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制度》中译版(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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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4)《中国的经济制度》中译版(之三) (2008-06-24 08:40:31) 标签:张五常 改革 经济制度 财经  分类:五常谈学术

中国的经济制度(十二之三)

张五常著·译

 

第三节:合约的一般概念(注十二)

 

艾智仁提出:任何社会,只要有稀缺,必有竞争,而决定胜者与负者的规则可以阐释为产权制度。作为他的入室弟子,加上后来受到中国经改的启发,我尝试从一个修改了的角度看世界。我的看法,是资源使用的竞争一定要受到约束,人类才可以生存,因为没有约束的竞争必然带来的租值消散,会灭绝人类。这些约束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或不同的权利结构,界定着经济制度的本质。

 

约束竞争的权利结构可分四大类,而任何社会通常是四类并存的。第一类是以资产界定权利,也即是私有产权了。第二类是以等级界定权利,也就是昔日中国的干部同志按资历级别的排列(注十三)。第三类约束竞争的法门是通过法例管制。最后,竞争也可以受风俗或宗教的约束。

 

因为约束竞争含意着互相同意的行为,或暗或明,或自愿或强迫,这就含意着合约的存在。不一定是在市场以市价交易的合约。一九八二我说过,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合约(注十四)。私有产权、等级排列、法例管制、风俗宗教,等等,以我之见,都是不同形式的合约安排。

 

这里介绍的合约的广泛概念是需要的。原则上,我们可以把为了约束竞争而界定权利视作一类合约,而把交换权利或市场合约视作另一类(虽然市价也是约束竞争的局限)(注十五)。困难是这两类合约好些时不容易分开,而在中国,这两类合约往往是织合为一的。我们稍后将会讨论这后者的有趣安排。

 

为了理解中国,我以合约的关系来看社会里的人际互动。一九七九在广州,见到不同职业的等级排列的细微划分使我震撼。某级别的同志可以分享一部汽车,或每隔一天可得鸡蛋一只,或有权到市场买鱼但不需要排队。这些现象有启发力。我最初的解释,是天生下来人是不平等的,如果在一个「无产」的社会中每个人平等地「无产」,人权一定要不平等才能找到社会的均衡。再过两年,我看到深入一点的真理:中国的等级排列其实是合约的约束,在资产本身没有权利界定的情况下,需要有这种排列界定来减低在竞争下的租值消散。

 

这里的重要含意,是中国的经济改革必须有一种转移,要从以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或者说要从一种合约安排转到另一种合约安排来约束竞争。这一点,我认为是解释中国三十年来的发展的重心所在。没有经过流血的革命而做到这种合约转移,可以视为奇迹,而我将指出,成功的关键,是中国用上一种刚好坐在上述的两种合约之间的另一种合约。后者称为承包责任合约。真正的奇迹可不是他们做到这重要的合约转移,而是他们达到的一种前所未见的经济制度。

 

既然在讨论一般性的理论,我要指出约束资源使用的竞争是需要费用的。这些费用被称为交易费用,实在有点误导。多年以来,我强调不同种类的交易费用只能在边际上分开,而验证假说所需要的,是指出这些费用的边际转变。我也曾经强调,交易费用不需要用金钱来量度,需要的是在不同的可以观察到的情况下,我们有本事排列交易费用的高低。不容易,但可以做到,我曾经无数次以观察到的现象转变来衡量交易费用的转变,作出准确的推断或解释。你可以不同意我对优质座位票价为何偏低的解释(注十六),但多年以来我对中国将会发生的事的推断,得分之高,不可能是看水晶球的成绩。

 

除了从边际转变的角度看,不同种类的交易费用无法分开,这逼使我为交易费用下一个广泛的定义:涵盖鲁宾逊一人世界中不存在的所有费用。这样看,交易费用是可以在一个完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出现的。我认为应该称为制度费用才对,即是只有社会才能出现的费用。我的论点是交易(或制度)费用的起因,主要是为约束使用资源的竞争,或者从上文提出的广义合约安排看,起于用合约来约束竞争的需要。结论是:只要竞争存在,交易或制度费用一定存在。换言之,说一个社会没有这些费用是矛盾的说法。

 

一九八二年,我指出如果交易或制度费用不存在,不会有市场。评论高斯定律时,我写道:

如果广义的交易费用真的是零,我们要接受消费者的意欲会不费分毫地准确表达;拍卖官与监察者会免费搜集与整理讯息;工作的人与其它生产要素会得到免费的指引,去从事与消费者的意欲完全吻合的产出;每个消费者获得的产品与服务,跟他的意欲会是一致的。仲裁者会免费地决定一个工作者或消费者的总收入:把他的边际产值,加上社会其它所有资源的租值的一个分成,这分成是依照大家不费分毫地同意的任何一种准则而决定的。如此推理,高斯的效果可以没有市价而达致。注十七)

 

市场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或社会费用不是零而起,跟高斯的经典公司分析和我早年的合约选择分析是没有冲突的(注十八)。说市场的出现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是近于定义性的了。然而,要解释座位票价或自助餐的安排,我们只须指出某些交易费用或制度费用的边际转变,但解释一个复杂的制度,或制度的转变,困难得多。

 

