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墨家对谬误学的贡献-----刘邦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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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学,是近二十年才兴起的一门学科,亦称为谬误分析或谬误研究。对于什么是"谬误学",目前还无公论,依我的观点是:谬误学就是关于谬误(fallacies)的科学,也就是以人们思想(思维、言语等)和行动中的谬误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其根本任务在于基于对谬误的研究去克服谬误的再次产生,提高人们思维与行动的有效性。因此,"谬误学"
应该是"antifallacious science",而不是"fallacies
science"或"fallacious
science"或其它。在西方国家中对谬误的研究被纳入非形式逻辑的范畴,被称之为谬误分析(fallacy
analysis)。比较起来,我认为把反谬误之科学(antifallacious
science)简称为"谬误学"更能体现人们研究谬误(to
study fallacy)和分析谬误(to analyze
fallacy)之任务(目的)、之价值,更能有利于其自身发展,更能迅速使其成长为一门系统而完善的科学。
人们对于谬误的关注,从人产生并形成了有别于非智慧生物的思维就已经开始了,因为从本质上,人的思维发展与进步,就是一个试错与纠错的过程,而且这其中所谓的"错"就包含"谬误"。当然,人们有理性、有系统地考察思维与行动中的谬误,是从人类古代文明形成后才开始的。在我国古代,人们对于谬误的关注与研究开始于先秦时代,尤其以墨家对谬误的关注最为系统、贡献最大,最值得一提。墨翟的《墨子》一书,特别是其中的《墨经》六篇,可以说是奠定了当今谬误学研究的基础或基本框架,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得到证实。
一、墨家的谬误研究领域涉及了当今谬误学研究的基本领域
当今谬误学或谬误分析研究不外是围绕辩论(包括诡辩)、语言(语用、语义、语形)、思维(逻辑、方法)等主题而展开的,这些主题在墨家谬误研究或墨家谬误分析中都能找到一些范例。
1.从辩(论)的层面看,墨家是先秦最为关注"辩"之分析的学派之一,也是最有成绩的一个学派,《墨子》一书的《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六篇也别称《墨辩》。
墨家首先对辩之概念作了界定,《经上》里有"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经说上》言"辩也者,或谓之是,当者胜也"。《经下》又说"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总之,在墨家看来,辩就是"争彼",就是围绕着一对矛盾命题的论争过程,以与客观实际相符为胜辩。"墨辩不仅提出了辩,而且将辩由辩别、分别、辩论之意,阐发成为一种专门的学问或技艺。......并且在总结先秦各派辩论的基础上,对'辩'的对象、任务、基本原则和辩的道德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提出了一个较系统的'辩'的理论体系。"﹝1﹞《墨辩》中的《小取》一篇不但是墨辩的总纲,而且较紧张反映墨家对于辩之谬误的观点。墨子《小取》有:"夫物有以同而也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这一段集中反映了墨家对于"辩"(论)中的谬误的观点或成就。张斌峰先生认为﹝2﹞,这段文字包含了墨家对于辩的谬误的四种情况,一是辟式推论的谬误--"行而异";二是侔式推论的谬误--"转而危";三是援式推论的谬误--"远而失",四是推式推论的谬误--"流而离本"。笔者甚为赞同。事实上,这四种情况也是一些人在辩论谈说中最易出现谬误的四个方面,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四种情况也概括了辩之谬误的基本形态与走势。
