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华:权力与性骚扰(《1989后的中国》连载之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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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稿)
文章摘要: “官嫖”不是嫖,“官奸”不是奸,这十个字揭示了中国性垄断的实质。当然,“官”与“嫖”都需要作多意、广义解。不是官的官在中国比官的数量更多,有时官不便干的坏事他们能干,例如皮条客。
作者 :樊百华,
發表時間:5/20/2007
“官嫖”不是嫖,“官奸”不是奸,这十个字揭示了中国性垄断的实质。当然,“官”与“嫖”都需要作多意、广义解。不是官的官在中国比官的数量更多,有时官不便干的坏事他们能干,例如皮条客。
如果说中国10亿民众是世界“性福指数”最低的的人群,那么中国几千万权贵阶级肯定是世界“性福指数”最高的一伙。
2005年3月29日,我在南京地方报纸上看到一则报道:一大学毕业生结婚后不懂得过性生活。在今天中国这样一个嫖娼大国,出现这样的“性无知”,应当说很不好理解。按理说“性文化”(有别于“性文明”)是今天中国“自我脱昧”最多触媒的领域,人们经常看到的报道多是大学生被迫陷入“卖淫”一途,这个大学生的“信息能力”真是差得可以。但我从这则报道看到的是“权贵性垄断”之害。为什么直到高等教育都不开设“性教育”课程?因为“性知识”的普及会召唤“性文明建设”,而“性文明建设”必然牵涉到“政治文明”,只允许少数人独享“幸福资源”的政治,当然不乐见社会广众拥有“性福生活”。
还看到很多女大学生为了救家人一命,不惜公开允诺,谁支付其家人的医疗费,她就嫁给谁。想想吧,如果共产党真地为人民服务,真地为广大人民的利益着想,怎么可能不实行民主自由,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浪费,获得充分实行社会保障的财政基础?如果老百姓都能花很少的钱甚至不花钱就医,姑娘们还需要一诺许身救亲人吗?在出现一个大学生年伙食费8·5元(我理解为用尽各种办法将伙食费降到不能再低)的中国,出现包括大学生既不懂性生活又“太懂”性交易在内的种种灾难,又有什么奇怪呢?
2005年的中国“两会”传出官方将就“性骚扰”制定或补充相关法律。这当然必要。但是,中国的法律多是控制民众的,我预言,惩治“性骚扰”的法律颁行之后,那些抛家别妻常年在外没有性生活的“农民工”,动辄被公安罚款、劳教的可悲事件,会越来越多了。中国老百姓的日子咋就这么难熬、这么多苦多祸?
而在我看来,“性骚扰”的重灾区一定不是例如“农民工”们羞怯笨拙的性冲动表露,而是权贵们的性要挟、性寻租、性剥削。
先看一个案例:从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雷蔓于2001年7月进入方正奥德商业影像事业部。她对记者说,在短短3个月内,部门经理焦宾至少6次对她性骚扰,甚至在同事们一起唱歌时公开触碰她的隐私部位。雷蔓说,遭遇性骚扰之后,她于当年10月辞职并获准。没想到,此后1年半的求职中,联想集团、新浪网等诸多公司均将她拒之门外。后来她才意识到,是焦宾利用其在业内的影响力干扰她在计算机行业的再就业。雷蔓的猜想在一家网络公司和联想集团得到证实。愤怒之下,雷蔓于2003年成为北京城走上法庭反抗权贵性骚扰的第一名原告。
再看“中国性骚扰”第一案:西安王女士起诉称,最早从1994年开始,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内对她动手动脚,遭到她的严厉斥责和反抗。但经理不仅毫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起来,不仅在不同场合对她进行骚扰,甚至提出要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间。由于她每次均坚决拒绝并严辞相向,经理竟然在工作中予以刁难,无故克扣她的福利和奖金。加上她本来身体就不太好,因此造成她多次受气后昏倒。2001年7月,王女士再三考虑后最终鼓起勇气,向莲湖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经理对她赔礼道歉。王女士因此成了全国第一位法院立案审理的“性骚扰”案原告当事人。
尽管在我看来,无论京城第一案还是中国第一案,原告的举证都很充分了,但两位原告都被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2004年,南京发生了轰动中国的南京师范大学女大学生被校方安排陪领导跳舞的事件。结果呢,因为南京大学“小百合”率先披露女大学生自述,所有大学的BBS遭殃!
