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网民案二审程序公正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1:24:21

福建三网民案二审程序公正吗?

作者:刘晓原   6月1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开庭审理。因我去美国访问了,无法出庭参与二审辩护。由来自北京的另一名刘律师为游精佑出庭辩护。

  13日下午近四时,我在北京国际机场下了飞机后,立即给福建林律师打了电话了解开庭情况。6月14日上午,我再与游精佑妻子联系,获知庭审的更多细节。她和女儿、还有范燕琼和吴华英家属参加了旁听。

   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三网民诽谤案,这是出乎我的预料之外。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死刑案件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书面审理。如此看来,二审法院还是接受了我在开庭前递交的辩护词中提出的开庭审理要求。

   二审是公开开庭审理,但旁听人员除了被告人家属外,其他人仍然是“被旁听”,就象一审时开庭那般被安排而来。如此安排旁听,是有违公开审理的原则。因为公开审理,是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而不是仅向特定的人员公开。

   这次开庭,同样搞了交通管制,还封锁了多条道路,也许是担心有网民来抗议吧?

  一起诽谤(一审是诬告陷害)案件的审理,一、二审开庭竟然要搞交通管制,竟然还要出动大批的警力,这在全国、甚至全世界也许仅此一例吧?

    二审的辩护律师申请了本案关键证人林秀英出庭作证,同时还申请了另一个证人林斯购出庭作证。二审法官也象一审法官哪般,以案卷证据中已有调查笔录为由,拒绝林秀英、林斯购出庭作证。

  拒绝辩方的证人出庭,我并不感到奇怪,这是预料之中的事。但让我不理解的是,二审法官为何会允许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呢?不允许辩方证人出庭,但让控方证人出庭,二审程序做到了公平、公正吗?

    控方出庭的证人是歌厅老板,他要证明的事实是公安局副局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没有参与入股。还有一个证人是省公安厅的鉴定人员,他曾经对严晓玲的子宫做过司法鉴定。他要证明的事实是,以前用于做鉴定的子宫切片无法找到了。似乎是想说现在无法再对严晓玲死因再作鉴定,只能依以前的结论为证了吧?

   歌厅老板所作的证词,在一审的第三次开庭时,被检察院当作新证据递交给了法庭。在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期间,马尾区公安局对歌厅老板作过调查笔录。那么,既能有了调查笔录,为何又允许歌厅老板出庭来作证,而不允许同意有调查笔录的林秀英、林斯购出庭作证呢?这样的出庭作证,仅从程序上来看,也是不公正、不公平。

   我的当事人游精佑在请人录制的视频中,没有提到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入股歌厅的问题,这有公诉方指控的视频录像为证。歌厅老板的证词,能证明游精佑捏造了他们入股的事实吗?

   游精佑和吴华英请人录制的视频,内容全部是由林秀英、林爱德的口述,这也有公诉方指控的视频录像为证。口述者林秀英、林爱德没有构成诽谤犯罪,制作人怎么就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犯罪者了呢?

    从林秀英在公安机关作的笔录来看,不能证明三网民捏造事实诽谤了两官员和聂志雄。正因为林秀英的笔录无法证明是否捏造了事实,是谁捏造了事实,因此,才有必要让她本人亲自出庭作证。不允许林秀英出庭作证,也不对严晓玲尸体重做鉴定,法官还能查明事实真相吗?

    不过呢,如果二审法官允许林秀英出庭,她也无法出庭了。因为在开庭前,林秀英被当地公安机关“保护”起来了。之所以要把林秀英“保护”起来,可能是担心象在一审开庭时哪样,她会跑到法院外要求出庭,给人民法院出难题吧?

  据我所知,法治国家对证人是有保护制度,但这种保护是出于证人人身安全考虑。执法机关控制证人,如是发生在法治国家,这可不是一般的问题。据此,陪审团就会认定全部证据不可信,法院就可据此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审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这又是出乎我的预料之外。本案的二审审限在6月18日就期满,而游精佑和吴华英被羁押也快一年。二审法院还能用什么理由把案件拖延下去呢?

  游精佑妻子问我,二审法院会不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我说,可能性是有的,内蒙古吴保全诽谤案,一审法院判他有期徒刑一年,他没有“领情”而作了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从重判处他两年有期徒刑,再次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为他减了半年刑期,改判为一年半有期徒刑。去年,我在北京见过一次吴保全。他说,实在没有想到法院还会搞报复。

  福建三网民案会不会重蹈内蒙古吴保全案的覆辙呢?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