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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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2010-05-11 15:28  

各县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各中心、各协学会:
    现将《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 1、《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2、《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3、《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例会制度》
         4、《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机关管理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各项职能的有效履行,依照省市有关规定,特制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规范化管理目标是通过对机关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活动、每一份资产、每一个时刻的规范,建立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机关规范化管理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齐抓共管;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求真务实、注重实效;调查研究、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规范化管理的标准是决策程序化、考核定量化、组织系统化、权责明晰化、奖惩有据化、目标计划化、业务流程化、措施具体化、行为标准化、控制过程化。
    第五条 机关规范化管理的内容为岗位职责规范、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过程规范、工作行为规范、办公秩序规范、协调机制规范、目标管理规范、决策程序规范八个方面的规范。
    第六条 机关规范化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系统上下齐抓共管,做到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行动。

                                  第二章  岗位职责规范
    第七条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要求,明确机关班子成员、内设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为推进岗位职责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要将本部门职能、工作目标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做到人人职责清楚,任务明确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规范要经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在部门内部予以公示。

                                  第三章  工作制度规范
    第十条 按照标准、实用、简明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服务、民主决策、办事公开、责任追究以及日常工作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理财的目标。
     第十一条 各项制度要实行分类编册,利用多种形式向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贯彻落实各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在分管范围内负专责。

                                  第四章  工作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工作行为规范的重点是:职业道德行为、履行职责行为、工作纪律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服务行为、廉洁自律行为。
    第十四条 市局及各县局、分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行为规范标准及违规行为追究办法。
    第十五条 市、县局机关相应主管行为规范的部门应承担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职责。
    第十六条 市、县局机关及科(股)所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规范承担领导教育和规范责任。

                                  第五章  工作过程规范。
    第十七条 按照科学、合理、便民的要求,引进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量化标准,严格过程控制。
    第十八条 规定从决策到执行,从业务到政务,从落实到督查的各项程序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规范机关运转程序,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机关涉及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审批程序,规定办结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  办公秩序规范
    第二十条 机关各部门办公秩序应遵循协调、统一、有序的要求, 树立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和谐协调、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办公设施及个人用品摆放整齐、有序,体现一致化,文件、资料、报刊、书籍及小件办公用品要存放到文件柜和抽屉内,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一条 各种窗口标志、办公标牌正确、醒目,放置统一,体现规范化;工作人员在岗尽责、遵章守纪,体现正规化。各办公室除按机关要求统一上墙的所挂物品外,任何部门不得悬挂或张贴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 办公区及卫生责任区应当绿化、美化、净化,体现人性化,切实做到环境整洁、地面干净、窗明几净。