同时,墨家并没有停留在对辩之谬误的初步认识之上,而是进一步分析谬误产生的原因及其各种情况,进一步分析了辩之价值和辩论的有效性或谬误认定之最高或最终标准,例如,墨家在"当'辩'是指社会领域里的言谈或辩论时,作为制定其有效性的标准,则不仅是指诸如矛盾律或排中律或逻辑永真式所适用的规律。对此墨子说得很清楚,首先墨子在《法仪》篇明白提出,只有'天'才是人类'动作有为'的标准。......思想、行为都拿'天志'当标准来度量。那'天志'是什么?'天志'乃是人民意志的提升和超越,是对每一个生民的利益和愿意的承认,同时也更是每一个人的言语行为的共同标准。"﹝3﹞尽管就现在的价值观来看,判别谬误的标准不可能简单根据"天志",但不能不说这是最早对谬误研究最高层面--价值标准的关注,足见墨家对于谬误研究的深度。
2.墨家是对于语言谬误的研究也是卓有成绩的。集中表现在语用谬误和语义谬误两个方面。
首先,墨家对"名"之使用谬误的分析就很有特点:墨家"具体分析了名的使用中的各种错误情况,如混淆不同的名,名的不当解释和'狂举'等,指出了谬误产生的原因及其纠正方法。"﹝4﹞例如,墨家对"义"与"不义"、"攻"与"诛"、"毁"与"告闻"、"兼爱"与"无父"所形成的谬误进行了分析与驳斥,指出一些谬误(谬论)的产生就在于论敌有意混淆这两两概念的原则界限,有意识对"名"的"误用",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孟子认定墨家"兼爱"是"无父",而墨家的"兼爱"显然是包括"爱己"和"爱父"的,《墨辩.大取》中有:"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己在所爱,爱加于己。伦列之爱己,爱人也。""爱众世与爱寡世相若。兼爱之,有相若。爱尚世与爱后世,一若今世之人也。"因为,兼爱包括了对一切人之爱,难道有不爱父之道理?
墨家还对名的不当解释所产生的谬误进行了分析,《墨子.公孟》载有:墨子曾问询于儒者,"何故为乐",儒者答曰"乐以为乐也"。墨子认为,这是一种同字相释的谬误,是一种同语反复,不能说明一个名的含义﹝5﹞。
《经下》还对"狂举"的语用谬误进行分析:"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经说下》具体分析了"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和"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两种说法,指出若以此区别牛与马属不同的类,就是犯了"狂举"的语用谬误,因为前者是以事物都具有的属性来区分异类,后者则由事物非特有的属性说类之不同,都违反了以理、以故作为分析事物同类同异关系的依据之原则,所以狂举既不可以知类同,也不可以辨类异﹝6﹞。
其次,墨家对"立辞"之谬误的研究"可以作为现代论证逻辑或'非形式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
﹝7﹞。墨家认为名之谬误必导致辞之谬误,也就是说"名"的谬用就会出现名不符实或辞不"抒意"的谬误语句。"当一个语词或短语在前提或结论中被用于另一意义时,语句歧义就产生了。因陈述的语法或对语义取舍的不同,就便会使该陈述出现不同的意义,语句歧义就出现了。"﹝8﹞所谓"物尽同名,二与斗"(《经下》)"为糜同名,俱斗不俱二,二与斗也",就是这个意思。《小取》中"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两句不但给出了一个由于语句歧义而造成的两个谬误判断,而且从这两句及其上下文可以觉察,墨家对于谬误的讨论主要还是基于论证、基于人们整个言语交际活动,这"大大超出了逻辑的范围,它不仅从语句的意义状态,而且还从交际双方的态度共同决定了谬误的结果和谬误的责任者,可见墨家大大地超出了西方(同时代)对谬误的研究范围。"﹝9﹞
第三,墨家对"说"的谬误也有精到的分析,《小取》认为五种论说形式"是而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和"一是而一非",除"是而然"为正确论说形式之外,"其他四种形式与'是而然'貌似实异,如贸然混同,就会造成违反'循理而推'原则的错误"。﹝10﹞
