37、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纪委。

38、加强和改进效能监察。继续整治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尽责等突出问题,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提高行政效率。

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政府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坚持不懈地推进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

39、巩固深化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工作。严格安全监管,有效防止已关闭非煤矿死灰复燃和私挖滥采现象发生。下大气力解决已经暴露出来的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资源审批、价款收缴、票据管理、中介机构以及公路营业站和出县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检查“十个严禁”纪律执行情况,坚决防止煤焦领域腐败现象发生。

牵头单位:县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展计划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县物价局、县编办。

40、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密切关注和及时查处煤焦企业的违纪问题,查处一批有份量、有影响的典型案件,严厉惩处涉煤腐败分子。

牵头单位:县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

41、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对煤焦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出系统安排部署,力求在年内取得重大进展,形成比较健全的煤焦领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牵头单位:县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及其他县直部门。

五、以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加强基层反腐倡廉建设

42、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力度,强力推进“阳光农廉”网络公开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实施工作。加强对支持“三农”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明白卡》制度,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以及玉米差价补贴、农业灌溉水价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扶贫开发、农村“五个全覆盖”工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土地征用和开发中的群众利益。引深城中村、矿产资源村、矛盾突出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面清查农村“三资”情况,制定规范“三资”管理的具体意见,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乡镇行政效能建设、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行为规范。坚决查处涉农典型案件,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信访局、县发展计划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物价局、县纠风办、县农机发展中心。

43、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省、市贯彻落实意见,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规定,规范职务消费。制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具体办法,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制衡约束机制。加大对企业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管理 环节的监督力度,强化对企业改制、对外投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宗设备材料采购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开展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家属子女同业经营情况的专项清查。深化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兼并重组整合后的国有和混合所有制煤炭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健全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计划局、县审计局。

44、加强高级中学反腐倡廉建设。针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纠风办。

45、加强城市社区和公用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46、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局。

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47、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治理工作。集中治理违规土地审批出让、违规土地开发、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追缴一批拖欠的土地出让金,清理收回一批闲置土地。集中整顿城乡规划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擅自提高容积率等问题,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集中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利益的问题。集中治理工程建设大幅超概算、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牵头单位: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检察院、县发展计划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人行新绛支行、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

48、坚决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严肃查处一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出让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典型案件,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收缴一批违法违规资金。

牵头单位: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信访局、县检察院、县发展计划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人行新绛支行、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

49、坚持惩防并举,加强制度和市场建设。完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设统一规范的投资体制和诚信体系,建立健全重大工程监督机制。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解决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县信访局。

配合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发展计划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人行新绛支行、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

七、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50、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坚持惩治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腐败案件,煤焦、矿产资源、工程建设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案件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案件。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委组织部、县发展计划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委员会、县安监局、县信访局、县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新绛银监办。

51、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在坚决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严格限制。

牵头单位: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人行新绛支行。

52、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办案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正确运用政策、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加强申诉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政府办。

八、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契机,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和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53、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廉政准则》宣传教育工作。把《廉政准则》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县委党校教学计划。组织《廉政准则》知识考试,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将学习宣传《廉政准则》作为警示教育的主题,组织党员干部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再学习教育。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树立一批廉洁从政典型,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县委党校及其他县直部门。

54、认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下半年各级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对照《廉政准则》认真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中央要求着力解决的六个方面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煤焦领域以及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违反《廉政准则》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检察院及其他县直部门。

55、贯彻县委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实施意见,规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检察院及其他县直部门。

56、加强对《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县检察院 及其他县直部门。

57、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把腐败易发多发领域、重点岗位、关键部位相关公务人员的岗位廉政教育放在突出位置,扩大教育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牵头单位: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委党校。

58、大力推进我县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委党校。

59、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不断提高全县廉政文化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文明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委员会、县委党校、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60、着力推进部门权力运行风险控制和监督体系建设,努力在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上取得突破。认真分析界定各部门的权力运行关键点和廉政风险防范点,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分解配置权力,严格规范运行程序,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衡体系。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

61、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

62、研究探索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

63、认真配合省委、市委巡视工作。

牵头单位:县委办。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64、继续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65、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直各部门。

66、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制定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在党的基层组织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民政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信访局。

67、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的任职行为。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8、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管理制等制度,促进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

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政府办。

九、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深化改革、治本抓源头工作

69、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着力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和惩治制度建设。坚持整体规划、重点突破,以煤焦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以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为核心,重点加强煤焦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及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同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定一批针对性和约束力强的法规制度,加快构建具有新绛特点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牵头单位: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及其他县直部门。

70、着力抓好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制度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牵头单位: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办及其他县直部门。

7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新设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开展听证。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政府办。

7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用人行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3、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和公正廉洁执法。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74、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计划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新绛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5、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领域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计划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

76、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和监督机构。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府采购中心、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展计划局、县工商局、县委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77、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人行新绛支行、县审计局。

78、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79、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制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10号)精神,通过盘活存量、内部调剂的办法,给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适当增加行政编制,重点加强办案力量。加强镇(乡、区)、国有企业和高级中学纪检监察机构建设。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编办、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

80、保证县乡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业务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纪委。

81、加强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政策研究、战略研究和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牵头单位:县纪委。

配合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党校。

8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牵头单位: 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县委办、县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力量,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好所承担的牵头、配合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门之间要经常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坚持责任制报告制度,将执行责任制情况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工作部署特别是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年中督查、年终考核,特别要把牵头、配合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各部门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强化考核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确保2010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实效。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反腐败  工作任务 分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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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报: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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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各镇(乡、区)、县直各单位(条管单位),

        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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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政府、政协,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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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新绛县委办公室       2010年6 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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