脑子闭塞,我的困难持续了差不多二十年。我不知道哪种交易或制度费用应该加进去来解释私产及市场的存在。我的广泛定义显示着这些费用无处不在,再没有加进的空间。二○○一年的一个晚上,我看到曙光:我们不是要加,而是要减这些费用,才能得到解答。

 

我跟着想到一篇只两页纸的文章,A. Bottomley一九六三发表的(注十九)。作者的论点,是的黎波里的草原极宜种植杏仁树,但因为草原公有,于是用作畜牧(注二十)。有价值的资源毫无约束地让公众使用的现象曾否出现过,我历来怀疑,但假设真有其事,租值消散是效果。那么,的黎波里的草原公用畜牧,其交易或制度费用是些什么呢?答案是消散了的租值!在我一九七四发表的关于价格管制的文章里,我指出租值消散是一种交易费用(注二十一)。的黎波里的例子,同样的看法比较困难,但在两方面土地的租值消散真的是交易或制度费用。一方面,租值消散不会在一人世界发生;另一方面,成本(这里指费用)是最高的代价——的黎波里的畜牧代价是种植杏仁树的土地租值。定义说,把草原转作种植杏仁树的用途的总交易或制度费用,一定不会低于租值的消散,否则这用途的转变会出现了。跟着的含意是,如果我们能认定这些费用在哪方面有了转变,制度的转变可以推断。这正是一九八一年我推断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的方法。

 

上述的观察,明显地说,如果的黎波里的草原是私有而种植了杏仁树,有三个结果。其一,土地的租值会上升而交易或制度费用会下降——这下降是减下去,在我们的例子中是租值代替了交易费用。其二,交易或制度费用的性质或类别是改变了,虽然这些费用永远不会下降至零。其三,从我们的广泛概念看,以合约安排来约束竞争,一种合约是取代了另一种。以我之见,后者是制度转变的正确意义。

 

上述的分析或看法,就是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人也可能不熟识,但对理解中国三十年来的经济改革却至关重要。尤其是我在交易或社会费用与合约安排的知识的增长,主要是从中国的经验学习得来的成果。

 

很不幸,制度的转变或合约安排的转变,不一定是朝减低交易费用或增加租值的方向走。史密斯认为土地使用安排的转变是朝改进效率那方向走,不一定对(注二十二)。灾难性的安排单是二十世纪就出现过多次了。有时我想,人类可能有一天会因为自己的选择而毁灭自己。在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的假设下,人类自取灭亡的理论难以构想,虽然我尝试过好几次(注二十三)。我的老师赫舒拉发曾经以《力量的暗面》(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作为他出版的一本书名,这本书可能解释博弈理论今天在行内的盛行。我不赞同这个取向,因为我相信经济解释首要的,是辨识可以观察到的局限变动。可幸的是,以中国的经济改革而言,「力量的暗面」还没有大行其道。不管将来如何,一个古老而伟大的文化终于从深邃的黑洞中走出来了。我说过,这篇文章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究竟做对了些什么才出现了大家见到的壮观表演呢?



注十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弗里德曼九十大寿那天,我写了《合约的一般理论》。(张五常,《制度的选择》,第五章,第一节。)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到八月九日,我发表了十一篇关于经济学的缺环的文章。(张五常,《经济学的缺环》《从安排角度看经济缺环》,后者分十篇,《壹周刊》。)这系列是为准备写这篇献给高斯的长文而作的。我认为这里的第三节,与上述的合并起来,会有一个完整的合约一般理论。

 

注十三 安排有所不同,等级排列也可以在一个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机构见到。然而,在共产制度下的同志等级排列,在一些重点上与一家私营企业的排列不同,前者较为近于政府设立的机构,例如一间公立医院或一间公立大学。单从等级排列看,共产制度与私营企业的主要分别,是前者的市民或员工没有权不参与,而转换工作要得到政府的批准。自由选择工作会导致同志等级排列制度的瓦解。当一九八二年底见到自由转业在珠江三角洲开始出现时,我立刻为文说中国的经济改革不会走回头路。在北方,工作的自由选择要到一九九二才开始,在邓小平于该年春天南下之后。

 

注十四 Cheung, Will China Go Capitalist? (London 1982), Hobart Paper 84, Section II.

 

注十五 市价是约束竞争的局限。正如史密斯在《国富论》中写道:「给我那我需要的,你可以获得这你需要的……」(Cannan edition, p. 18). 一个市价存在。

 

注十六 Steven N. S. Cheung, “Why Are Better Seats ‘Underpriced’?”  Economic Inquiry (1997), pp. 512-522.

 

注十七 Cheung, Will China Go Capitalist?  op. cit., Section III.

 

注十八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op. cit.; Cheung, “Transaction Costs, Risk Aversion, and the Choice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69), pp. 23-42.

 

注十九 Bottomley, “The Effects of Common Ownership of Land Upon Resource Allocation in Tripolitania,” Land Economics (February 1963).

 

注二十  在Cheung, “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op. cit., 我补充说:「维护在公众土地的植树投资的成本高,因为植在地上的树是固定了的,但蓄牧却可以在晚上驱赶回家。」

 

注二十一 Cheung, “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op. cit.

 

注二十二 见Cheung,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9), pp. 32-34.

 

注二十三 张五常,《从全球暖化说人类灭亡》,二○○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世界末日好文章》,二○○七年三月八日。二文皆于《壹周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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