中国政法大学巫教授(女)在谈到中国是否应立即就性骚扰立法时认为,在大量的拐卖妇女、强奸、家庭暴力等显层犯罪行为尚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时候,对于性骚扰问题,还不到立法阶段。而且,立法需要大量的典型案例和数据,目前连一件案例也找不到,如何立法?另一位陈姓律师也认为,从中国国情来看,谈立法管制性骚扰为时尚早,因为现存的许多问题都比性骚扰现象更为严重,如污染(辐射)中毒、强奸等事件频频发生,致使不少女工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只有在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得到法律充分保障的前提下,立法严惩性骚扰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引自1998年10月7日《作家文摘》)
从人权角度又怎么看呢?已故作家王小波先生的爱妻、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认为,对性骚扰问题首先应从与权力的关系着眼——研究中国真问题的真专家、真学问家,无不首先关注对权力机制的改造与制约。我理解李银河女士的意思是:性骚扰一般是指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权力者对“无权”者、上级对下级的侵权现象。联想到美国人为什么那样对克林顿不依不饶,我相信李女士的话是对的。
在北京的一家报社1998年初组织春游时,就有一个领导借开玩笑将自已的手掌伸进了一个漂亮的女记者怀中。当这位领导正在开心大笑时,恰巧被一位正举着照相机的记者将这一幕拍进了镜头,一时间令新闻界哗然。那位领导强迫这位记者交出照片,否则后果自负。这位记者也傲骨十足:开除随便,照片嘛,对不起,不交!结果,让这位领导的风流照片,在新闻界里风风光光地潇洒走了一回……
某航空公司乘务大队的一位负责同志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该大队800多名空中小姐,几乎每一位都有受到性骚扰的经历,许多空中小姐都是“机舱内笑,工作间哭。”有的因不堪忍受这些骚扰而失去了心爱的职业。那么,什么样的人在骚扰空姐呢?
相声演员姜昆先生也曾对一位同机官员骚扰空姐的侵权行为,表示要一管到底。这比他说一台相声要功高远甚!
再录几例“真正的性骚扰”。
季美丽是陕西省自强科工贸公司大荔分公司的业务经理。从1998年8月中旬开始,她家里的电话每到深夜和清晨,总有一个不明身份的男声以极其下流的语调对她进行骚扰,说一些“我想和你睡觉”、“你身体怎么样,我想把你爱一把”之类的话。挂断之后,对方还会三番五次再打来,令她又惊又怕。其间,她爱人和她产生了误会并吵架、分居。经追查,打骚扰电话者原来是该县农业局局长贺开友。(取自1998年10月3日《江苏法制报》)大概这位局长的电话费是由公家出的。
广州市天河区某公司三名女子投诉男经理性骚扰,其中两人未婚,因不堪受辱而辞职;另一人丧偶,独身抚养小孩,另找工作不易,只好向妇联诉苦。这名少妇指控男经理对她语言挑逗或动手动脚,稍有不从,便以“炒鱿鱼”相威胁。但妇联调查此事时,该经理矢口否认,令取证工作陷入僵局。后费尽周折,找到已辞职的两位女子取证,这名经理才受到行政处理。
有一位商店女职员曾向广州市妇联投诉门市部经理以“下岗”相要挟,对其放肆骚扰。妇联派人调查时,该经理却反咬一口,说是因为要她下岗才有此报复行为。单位认为此事查无实据,不好处理,至今没有说法。
在一家港资公司当秘书的阿颖曾向广州市妇联哭诉,称公司老板以“炒鱿鱼”相威胁,长期对她性骚扰,最终夺去其贞操。面对调查人员,张老板竟厚颜无耻地狡辩:“她是我雇用的私人秘书,我给她钱,爱怎么样就怎么样!何况,她是自愿的。”据查,阿颖的月薪的确比普通的文员高几倍,这宗投诉究竟属于性骚扰还是性交易呢?没有旁证,难下结论,阿颖只好哑巴吃黄连。由于投诉难以处理,这位23岁的上海姑娘只好忍辱离开了广州。
1997年2月,赵小姐与山东某公司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就职于公司的广告中心。工作不久,她就遭到了部门经理(已婚)的性骚扰。1998年5月,在多次警告对方无效的情况下,赵小姐决定辞职。但单位认为,辞职违背劳动合同,要她交纳违约金。赵小姐认为,自已辞职是被迫的,责任不在自已,于是向济南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认为,她在申诉书中所提到的被性骚扰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裁定应当承担违约金10500元。赵不服,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赵小姐仍需向单位交纳9000元的违约金方能辞职。
就这个特殊案例,该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对于性骚扰问题,中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具体的界定;如果赵小姐有证据证明部门经理犯有流氓罪(中国已取消流氓罪罪名──引者),法律上也可以解决;而现在骚扰只属于道德范畴,与辞职是两码事,辞职显然是单方违背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结果,赵小姐自然很委屈。
由于无法可依,即使有充分证据告他人性骚扰,也只能作出行政处理。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骚扰者明知是侵犯了女性的权利,仍然在打法律的擦边球,令很多受害者有苦难言。(取自1998年9月3日《羊城晚报》曾胜泉 等文)