                                 第七章  协调机制规范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合理、明确、互补的要求,各科室之间、人员之间要加强事前协调、事中协调、事后协调,定期通报情况,统筹规划,主动沟通,协调一致,分工合作,机关工作达到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第二十四条 在日常工作中,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有关科室落实的,由局办公室通知承办科室,并负责督办落实,各承办科室要认真办理,按期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交办且无法归口的事项,由局领导明确承办科室办理;承办科室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需要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主办科室牵头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协办科室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第八章  决策程序规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项工作计划、制度、总结、大型活动由同级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大额开支、基建项目、房屋出租、出借、车辆购置等重大决策,由市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坚决贯彻落实机关作出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有关部门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九章  目标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机关工作要根据职能定位和市委、市政府、省市局的安排部署,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市局制定机关建设管理总目标任务,并以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局、分局和市局各科(室);各县局、分局和市局各科(室)要将本部门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对目标管理任务实行三级考核评价,市局、县(分)局和市局各科(室)按照下考一级的方法,进行逐级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总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考核,主要以效能考核为主要内容,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季度考核主要以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并对考核结果排序公示;年度总考在日常考核、季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出总体评价。
    第三十四条 按照奖惩兑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班子调整、干部使用、物质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季度考核排名中,对考核优秀、政绩突出的予以提拔重用。对考核不合格的科级以上干部实行一次警告,二次诫勉,三次责令辞职或者给予组织调整。对考核不合格的一般干部实行一次警告,二次诫勉,三次待岗或者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规定,以确保本办法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系统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提高服务质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工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市工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陪同等方面的安排。
    第四条 各级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 局机关主要接待对象包括:
    (一)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来我局公务活动人员;
    (二)因公途径我局的上级机关、兄弟单位工作人员;
    (三)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来我局公务活动人员;
    (四)经局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接待程序
    第七条 相关部门根据会议、公务接待通知和领导批示,确定公务接待的相关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接待(在市局活动由市局接待,到各县区局活动由各县区局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须由相关部门填写向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提出接待标准意见后,并报局长批准。各相关部门要分别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第九条 未经领导批准的,办公室将不予安排接待事宜。
    第十条 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节约行政成本。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组织变相旅游。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要根据对等原则适当安排,原则上不得高规格接待。出行活动应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要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标准范围内安排用餐,从严控制配餐人数。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按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经费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方式,不采用现金结账。接待经费支出由办公室到局财务部门履行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接待费管理,对超标准、超范围、违反规定的公务接待,及未经批准在非定点饭店的餐饮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局、分局公务接待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的行政决策和管理行为,及时总结、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现总结成绩、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例会制度分为局务工作例会和部门工作例会两种方式。局务例会每月底召开。部门工作例会每周周五下午以科、股(室)、所为单位召开。
  第三条 局务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月全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上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全系统重大活动;研究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按规定需要研究的相关事宜等。
  第四条 科股(室)所部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以小结本部门本周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绩、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下周工作计划及落实局务例会的工作措施等。
  第五条 局务例会由局长主持召开。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部门工作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六条 对需要提交局务例会讨论审议、研究解决的议题,要通过部门例会讨论,报分管领导审阅后,以书面形式报局办公室。
    第七条 例会活动要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中有重点、会后有成效,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本局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配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收支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财务收支管理体制
    (一)在省局统管体制下,市局对县、分局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管财务管理体制。
    (二)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四)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算分为两个级次:市局负责向省局报领经费,并向县级局核拨经费;县级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向市局报领经费。
    第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参照年收入和费源变化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内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任务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执行省局编制的预算标准,并附有预算说明书。
    第七条  预算核定办法
    根据县级局的财务收支预算,经市局综合平衡后上报省局核定,经过省局审核批准后逐级下达预算指标。
    第八条  预算调整
    (一)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三)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四)年度终了,县级局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局。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
    第十条  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物价局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上缴规定: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县级局于每月23日前通过过渡帐户全额存缴到市局帐户;市局于当月27日前统一汇缴到省局。
    (二)罚没收入应根据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通过当地农行直接划转省级国库。上缴的罚没收入要逐笔取得存缴凭证,并且每月与开户银行进行对帐,确保单位上缴罚没款数与银行代缴数一致。
    第十二条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  行政性收入、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费支出核拨制度,明确职责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做到经费支出核拨公开、公平、公正和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局机关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品、电脑等物品的购置,由各科提出计划,报分管局长同意,局长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集中采购。未经局领导审批或未进行集中购置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经费拨款采取按省局核定预算标准管理规定,及时向县(分)局拨款,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层资金到位。
    第十八条  各项日常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市局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一)人员经费支出:工资、津帖、奖金、社保由人事管理部门掌握政策规定,核定人员和标准,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职工福利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人员标准提出发放意见;实物由办公室办理发放;现金由财务部门发放。
    (二)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水电、邮电、差旅、会议、交通等费用经费支出报销一律采取请示在先的原则,报销科室的具体承办人员,凡需报销的事项,须事先报财务科汇总整理后每周报局长审批。
