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法院早已知晓法官入股煤矿情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4:23:46

陕西神木法院早已知晓法官入股煤矿情况

2010年05月27日02:37华商网-华商报薛振宇我要评论(18) 字号:T|T

“张继峰这个案件,我们县法院是有责任的,我们审查得不够仔细,不够认真,对张继峰入股煤矿的行为认识不足。”昨日下午,神木县人民法院院长李保平面对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法官入股事件 神木家喻户晓

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状告煤老板索要1100万分红一审胜诉的消息,最近在神木县成为家喻户晓的新闻。几天来,记者在神木县城听到关于张继峰不同的说法。有人说,神木县有一个传言:张继峰是县法院首富,此人平时比较高调。还有人说张继峰是个非常老实的人。

对于这些说法,李保平不做评价,他建议记者多走访一下。他说,现年46岁的张继峰以前任沙峁法庭庭长,去年才被调任为监察室副主任。从一个正职到副职,算是降了。

作为院长,李保平对张继峰平时的工作还是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我们认为这个同志工作认真负责,他每年办案上百起,很少有被投诉或者被上级法院驳回的。个人人品也比较实在”。

只进行了一般性的程序审查

李保平说,张继峰是2009年3月份向神木县法院起诉煤老板陈某索赔1100万分红的,神木县法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张继峰是神木县法院的工作人员,案子在这里审理明显不合适,就报请榆林市中院,后来榆林市中院指定横山县法院异地审理。

“兄弟法院审理这个案子之后,引起极大反响。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审查、立案是有责任的,我作为院长负主要责任。”李保平说,“我们审查得太粗了。如果严格一些的话,神木县法院就能在立案这个环节上把这个案子卡住,就不会有后来的横山县法院审理和判决了。”

据介绍,在对张继峰的案子进行立案审查时,神木县法院只进行了一般性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管理范围、审理范围,对这个案子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响并没有过多考虑。“现在想起来,我非常痛心。”

没有向上级汇报是重大失误

李保平说,当时神木县法院已经知道了张继峰入股煤矿的情况,却没有向上级汇报,是重大失误。如今,李保平有些感慨:“不是所有的案子,法院都能受理的,毕竟张继峰的法官身份太特殊了,入股煤矿的行为是绝不允许的。”

法院也有纪检组,然而,当初张继峰在神木县法院起诉煤老板并在起诉状上自陈多年来入股煤矿时,纪检组并没有介入。对于这样的失误,李保平说,主要原因就是神木县法院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到位,去年该院共审查立案3400多起,纪检组并没有注意到张继峰这起案子。

李保平介绍,对于张继峰的案件,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法官的民事权益应该受法律保护,法官的违纪行为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对于这种观点,李保平个人并不赞成,他认为法官作为国家公务员,首先应该审查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纪,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再谈你的民事权益。

自己的想法是否正确,李保平也拿不准。不过,很明显,这是张继峰案件目前两种激烈交锋的观点之一。

李保平认为,作为一个法官,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更严格的要求,不能用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而且,如果从社会反响考虑,也许当初劝张继峰不要起诉才是正确的选择。

绝对不会偏袒当事法官

李保平说,已经被免职的张继峰目前正等待处理。由于事情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最后的处理决定也没有出台,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相关部门绝对不会偏袒他。

李保平说,张继峰的问题,也许会给外界造成公务员入股煤矿的事在神木很普遍的误解。他强调,张继峰的违纪只能代表他个人,不能代表组织,更不能代表神木县,不能说张继峰一个人的违纪,就推导出神木县法院干部还有人参股,神木县还有其他干部参股。

据了解,这位当事法官张继峰在最近一年的时间里,遭遇了极大坎坷。他的大儿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他的妻子因为思念亡子也得了病。再加上最近这起引起各界关注的官司,张继峰承受的压力常人难以想象。李保平表示,法院的意见是,对于张继峰的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对他的个人生活也要给予足够的关照。

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评价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有点意外,李保平说,不好评价,这还是一个不确定状态,最终结果还有二审。我们不好对兄弟法院的判决表态。

对于网上对一审判决的指责和质疑,李保平说:“我注意到了,甚至有人说这是官官相护,我非常理解网民的指责和质疑。但我理性地讲,我现在不能说这个判决对,也不能说错,必须以终审判决为准。”

陕西神木法院早已知晓法官入股煤矿情况

2010年05月27日02:37华商网-华商报薛振宇我要评论(19) 字号:T|T

 

神木县纪检委书记王志雄——

官员违法经商不当得利须上缴国库

昨日下午3时,神木县纪检委书记王志雄的办公室里,正在召开会议。

王志雄告诉记者,张继峰案件曝光后,神木县成立了两个调查组,一个是专门针对张继峰案件的7人调查小组,一个是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领导小组。

5月28日,对全县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情况进一步清理的5个小组就要下去进行调查了。此前,县上要求各乡镇、各单位自查,自查之后,县纪委调查小组将进行补查,采取走访群众、干部谈话等方式,如果发现线索,会进行深查。但目前还没有人来主动说明有入股情况。

据介绍,去年9月份,神木县曾在全县范围内清查过一次官员入股煤矿的问题。然而,在这次清查中,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的问题并没有暴露出来,至少县纪检部门对此事一无所知。而那个时候,张继峰已经开始起诉,并且一开始就是在神木县法院立的案。那么,那一次清查为何没有发现问题呢?“去年清查,张继峰自己没有申报过他入股煤矿的事,他打官司,按说法院也应该了解到他入股煤矿的情况了,法院也没向我们汇报。”王志雄说,神木县纪委是直到5月23日媒体报道之后,才知道张继峰的案件,才知道张继峰的违纪行为。

