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县政府天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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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局、水利厅《关于下达2008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9〕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后续产业发展及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解决退耕还林地区重点区域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县发改局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年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综合平衡及年度任务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并组织实施排灌沟渠项目;县财政局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坡改梯、改良土壤工程和农业技术培训方案编制、技术指导、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督查管理;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补植补造和经济林木建设工程和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导、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督查管理;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口粮田砌墙保土、水土保持项目,并负责实施方案编制及技术指导、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督查管理;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平整项目,并负责实施方案的编制、技术指导、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督查管理;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产业水产畜牧项目和养殖业培训项目,并负责实施方案的编制、技术指导、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实施督查管理;县水果局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产业水果项目和水果种植技术培训项目,并负责实施方案的编制、技术指导、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实施督查管理;县人劳局、县提升办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负责实施方案的编制、技术指导、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实施督查管理;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实施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实施单位和巩固退耕还林办公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包括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单项工程建设规划。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专项规划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编制,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分别由县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水利局、水果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人劳局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局审批。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年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复的规划,县发改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任务计划,经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任务计划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局审批。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县发改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在20日内将年度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乡镇,按照项目批复的工程建设任务和主要建设内容细化落实到村,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根据县发改局会同县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各有关单位在10日内将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分别通知到所属行政村,并在项目建设地点的政务公开栏上将工程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安排项目,项目负责单位为责任分解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种植绿肥、配方施肥、排灌沟渠、蓄水塘库),后续产业发展及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丰产林基地、经济林基地、现有林培育、经济作物、中药材、家畜、油茶产业及实用技术培训),补植补造(退耕地造林、荒山荒地造林)等。
    第十一条  依据规划及分年实施计划,在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于每年8月30日前报县发改局审批立项后,列作下年度任务计划的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退耕还林情况、建设依据和理由、建设地址、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预期效益分析、建设管理和后期管理养护措施,附件(投资估算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项目工程地理位置图)。
    第十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基本标准:基本口粮田600元/亩、香料类经济林480元/亩、速生丰产林(含薪炭林)基地420元/亩、药材等经济作物300元/亩、种植牧草200元/亩、修缮畜舍200元/平方米、水果等特色农业基地720元/亩、家畜50元/头、种植技能培训150元/人、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240元/人、补植补造种苗费50元/亩(各地各类项目具体实行的补助标准按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实行)。后续产业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只能用于种苗、肥料和工程建设原材料购置。扶持规模原则上要与农户的退耕数量挂钩,不得倾斜大户。
    第十四条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按照项目批复的工程建设任务和主要建设内容,县发改局负责组织有相关资质技术部门编制基本口粮田建设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相关资质技术部门编制后续产业发展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和退耕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年度实施方案;县林业局负责编制后续产业发展涉及林业基地建设、补植补造年度实施方案;各单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分别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局审批。
    第十五条  按照年度任务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巩固退耕还林项目扶持的对象是实施退耕还林的村屯及农户,除退耕还林重点区域外,在同一区域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交叉安排建设项目。非退耕村屯不得享受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建立好项目各项相关档案资料,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技术程度较高的项目工程要委托有关设计单位或技术人员编制设计方案;对重点项目工程,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合同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施工方案,选择施工队伍,检查施工质量,维护施工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县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勘察规划、工程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指导施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返工重建,并由责任单位承担返工重建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时,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初验。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竣工决算、设计文件、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设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测验收。重点验收工程是否按要求完成工程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限期处理好遗留问题,写出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八条  加强工程养护与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项目工程使用和管理主体,在县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项目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后期的正常使用管理和长久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按照县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资金分配额度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建立项目专项资金专户或专帐,明确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帐目清晰、手续齐全、管理规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项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拨款基本程序为: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填报《天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县财政统一制定印发),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完成情况审核,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县发改局提出拨款意见,县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县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拨款基本方式为:根据县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后按实际工程完成的工程量的70%预付工程款,余额资金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给工程余款,部分项目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再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是促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主要是加强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分级监督检查制度。除国家和省市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外,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所建项目的自查,规范管理,加强施工监督,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单项工程项目实施的检查,督促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县发改局、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适时进行专项抽查。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告制度。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是掌握项目动态和强化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向县发改局报送上个月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县发改局统一制定印发),同时抄送县有关部门,县发改局汇总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年度任务计划实施完毕后,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单项工程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对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擅自变更的,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处理、纠正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制定项目实施、工程养护管理等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