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 尹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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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努律   尹 努,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年从事律师工作,2001年参与创建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现任本所主任、广安市第二届律协代表、市律协常务理事。业务专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仲裁等。迄今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个人的法律顾问,其中成功代理的典型案件有:麻建明被控故意伤害判无罪案,王洪兵涉嫌故意杀人检控方不起诉案,杨成忠被控入户抢劫检控方撤诉案,刘秀平被控故意杀人判故意伤害案等,使无罪者免受刑事追究,罪轻者免遭重刑,从而捍卫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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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默认分类 2009-11-15 14:48:31 阅读1016 评论6 字号:大中小
集资建房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甲方:陈 xx、邓xx
乙方:杨xx、陈某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以陈xx名义参加甲方所在单位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资建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背景及内容
甲方陈xx与邓xx系夫妻关系,乙方杨xx与陈某系夫妻关系,甲方邓xx与乙方杨xx系表兄妹关系。甲方因已有住房,且据目前经济现状,不适宜作房地产投资,但为了不丧失甲方陈xx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权利及名额,考虑到乙方需要购置住房,且与乙方又具有亲戚关系等因素,甲方陈xx、邓xx与乙方杨xx、陈某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以陈xx名义参加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六十米大街职工宿舍楼的集资建房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即甲方自愿将参与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资建房权利无偿让与乙方,且将甲方陈xx与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杨xx、陈某,由乙方履行集资建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额支付集资建房款,享受该集资建房产权。
二 、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其转让的陈xx与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订立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时,已征得甲方所在单位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
2、甲方保证在以甲方陈xx名义取得该集资建房产权手续后,不得将该集资房占有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集资房用于抵押、担保。
3、因该集资建房以甲方陈xx名义参与集资,故应以陈xx名义办理集资建房的房产证及国土使用权证,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乙方的义务
乙方保证全面履行甲方陈xx与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义务之任一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之义务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
3、甲方不得以陈xx系该集资房的名义权利人为由主张该集资房所有权,否则,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以甲方名义缴纳的所有集资款,并按照房屋涨价价差赔偿乙方损失。所谓房屋涨价价差指该集资房的集资价格与发生争议时该集资房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若甲方以本协议存在法律效力问题为由主张该集资房所有权时,则双方约定对于本条关于房屋涨价价差损失赔偿的约定依然有效。
4、若遇房屋价格下跌,乙方也应全面履行集资建房协议,否则,依据集资建房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义务。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其权利、义务转移时间追及于陈xx与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之时。
六、甲方陈xx与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九年  月   日                                                                        二00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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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6 23:01冰火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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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18:41重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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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13:32 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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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10:24张文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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