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从程序公正走向结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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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从程序公正走向结果公正#source table{font-size:12px;} 2005-11-14 13:23 作者: 秦志龙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最近,笔者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组织了某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评标活动,本次项目的评标结果给我带来了深深的思考:如何才能从程序公正走向结果公正?首先来了解一下事件本身:

  事件再现

  在本次评标中,组成了由4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1位用户代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5人对X、Y两公司(为所有投标商中的前两名,其余投标商情况在此不做讨论)的综合评分分别如表。

  


  从表中可以看到,C专家对X公司的评分比平均值高6分,是绝对偏差的2.5倍;对Y公司的评分比平均值低5分,是绝对偏差的1.3倍;而且该专家推荐的第一、第二投标商之间相差11分。无论是从纵向(C专家对各公司的评分)来看,还是从横向(各专家对X、Y两公司的评分)来看,均可认定该专家存在故意操控评分的嫌疑。从最后结果可以看出,恰恰是C专家的行为,导致最终结果的不同;如果去掉C专家的评分,则Y公司比X公司高2.42分。

  案情分析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C专家没有违法行为,只是利用职权、利用评分标准,故意拉开差距而已。虽然评标程序是公正的,但结果可能并不公正。

  结果的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而结果公正需要通过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但程序公正并不一定能保证结果公正。如何才能从程序公正走向结果公正?本文仅从评标的角度来讨论。

  尽量使用定量指标并有补救

   虽说没有一种评标办法是可以完全避免恶意评标者的,但我们还是要尽量制订严格、科学的评标体系,尽量多地使用定量指标并要有补救措施。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最常用的是综合评标法,但对系统集成、软件等项目来说,对占大头的技术部分确实难以有定量指标,如设计方案的优劣如何评判,方案如何是好的,可以给10分?如何是不好的,只能给5分或更低?再比如,怎样的配置是合理、最优的?什么样的实现手段是好的、是先进的?都难以有一个简单、明了的数值来确定。

  在本案例中,组织者在招标前花费了大量的心血来研究、制订评分标准,仅技术部分就细化为7大项、39个子项、100多个评分指标,评分标准不可谓不细,工作不可谓不认真,但结果可能并不理想。所以在制订细致评分标准的基础上,也应研究制订出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补救措施,如对偏离过大的分值可否取消?当然有人会问:怎样认定偏离过大?偏离过小会否造成结果趋同性,剥夺评委的独立评审权。

  同时,还需要采取其他手段和措施,如采用多种统计计算方法进行组合,每人先独立评审,打绝对分值;等个人评分结果出来后,使用个人排序来计算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增加程序和结果的透明度

  政府管理的透明化是现代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公开必然带来公平的要求,公平的实现必须以公开为前提。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而评标是招标的关键环节,也是最后防线,评标工作的规范与否和透明程度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最终结果的公平。从目前整个政府采购工作来看,确实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去做的,但在工作中往往会发生一些非人力可控的因素。经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否设想在评标结束后增加一个环节:让评标委员会当场答复所有投标商的问题,让其明白不能中标的原因和理由。

  当然,如果这么做,也不是一件容易实现的事:如评标时间的增加,要专门留出答复问题的时间;如遇到胡搅蛮缠者,整个过程会变得不可控;如有投标商提出异议,是否要更改评标结果?如不更改,投标商认为如此只是走形式;如更改,评标的严肃性如何体现?是否会发生多次的更改?

  加强对评标委员的管理

  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及价值偏好,所以很难对任何一个人的是非曲直做出公正的评价。例如本案例中,你说C专家的行为是错误的,还不能草率下此结论(C专家本人肯定不认为他的行为是错误的,甚至认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只是按常理来说,其行为可能是不妥当的。

  在大部分情况下,偏离过大的1票往往来自采购人代表,所以要加强对评标委员的监督和管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评标委员没有必要的制约措施,其拥有的权力很大,招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而他们承担的责任相对小,对评标意见仅承担个人责任。在权力、义务、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下,要评标委员保持客观、公正确实不易。

  采购人对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中专门有一章是关于投标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提出质疑、投诉的条款,而没有赋予采购人这一权利。是否认为采购人一定满意采购结果?

  在本案例中,如果采购人认为评标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缺少一个像投标商一样提出质疑、投诉的正常渠道。实际上,采购人的意见只占评标结果的五分之一,乃至更少。笔者认为,应该赋予采购人与投标商相当的质疑、投诉的权利。

  赋予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相应权力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中立、公正的机构,无论对采购人、供应商,还是评审专家,均应客观、公正,保持独立性。但目前的采购代理机构却没有维护和保持其“中立、独立、公正”的相应权力。例如采购人或评审专家在评标时故意拉抬或打压供应商,采购组织人员该如何处理?当采购人串通供应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员该怎么办?立法本意是将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一个中立、独立、公正的机构,却没有赋予其如何独立、公正进行工作的相应权力。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很妥当的事,各位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