据报道,各地妇联接到的领导、上司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的投诉很多,尤其1990年代不断增多,特别是近几年下岗高峰的出现,更使性骚扰案频发。从空间看,性骚扰主要发生在领导办公室、宾馆酒家、医院、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学校、个体私营企业。华北某大学一学科的全国著名专家、该校副校长,因长期沉湎女色,竟对刚分到办公室的漂亮女大学生,发起突然袭击,地点即其办公室,吓得女大学生哭叫着逃离。到底是专家,又是当领导的,羞耻之心致其自杀——我以为中国人应首先增强人权和法治意识,而与传统中那些或清醒或迷糊的道德说教保持一定的距离。从否定面说,借用一句学问中语,即多一些“法罪感”,少一些“德耻感”。注意,是“法罪感”,而不是“原罪感”,即“人人都可能犯罪;真犯了罪,就应诚实地平等地接受法办。”所谓“德耻感”即“我说的话做的事是否处处得体、有面子,实际心态往往是让‘代表’着正确、高明、尊贵的领导喜欢和认同,否则,便会惶惶乎不可终日”——“德耻”即因“表现”不好而不安,真可怜。当然,特别对居于领导地位的权力者来说,大多数恐怕是两种文化感觉都缺乏的,既恬不知耻,又“和尚打伞”。像上述这位专家副校长,大概官场根底还浅,还没有照李宗吾正话反说的办法“厚且黑”下去。你看陈希同,在人权、法治意义上,他都是中国第一流的罪犯了,结果呢?他很清楚,他这根萝卜不会被剁碎的。对他来说,判个16年住秦城高级囚房,如退休幽居权当软禁而已,不时还可“保外就医”。比起赵紫阳来,他笑都来不及呢。陈希同有什么耻感、罪感?顺便说一句,陈希同如不被“端出”,谁知道他还包着“二奶”(按潘绥铭先生的分层,二奶是最高档的“鸡”了)呢?知道了怕也不敢说吧。不过,民间传播早就有很多了。到时候就会万众一心、众口一词说个底朝天的!
目前中国女性被骚扰(男性也有),面临五大困境:一是女性缺乏真正的“性骚扰”知识;二是被骚扰者由于权力逼迫、生存胁迫、名声压迫,不敢反抗、讲出或不愿投诉;三是受骚扰者往往缺乏或无法保存被骚扰的证据;四是是否属性骚扰的界限难以界定(这跟证据保存的困难有关);五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
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文阳律师说:西方法制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早就立法管制性骚扰,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在中国,性骚扰现象日益严重,而且各年龄段、各种职业的女性都有投诉,是应该引起立法工作者的重视的时候了。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癸尊借审议《医生法》之机强烈呼吁:必须立法严惩性骚扰!性骚扰在1999年的中国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还是破天荒头一次。
“第一次”现象在中国一点也不奇怪。但太多了,且第一次老被重复无数次,人们的热情就会难以为继的。
22岁的打工妹陈云静,给老板干了5年活,其间多次遭到老板的殴打和虐待。当她要离开向老板讨要应得的1万余元工资时,老板赵国轩不但不给工资,还向陈云静索要10万元学费,并说技术是无价的,“她学走了我的技术,按口头协议,陈云静想拿到这1万多元工资得等到2009年。”
1994年正月,陈云静初到服装店学活,活没干好,赵便骂她笨得像猪,并用裤子抽她。陈云静想刚开始学徒,就得受点罪。后来老板拿尺子打过陈的脸,还罚过跪。1994年中秋节,在赵家吃饭,一瓶香槟酒没喝完被倒掉了。第二天,赵国轩说是陈云静让打开的,是浪费,便对陈大骂:“你娘×的,钱不是你挣的,就你娘×的浪费,你们女的天生就是劈开腿给人玩的。”陈云静实在受不了,便冲着赵喊,结果换来的是拳打脚踢。
仅1996年陈云静就被打过13次。
陈云静在赵家服装店里干活,不但没黑没白,而且就是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带孩子的活都得干,老板娘生孩子时尿布也得洗,既是员工又是保姆。就这样,赵国轩还不满足,还常打骂。陈云静也曾几次想离开可恶的服装店,但工资在赵国轩手里,出来打工就是为了钱,为此陈忍气吞声一直在赵的服装店里干着。陈云静说从1995年起,赵国轩就对她动手动脚,并多次侮辱她。说到这里,陈云静趴在桌上抽泣起来。(取自1999年1月20日《经济消息报》吕法 文)
陈云静的遭遇被披露,应归功于以替弱者伸张正义、为青年权益奔走呼号著称的《辽宁青年》杂志的叶晓林(政法部主任)。他接到投诉后,首先前往调查,才使之公诸于世的。
每当看到“性骚扰”三个字,我总要联想到中国的种种骚扰,例如“宣传骚扰”、“政治骚扰”。性骚扰作为一种骚扰,同样制造了一种威胁性的,强加的,甚至是敌对的、侮辱性的工作环境。在中国一家权威妇女研究所的热线电话中,性骚扰最多的对象来自一些公司的上司,占总数的34.4%。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受害者安排一些“特殊”的工作环境,如夜间单独值班等等,然后就提出自已直接的要求,如果不从,不是被解雇,就是受到周围舆论的伤害。(取自1998年9月25日《家庭报》肖航 文)
是的,性的问题上剥削也是与压迫相联系的。至少在中国,需要首先这样来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