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文:行政部门否决法院判决的口子不能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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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2日 07:44北京青年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17条
今日社评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根据《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看起来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面对生效的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前日,最高法新闻发言人表示,行政部门不能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这起迁延日久、波折横生的案件,已经成了一个审视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多棱镜。这个案例折射出了“民告官”之路的艰难。一切纠纷起于十年前,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陕西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把原先集体所有的煤矿变成了个人资产。原先拥有煤矿的村民们的诉求是省国土厅撤销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还矿于民。国土厅一拖再拖,村民们不得不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村民的判决。国土厅拒不执行,一拖就是两年,直至公然否决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民告官”对于群众来说从来不是一个轻松的课题,不过以往的猫腻往往发生在判决之前。成为被告的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向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或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己的判罚,或者干脆影响法院不受理诉讼。也就是说,他们的工作多做在暗处,从程序上来说挑不出太多毛病。当然,也有的政府部门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顶着不办,软拖硬泡。可是像陕西省国土厅以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身份公然否决法院的判决结果,这种对法律的蔑视和冒犯都是非常罕见的。如果任其行为得逞,将开一个很坏的恶例,“民告官”的胜算恐怕还要降低,而“权大于法”的现象恐将进一步蔓延,法律在行政权力面前更显孱弱。
在这起官司中,法院的判决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陕西省国土厅拒不执行,除了权力的自大傲慢的因素之外,似乎还另有隐情。据记者调查,夺取煤矿的人“能量很大”,曾公然表示不惜代价“将煤矿搞到手”,其后来的手段也印证了这一点。那么面对假材料,国土厅的工作人员是因为能力低下而未能识别,还是因为权力寻租而故意放水?在现有的官场生态中,一个普通的厅级行政部门,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对抗法院的判决,会不会存在更有实权的人在背后撑腰?如果不把这些问题搞清楚,整件事情的逻辑就理不顺,也很难给出一个让公众满意的解决方案。
陕西省国土厅在召开“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否定法院判决时曾十足自信,声称“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其实,他们的理由不值一驳。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载体,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予以改变。
不过,陕西省国土厅总算在表述中给自己留下了余地:(村民)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现在,最高法已然表态:行政部门不能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下一步,省国土厅是执行判决、纠正错误,还是一意孤行、死扛到底,我们可以继续听其言、观其行。不管怎样,这起中国司法史上罕见的案例已经把公开判决背后存在的权与法之间的激烈博弈公开化了。它的走向如何,将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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