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县级法院否定上级判决 重审克隆原判内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1:22:46

核心提示:2009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鄂尔多斯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而此前上级法院曾2次判决涉案股权归郝辛卯所有。今年,鄂托克旗法院重审该案后再次认定郝辛卯应当获刑,郝的律师表示重审判决书内容与上一次几乎一样,连标点符号都没改。

中广网北京11月11日电 2009年12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内蒙亚金公司的负责人郝辛卯7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郝辛卯利用购股代理人的身份,擅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出资900多万收购的股权。但是,在此前的2007年6月、2009年6月,鄂尔多斯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两级法院都判决股权归郝辛卯所有,股权与王新民等人无关。

据此,一个奇怪的司法现象就出现了:一个县级法院以截然相反的判决否定了中院和高院的判决。这起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之声也连续报道了案件的进展。

鉴于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今年6月,这起案件被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了鄂托克旗法院重审。5个月过去了,这起案件又有什么新的进展?结果如何?记者做了深度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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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两位主人公,一位叫郝辛卯,今年60岁,他是内蒙古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的老职工,曾在公司负责对外销售。另外一位是当地的煤老板王新民。

亚金矽砂公司的前身是一家国营石英砂厂,转制后成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有限公司。2005年,因股权分散,100个持股职工分成帮派,谁也不服谁,导致公司难以为继。当年6月,公司决定卖股,维持公司的生存。

按照王新民的说法,他打听到亚金公司要卖股,就和其他人参加了竞买会,通过郝辛卯做买股的代理人,出资900多万元买下了87%的股份。


然而郝辛卯说,股权是他的,由于当时他的资金不够,向王新民等人借了900多万元。但王新民坚持认为,郝辛卯不过是做了一下自己的代理人,钱从他手上过一下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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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鄂尔多斯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而在此前的2007年6月14日、2009年6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两级法院均判决此股权归郝辛卯所有。据悉,原告为了这场官司花去了上千万。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