    1、差旅费:
    (1)、出差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标准:
严格按照阳工商财字【2008】117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晋财行[2008]27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差旅费报销程序:
    ①差旅费报销必须在出差归来后一周内予以报销。
    ②出差人员需凭经分管局长、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局长批准的《因公出差审批表》和差旅费报销原始凭证,财务部门方可予以审核受理。
    ③出租车票按规定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单位领导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④出差参加会议的须将会议通知附于报销单后,电话通知的须在出差事由中注明。
    ⑤一事一单,不得将数次出差合并一单报销。
    ⑥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及其他支出等,需加填费用报销单报销,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
    ⑦订票手续费不得超过车船等票价的15%,退票费不予报销。
    ⑧车票遗失的须书面说明情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迄地点、时间、票价等)并由审批领导签字证实,由会计人员按照乘坐最低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核定金额。
    2、会议费:召开会议,需填制《会议预算、决算审批单》,经局长批准同意;会议费报销时,经办人须持审批后《会议预算、决算审批单》,到财务部门审核受理。
    3、交通费(包括燃料、维修、过桥过路、保险费等):交通费支出须部门负责人审批,经局长批准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受理。
    4、教育培训费:各科室人员外出培训,需出具上级部门或本局人事科培训通知,经局长批准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受理。
    5、房屋等建筑物的建设和维修费:
房屋等建筑物的建设和维修费,需出具图纸、方案和初步预算,参加政府招投标、工程审计报告、工程增(减)量报告,手续齐全,局长签字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受理。
    6、招待费(包括烟、酒、水、饮料等):
招待费按照《阳泉市工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县(分)局要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重大支出项目(三万元以上)应具集体讨论批准并报市局批准备案。市局各科(室)在办理对内对外业务时发生的一切经费支出,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各种往来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的管理
    (一)所有现金收入在收款时,都应当时开具合法收款凭据,并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二)现金出纳收取现金时,必须清点入库,然后将现金缴款单记帐,内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时开出收据,并记帐,每日终了应主动与帐面现金收入数核对,保证一切现金收入当天入帐,核对无误。
    (三)现金使用范围
    1、未纳入统发的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四) 现金支出的管理
    1、出纳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审查、支付现金。
    2、现金出纳必须依据会计审核后的报销凭证付款。
    3、支付现金,须从库存现金或开户行中提取支付,不得从库存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
    (五) 库存现金管理
     1、现金出纳应严格执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2、每日终了,出纳员应对现金进行清点,保证帐实相符。
    3、发现短款或长款时,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财务科长报告。
    4、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即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置“小金库”。
    5、现金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
    (六) 因公借款的现金管理
    1、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单,并由单位领导、财务科长、科室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
    2、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后必须在5天内报账,结清差旅费,不准拖欠。
    3、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及时报销结清。
    4、当月借款须当月还清,逾期不还逐下月工资扣除。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存款管理规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银行存款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帐户,禁止多头开户。
    (二)严格遵守银行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三)严格支票、印鉴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帐户印鉴和支票要分设专人保管。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应及时与银行送达的对帐单逐笔核对银行日记帐,定期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查找银行未达帐项,年终时,必须全部核对无误。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并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年终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出售、报废和报损,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后,由财务部门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分析考核表。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项目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表、主要指标动态对比表,采取月报的形式,分局每月30日上报市局,市局下月5日前上报省局。
    第二十七条  每月月末需将各项收支进行分析汇总,并向局长回报。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管理类票据由市局统一管理,逐级发放。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性票据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据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票据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一)各级局要设专(兼)职票据管理员,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发、保管、结报工作。
    (二)票据发放要履行登记手续,必须由领取人签名或盖章;设立票据出入库帐、发放、回收、丢损、销毁等明细帐,验旧领新,做到票款一致,票帐一致。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调动工作时,票据员须办理票据移交工作;收费员要向票据员办理结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工作手续。
    第三十条  定期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市工商局对县级工商局票据要半年检查一次,县级局对基层单位的票据要按月清库。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要求使用各种票据,不得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票据损坏或灭失,要写明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被盗,要据实写明情况或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并将丢失、被盗票据登报声明。丢失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定额票据按票据金额进行赔偿;非定额票据丢失一页,以本册票据收费额最高一页的金额赔偿。丢失一本的,以本期票据收费金额最高一本的合计金额赔偿,同时处以赔偿金额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经济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后由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须设置会计档案管理记录簿,档案收发调阅等事项要及时登记。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要对本单位应存档的财务档案进行集中、统一、分类整理存档。
    第三十七条  查阅财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档案材料不得拿出档案室,确需拿出要填写借阅登记簿,并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分管局长批准,经手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  查阅档案人员不准随意拆卷、涂改、划线等。不准任意转借他人或复制、翻印,如需要复制或翻印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档案销毁,须有关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批准,由党组会议批准后由主管会计与财务负责人共同监督。销毁的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第十章  财务内部审计
    第四十条  为了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财务内部审计力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会计法》、《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财务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对支出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行政性收入、罚没款收入、其他收入的合法性和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种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基建支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下属单位的大宗物资采购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对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科为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内的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知悉被审计单位一些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审计事项,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市局每年至少对县(分)局审计一次。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实施后,审计小组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改进建议。并负责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任期审计
严格按照《阳泉市工商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任期年度审计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局及县(分)局所属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执行本财务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