从现代逻辑或西方传统逻辑的角度来审视,墨家对于谬误的研究也是有许多不谋而合之处的,一是对概念或词项所产生的谬误的关注,如墨家的"名"在一定程度上与西方传统逻辑的概念或词项的论述有相似性;二是对推理谬误的关注,如,墨家对于由于混淆不同的名而产生的判断谬误或推理谬误的研究,与西方传统逻辑在这方面的论述是十分接近的,显著的例子是:(1)由"义"是"不义"、"论"是"诛"、"毁"是"告闻"、"兼爱"是"无父"等而形成的谬误。(2)由"是而然"而类推得出的推理谬误:"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和"一是而一非"。(3)辟(譬)式推论的谬误--"行而异"、侔式推论的谬误--"转而危(诡)"、援式推论的谬误--"远而失"、推式推论的谬误--"流而离本"﹝11﹞。三是对违背逻辑规律导致自相矛盾的谬误的关注,与西方传统逻辑也具有同一性。墨家对思维的逻辑基本规律同一律、排中律与矛盾律都有论述,而且还分析了由于违背思维的基本规律而导致的谬误,如"言尽悖"的谬误、"非诽者,悖"的谬误、"学之无益"的谬误、"知知之,否之是用也,悖"的谬误﹝12﹞。
二、墨家对谬误形成原因以及如何克服谬误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墨家不仅仅善于识别在名、言(说)、辞、辩之中的谬误,而且还进一步指出了形成这些谬误的原因。显然,指出了原因,从一个角度也就指出了克服之办法。
就一般推论而言,墨家指出至所以形成逻辑谬误的三大原因是"言多方"、"殊类"、"异故"。
"言多方"就是指词有多义,"物有同名:二与斗、爱、食与招、自与眇(视)、丽与暴、夫与履"(《经下》),都是言多方之情况;而对于多义词,不加以确定就使用,势必就会产生谬误﹝13﹞。"义是不义"谬误、"攻是诛"谬误、"毁是告闻"谬误、"兼爱即无父"谬误,这些谬误形成原因就是混淆"名",就是对于多义词不加确定而泛用,进一步的原因就是"不察类"和"不明故",即是说只要辨察事物类同类异的关系,分清事物所以然之原因,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名的混淆﹝14﹞,从而克服谬误的产生。
《经下》说:"类以行人,说在同","推类之难,说在爱之大小""异类不比,说在量",墨家在讲"殊类"时,不仅指出类是有范围的,有大小之别,不同类事物不能相比等,而且也指出了"如果在推论中超出了类的范围,不注意类属关系和类的大小之别,就会陷入谬误。因而墨辩要求我们'辞之侔也,也所止而止'(《小取》)。"﹝15﹞
墨家也对产生谬误推论的另一个原因"异故"进行分析,墨家说:"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小取》)也就是说:事物是这样,有所以是这样的原因(故);虽然同是这样,但所以是这样的原因未必相同;取它来推论,有所以取它来推论的理由;取它来推论虽然相同,但所以取它来推论的理由不必相同。因此,对于辩论之双方,如果"双方的论点虽然相同,但是提出论点的根据不一定相同。这样,仅凭两个论点类同而推判某一论点成立,就难免陷入谬误。"﹝16﹞因此墨家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既然你可以这样说,难道我就不能这么说吗?"援引对方所承认和肯定的命题,通过同类相比,以证明我的命题也应该得到承认和肯定"﹝17﹞,这是克服因为"异故"而产生谬误的方法。
现在谬误分析理论认为,谬误的成因除了思维或逻辑的原因之外,还有文化、语言和心理的因素。就语言文化而言,如前文所述,墨家关于"名、辞、说、辩"的一系列阐述,从一定程度、从一个角度展现了由于语用、语义的缘故而导致谬误的汉语言文化背景。就谬误形成的心理因素而言,墨家也是十分关注的:《小取》有"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也(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无空(孔)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小取》又说:"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罪非之,无也(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与穷(孔)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也"。这分别明确指出了"是而不然"谬误和"不是而然"谬误形成的原因都有心理的因素。
三、墨家对谬误本身也进行了讨论,为谬误分析(谬误学)奠定了初步理论基础。