王志雄介绍,按照规定,公务员违规经商非法获利,除掉本金之外的不当得利,要全部上缴国库。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薛振宇 采写

神木县告煤矿讨分红法官称:自己被“逼上梁山”

华商网-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张有效)昨日,本报报道了神木一法官状告煤矿索股权讨分红一事,引起榆林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金柱作出指示要求立即调查。当事法官表示,自己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入股法官:一等判决二等处理

昨日,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说,自己与陈某是初中同学,此前两人关系一直很好。那时陈某缺钱,他才筹钱入股的。“180万元中,我自己的钱只占68万,其余都是农村老家亲友凑的,共有十七八户。”他说,陈某给的前几次分红,亲友们都如数拿到手。

张继峰表示,现在压力很大,他认为自己入股煤矿的行为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我现在一是等待二审判决结果,二是等候组织对我的处理意见。”他说,他知道法官打官司的风险。这个案子不论结果胜输,他都难逃组织上的处理。其实他并不想打官司,但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失去股权没有分红,无法给老家亲友交代,所以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上诉人:没及时收回收条惹官司

上诉人陈某说:“张继峰拿钱是让我在煤矿上给他挣点钱。当时称他在法院工作,我矿上有什么事情他可以帮我处理。他的房子折价43万,随后他筹了些现金,实物、现金算下来总共180万。”

陈某称,当年是有不少同学朋友拿钱给他,让他在矿上帮着挣钱。他一一都给分了红,在他转让煤矿前也都陆续把款给退还了。“2007年给张继峰那300万,就是退股返还款。钱退了,只是没及时收回他手上的收条,才导致出现后来的纷争。都是老同学,没想到他拿那个收条把我告了。煤矿现在已经不是我的,我咋给他股份?”

神木县委:是否退股成关键

接到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指示后,神木县委书记郭宝成立即召集纪委书记、法院院长和监察局局长,就相关情况了解和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

神木县委向榆林市委报告称:经初步了解,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煤矿方陈某认为,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们就给张继峰夫妇退还了两次共360万,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也是张继峰夫妇退出经营的费用。

神木县委认为,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将按照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公民”张继峰还是“法官”张继峰

■ 马九器

神木县法官张继峰冲冠一怒告上法庭讨要入股煤矿红利一案,因法院一审判决法官胜诉而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的惊呼与忧虑普遍来自一审判决后可能形成的一些导向混乱:这是否意味着 《合同法》的权威在实际中胜过《公务员法》、《法官法》?这会不会以法律的名义遮蔽或冲淡“红顶商人”的禁令,助长公职人员的非法经营活动?会不会在看重民事法律的同时,却忽略和湮没了公权自身的规范?一句话,该案的最大焦点在于不同法律之间如何取舍、民权和公权的矛盾如何处理。

从民法民权角度而言,张继峰也是一位公民,他的各种民事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一审法官严格按照《合同法》维护公民张继峰的权利,我们必须坦承这是一种可贵的司法独立精神,毕竟它没有忌惮于该案的特殊性,也没有对可能产生的后果多虑,程序和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从公权角度而言,法官张继峰又是一位国家公职人员,属于“特殊公民”,从更高的宪法层面而言,他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公民,而必须出于权力为公的目的而限制或让渡出一些权利,比如不能和一般公民一样随意进行经营活动——— 这样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更大的正义,即权力的正义,权力的正义往往是更多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所以,法官张继峰的行为不应从一般公民的身份出发考量,两权相较取其重,在入股煤矿事件里,公权的身份显然要比公民的身份更为重要,毕竟法官公权的无规则之害要胜于公民个人的规则之利。

当我们厘清了张继峰的 “公民”“法官”双重身份和双重利害冲突后,无论神木法官案二审结果如何,其意义都将超过一个普通司法案件,上升为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公共事件、法治事件。

结果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维持原判,结果不变。这等于继续忽略张继峰的法官身份,而将其视为普通公民,这无异于一种变相的激励:国家公职人员可能在“公民权利”的保护下,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经营活动,使公权的有序变得波谲云诡,公权滥用的口子一开,更多公民的权利被侵害反而可能更加容易。

二是维持原判,但张继峰将受到纪律、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惩治。法官的乌纱可能会摘掉,位子可能会拿掉,甚至还可能被清除出法院系统。名誉扫地、饭碗被砸,可上千万的红利却一文不少。这是《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悲哀,因为两部法律不仅没能约束一名法官使其循规蹈矩,反而是羸弱的惩罚漂白了“出轨公权”身上的原罪,从此身家千万泛舟江湖。这样的结果又是一种隐喻:公权在手时很容易用公权身份谋利,一旦翻船大不了还原为“一介草民”,这即使不叫激励,也可称为放纵。

三是维持原判,但依据公务员法和法官法以及其他规定,认定其所得红利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是改判法官败诉,然后对其进行纪律和法律的调查,最终依法进行惩处。这样的结局,不仅巧妙地化解了法律之间的两难取舍,还有效地处理好了公权和私权的矛盾关系。

或许还有其他结果。作为舆论一方,我们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尊重法官对法律的应用,但是同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我们有责任关注事件结局所造成的影响和导向,尤其是当该案的判决结果将成为公权作为的风向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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