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有权力定性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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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究竟谁有权力定性暴力抗法
2009年12月04日 08:39扬子晚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作者:肖华
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在拆迁过程中自焚死亡。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12月3日《武汉晚报》)。
自焚的拆迁户和拆迁方在“拆迁”这个问题上谁对谁错,可能还需要查证。但在“抗拒拆迁”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却在法院没有审判的情况下,先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政府有没有这个定性的权力?我看没有。
暴力抗法让人想到妨碍公务罪。“妨碍公务罪”是明明白白写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人究竟有没有违法,应该由法院说了算,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政府都没有这个权力。暴力抗法基本上就等于定了“妨碍公务罪”。公民违法不违法,政府来定性了,这起码是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在现实语境中,法院的判决也或多或少会受“政府定性”的影响,这样就影响了司法公平。
政府对一些行为当然有定性的权力,但这个定性应该是不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一旦涉及是不是违法,政府就不应该定性,这个权力应该由法院来行使。暴力抗法,近些年来大多数是由地方政府来定性的,这说明某些地方还没有回归依法治国的正道,“权大于法”还是久逐不去。