"悖"字在先秦文献中是多义词,有"违背、相冲突"之意,如《韩非子·定法》"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后来也引申为背叛、叛乱,《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殄熄暴悖";也有"惑乱、糊涂"之意,如《战国策·楚策四》有"先生老悖乎?";再就是"悖"有"谬误、荒谬"之意,而首次赋予"悖"之此义的当属墨家。《墨子》一书出现"悖"字之处有十余处,其中《墨辩》有以下几处:(1)"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经下》)(2)"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审必不当。"(《经说下》)(3)"知知之否之是用也悖,说在天以也。"(《经下》)(4)"学之益也,说在诽者。"(《经下》)"学:也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学之无益也,是教也。以学为无益也,教,悖。"(《经说下》)(5)"非诽者悖,说在弗非。"(《经下》)"诽非。已之诽非也。不非诽,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诽也。"(《经说下》)这些"悖"字,"其基本意思指荒谬、违背常理"﹝18﹞,也就是指谬误。事实上,墨家对"悖"还作了定义,墨子说,如果"今小为非,则知之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可为知义与不义辩乎?是以知天下之君子也,辩义与不义之乱也"(《非攻上》),"言而非兼,择即取兼,此言行悖也"(《兼爱下》),也就是说,这种义与不义的不作分别,导致语言与思维的混乱与错误,就是谬误。墨子进一步举例说:"世之君子,使之为一尤一彘之宰,不能则辞之,使之为一国之相,不能而为之,岂不悖哉。"(《墨子.贵义》)"世之君子,欲其义之成,而助之修取身则愠,是犹欲其墙之成,而人助之筑则愠也,岂不悖哉。"意思就是说,"同样属于不能为之的两件事,当事人却一辞一为,就自然会包含着相悖的荒谬"﹝19﹞,"同样属于过誉的两件事,当事人却一喜一怒,就势必会导致悖谬"﹝20﹞。由此看来,墨子不仅生动地给我们描述了什么是"谬误",而且我们也从中看出,墨子所谈的谬误不仅仅是语言、思维上的,不仅仅是用于名、辞、说(言)、辩,而且在具体社会实践、社会活动也存在。用现在的话说,墨子的谬误观不仅是系统的、逻辑的,而且是行动的,这也就决定了墨家谬误分析理论是一种实践的行动理论,这对于当今发展谬误分析具有重大的启迪意义:我们研究、分析谬误,其根本目标是什么,就在于直指导于我们的行动(包括社会实践、社会生活中的一切行动),如果某一谬误分析对于指导我们的行动有利,我们应大力为之、大力推广之。
墨家不仅对"谬误"概念作了初步的理解,而且就"悖"(谬误)而形成的几个悖论作了分析,张斌峰先生认为《墨辩》中四处出现"悖"字的几段文字就包含四个悖论:"言为尽"的悖论,"非诽者"的悖论,"学之无益"的悖论,"知之否之足用"的悖论。当然,这几个悖论并非西方逻辑所界定的严格悖论,但是一方面,这使得我们至少可由此看出,墨家不仅注意到了谬误,而且注意到由谬误而出现的不可排出或难以排出的矛盾;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墨家的所提出的悖论是一些"半截子悖论",就正好反映了墨家悖论的语言文化色彩、语用文化色彩、语用特性和功利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今谬误分析或谬误学研究的日常语言特色和实用倾向有不谋而合之处。
注释:
﹝1﹞张晓光,墨辩对谬误的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1.(1):31-32。
﹝2﹞﹝3﹞﹝10﹞张斌峰,略论《墨辩》"辩"的谬误[J],江汉论坛(11):49~52
﹝4﹞﹝5﹞﹝13﹞崔清田,名学与辩学[M],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346-347。
﹝6﹞﹝7﹞﹝8﹞﹝16﹞﹝17﹞﹝18﹞张斌峰,略论墨家关于"立辞"的谬误[J],中州学刊,2000.(11):63。
﹝9﹞﹝11﹞﹝12﹞关兴丽,墨家对语用谬误的研究[J],人文杂志,2000.(1):140。
﹝13﹞﹝14﹞﹝15﹞张晓光,墨辩对谬误的辨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1.(1):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