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17:21

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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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就是一些群众或犯罪份子面对城管和警察的执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措施。但有人认为暴力抗法是对“法”的滥用。危害  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衅,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既

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的士气,减损执法的效果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原因所在

  首先,随着执法机关倡导以人为本,文明办案,执法队伍的确在执法理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的维护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强化,所谓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之下任由违法犯罪之人肆无忌惮,只能助长他们犯罪的嚣张气焰,还会让群众质疑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所致。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公民权利意识大大增强,但义务观念却相对滞后,导致了一些人走入误区,一旦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于不顾,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去“维护”;  最后,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一旦执法行为影响到其经济利益,就认为“挣钱的道被堵死了”,不惜采用暴力手段阻挠执法,直至触犯刑律。

相关法规

  针对暴力抗法,《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暴力袭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击毙。  《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义: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国现状

警察行业现状

  与国际上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不同,在发达国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只要告知对方警察身份,正告其不许动,如果对方不听从指令,警察就可以采取非常手段,包括将其击毙。而中国着重于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现场处警中遇到的妨害公务的行为,未授予警察等强力处置的权力。以致在认定或查处暴力抗法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时,在相当程度上会首先考虑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规范,首先注意的是被侵犯的警察在执法方式上是否有过错,而不是看行为人是否对抗了国家的执法管理活动,把执法与抗法行为混淆在一起。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一警员面对袭击而行使防卫导致对方受伤,或者更严重的后果,那么他可能面临着停职检查、接受调查、自写报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过程。[1][2][3][4][5]

警察相关改进措施

  在中国目前法律对警察防卫行为规定不很明确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防卫后果,各级领导、上级机关应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和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暴力袭警、暴力抗法案件,要迅速做出反应,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法制的尊严。

城管行业现状

  在各地屡屡发生城管部门遭遇暴力抗法事件,这其中,城管部门粗暴执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提起城管部门粗暴执法,媒体常有报道,2007年4月25日下午,在北京首都图书馆附近,因为小商贩在便道摆摊引发了一起城管野蛮执法事件。过路的一位老教授说了几句公道话,竟被城管队员暴打和围攻。

城管相关改进措施

  为处治拆违中的暴力抗法事件,武汉市2007年计划在市、区公安部门内部单列执法编制,抽调公安成立专职的城管保障队伍。  但是有评论认为,避免暴力抗法的当务之急,是规范城管执法权,使其走上法治化轨道,而绝不是派警察为其保驾护航。如果城管部门能摒弃单向的权力控制思维,积极改善工作方式和方法,相信一定可以大大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并且,从一些发达国家以及国内部分城市的经验看,城管与小摊贩和平共处、共同成为城市秩序的营造者和维护者,完全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可能性。以暴治暴只能是无奈的暂时之举,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精神不相符。  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城市形象高于一切”的观念应该加以改变,这也是减少暴力抗法的关键之一。以往的城市管理中,如何解决摊贩占道一直为城市政府官员所头痛。一边是要生存,一边是要“依法管理”,城管人员单向的执法思维与摊贩的生存需求形成了冲突。其实设身处地想想,小摊贩们真地无非就是想谋个生计,执法部门也无非就是想让城市面貌不受到损害,这两者其实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更不是不能两全的南辕北辙。  关于城管的执法权,并不体现于对摊贩的一味取消,而在于它如何基于公共利益的坐标去行使权力。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城管与摊贩完全可以合法、和谐地共存。

质疑措辞

  执法者并不是法的化身。“暴力抗法”的措辞,虽“强化”了执法者的威严,却“矮化”了法律的庄重。“暴力抗法”中的那个“法”字,混淆了“法”的概念、模糊了“法”的形象。不管什么执法领域,动不动使用“抗法”来表述,正是“法”概念的滥用。  “法”是什么?什么是“法”?查阅《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翻译出版),它是用了很长的篇幅来阐述“法,法律”的(见该辞典第654至657页),一开始就说到“无数人曾试图从字面上给法一词下定义,但大概没有任何一种定义能让人满意”,可见“说‘法’”是一个难题。然而,“法”毕竟是属于“形而上”的,并非运管城管公安工商的具体执法行为都是“法”。“古希腊思想家普遍地将法视为一种行为准则,而罗马法学家则认为法是关于权利和公平的艺术”,“准则”也好,“艺术”也罢,皆非简单的“形而下”。  在汉语里,这个“法”字无论是原来的繁体字还是现在的简化字,都从“水”旁,为什么?因为“平之如水”(语出《说文》)也,意含“公平公正”。用“暴力抗法”这种简单化的措辞来描述被执法者对抗执法的行为,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抗法”之说,不是“无限上纲”,也是“无限上法”。一个走向法治文明的社会,是不宜再用“暴力抗法”之说了。而应该用具体的“对抗”一词取代“抗法”,比如用“暴力对抗”取代“暴力抗法”,或者具体化地说成“暴力抗警”、“集体抗警”之类。

相关事件

  1、2005年以来,武汉市城管执法队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460名队员受到人身伤害,有21人因遭遇暴力抗法重伤,1名协管员身亡。  2、2006年初至9月,北京市城管队员与商贩发生冲突,城管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起,共89人受伤,1人死亡。  3、2006年6月1日,广州。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城管执法队在清理某路段的烧烤档时,与十几名男子一度发生激烈冲突。十几名大汉有的手拿斧头,有的持木棍站在路中,还有人准备引燃煤气瓶。警方紧急出动防暴警察赶来处理才将事件解决,此时道路封锁已达3个小时。  4、6月18日,石家庄。据《燕赵都市报》报道,石家庄市桥西城管大队4中队的执法人员清理占道早点摊位时,与摊主沈某发生争执。沈某用水瓢从滚烫的油锅中舀起一瓢热油泼到城管队员冯瑞亮脸上。造成冯瑞亮2度烧伤。  5、7月1日,福州市。据《东南快报》报道,该市鼓楼区城管执法局某中队6名队员遭遇不法摊贩暴力抗法,包括中队长在内的两名执法人员被捅伤,其中一人伤势较重,昏迷4小时。  6、7月7日,据《安徽市场报》报道,当日上午,安徽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市某处实施劝导拆迁时,有人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其中一人手持利刃追砍城管人员。综合支队法制室主任高建国被连刺数刀,经抢救无效因公牺牲,三大队另外两名队员因公负伤,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7、12月3日《武汉晚报》报道,11月13日清晨,成都金华村发生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自焚”以死相争,却未能阻止强拆队伍,11月29日,唐福珍因伤势过重身亡,其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对事件过程,双方各执一词,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