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违规分配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17:01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违规分配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典型案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住房的职工继续分配享受住房,住房特困户和住房困难户依然无法享受住房。与2007年11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相违背。百姓的衣食住行不和谐,社会永远都不会和谐。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正在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实验楼后面集资盖家属楼,由局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建筑统一实施分配(局机关与下属事业单位一起),但是根据现在制定的家属楼分配方案来看,存在很多不公平与不公道,有些地方甚至有违法嫌疑。以前享受福利分房和经济适用房分配的局机关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这次依然享受分配住房的多达100多人。

投诉概述: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直属事业单位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院内以局招待所(其实已名存实亡)的名义统一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组织分配住房,因为分配住房的政策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导致有住房的更有房,没有住房的依然没有住房,根本没有优先解决住房特困户和住房困难户职工的住房问题,而且违规分配住房。

2007年11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再次重申: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1.局机关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每人分配一套房子(排名只是决定户型的好坏),而且原来享受的福利分房和经济适用房依旧占为己有;

2.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如果按照排名可能获得分配住房的。必须是要新房退掉原来享受的福利分房和经济适用房。
本次一共盖三栋住宅楼(地点: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单位内部称呼30号院),计量科学研究院实验楼后面盖1栋版式楼,共12层2个单元,共48套住房(单套面积150平方米),除上述给局机关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每人一套住房外(2005年底每人已经交了8万预付款),给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市局长每人分配一套住房(2005年底每位已经交了8万预付款),这些地市局长在地市工作,根本没有在西安工作,凭什么给这些人分配呢?张福海局长是怎么考虑和研究的,是张福海局长根本不顾事业单位没有住房的职工的利益还是把国家的法规当儿戏?

计量科学研究院办公楼后面盖2栋点式楼,32层一层6户,共384户(单套面积120、 140平方米两种)。由于这次分配住房的不公平与不公道,导致这次分配住房有很多住房特困户和住房困难户根本分配不到住房,如果按照一样的分配政策,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或者是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要新房退掉旧房或者是有些人根本就不能享受本次集资建房的分配,那么本次建房完全可以解决几乎所有局属事业单位在职住房特困户和住房困难户职工的住房问题。

按照国务院下发的通知以及党中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单位盖集资建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优先解决住房特困户和住房困难户,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职工住房特困户和住房困难户达到60%以上(计量科学院共有在职职工170多人,没有任何住房的有120多人),而局机关的局长、处长等那一个人没有几套住房。为什么全然不顾中央三令五声的规定与指示呢?要多占或霸占住房呢?难道是中央给他们赋予多占住房的权利吗?是谁给他们多占的权利呢?为什么他们不考虑普通职工的住房问题呢?而且今年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单位不得搞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本次建房是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局招待所的名义统一组织实施建房,这已经涉嫌违法。

民以食天,连最基本的住房都没有,何言和谐呢?因为每个职工的权益与权利不一样,不公平的分配还怎么谈和谐呢?是局机关局领导制造不和谐制造不公平,制造不和谐因素。真诚敬请党中央给普通职工一个公道一片蓝天一个呼声,领导者应首先自律,不自律则不清廉,不清廉则不清正,不清正则必腐败,私欲太大伤百姓,无百姓则无国政,此事件绝对真实,无任何虚假。一个拥有很大权利的人就可以随便分配单位的集体资源,一个渺小的员工如果中央再不给作主,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的权利又有谁给我们保障呢?我们的权利有人过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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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形式。(局机关的人员基本上都居住在30号院、15号院以及老机场省政府经济适用房小区,30院和15号的房子是福利分配)

2003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6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明确规定,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11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办法再次重申: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