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否定判决”呼唤扩大民主-盛氏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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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否定判决”呼唤扩大民主
标签:扩大民主  分类:盛氏微言 2010-07-20 00:04
“政府否定判决”呼唤扩大民主
盛大林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据7月19日《经济参考报》)
政府部门开会否决对自己不利的法院判决,这听上去荒诞至极,但它却真实地发生了。所谓“协调会”的结论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仍然有效而且必须执行,这个道理,无须赘言。
那座煤矿原本是集体性质的。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根据这些事实,榆林市中院判决,李钊非法取得的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审中,陕西省高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从操作上讲,执行法院判决不过是举手之劳,然而,省国土厅就是拒不执行。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榆林中院可以“建议”陕西省政府或省监察厅等部门处理此事。可是,如果那些行政机关不接受法院的“建议”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但在敢于“否决”法院判决的政府部门面前,这一招管用吗?相信人们都感觉到了:有些行政机关实在太强势,根本不把司法机关放在眼里!
在成熟的民主法治国家,政府拒不执行甚至“否决”法院判决的事情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即使发生了也很容易解决——哪个地方的政府或者职能部门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甚至藐视司法,就摘掉行政长官的乌纱帽!道理很简单:法律是全民的意志,藐视法律就是藐视全民,既然人民的手中有选票,岂能容忍这样的行为?!然而在中国,政府官员实际上都是由上级任命的,人民名义上“当家”实际上不能“作主”——这也正是政府部门敢于否定法院判决的根源所在。
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离开了法治,民主不可能实现;离开了民主,法治也没有保障。由于村民们的激烈抗争,加之舆论监督的压力,陕西省国土厅最终也可能会执行法院的判决,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的执行难问题,还是要仰赖于扩大民主——实际上,这也是执政党一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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